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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招待费会计及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06:4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业务招待费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注意下列问题:

(1)业务招待费核算的范围仅指交际应酬费用。交际应酬费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交际应酬有关的费用或对外馈赠的一次性消耗性礼品。如餐饮费、娱乐费、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对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的等)的自产产品或专门制作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若无任何公司标志,应作为捐赠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以外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不能对象化计入相关的资产及成本费用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列支。

(3)销售(营业)收入是指销售或营业收入净额,通常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对于投资收性公司,投资收益应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处理。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应从销售或营业收入中扣减。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一部分,无比例限制,与开始生产经营额当期一次性扣除。

(5)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6)2007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内扣除。允许在2008年至以后年度调减的金额与本期实际发生额的60%之和,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的5‰。

例1:某企业2008年度收入总额1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扣除限额=1000×5‰=5(万元)

(2)实际发生额×60%=10×60%=6(万元)

(3)纳税调增金额=10-5=5(万元)

例2:某企业2008年度收入总额2000万元,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10万元。

(1)扣除限额=2000×5‰=10(万元)

(2)实际发生额×60%=10×60%=6(万元)

(3)纳税调增金额=10-6=4(万元)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会计处理、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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