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协议
发包人(全称):
地址: 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勘察设计人(全称):四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设计人承担的项目设计任务。
第一条:本协议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经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点:
2.3工程规模、预计工作量、技术要求、特征:
计制作工程方案以及相关的报告和文件资料(“设计文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具体通信工程的技术咨询、网络规划、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工程项目设计(含资源分册编制)等工程设计工作。
第三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设计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开工时间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
第五条: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5.1于日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5.2勘察设计工作有效期限从协议签字生效时开工计或协议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及约定的定金不及时到位等)时,工期顺延。
第六条:费用
6.1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的计算方法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双方商定,本协议的勘察设计费为元整。
6.2如果勘察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后,因发包人的原因对勘察设计进行比较大的改变,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支付方式
7.1 本协议生效后,发包人预付勘察设计费元作为定金(协议结算时,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7.2 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时,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元,余款于之前付清。
7.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在勘察设计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与当地居民或有关单位如发生矛盾,发包人应及时负责解决,发生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8.2本协议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协议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协议时,双倍返还定金。
8.3本协议一式份。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自发包人、勘察设计人签字盖章生效。发包人、勘察设计人履行完协议规定的义务后,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名称(盖章):勘察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