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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8: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三门峡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5-09 【生效日期】2008-05-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今年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交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90件、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282件。为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形式。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提交建议、提案的形式监督政府工作和参政议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政府工作水平,实现再造一个三门峡、跻身中原崛起第一梯队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办理工作的自觉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1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办理。所有建议和提案的复文必须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二、狠抓落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体现在办理工作中,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工夫,提高解决问题率和代表、委员的满意率。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积极予以解决,抓紧落实;凡应该解决,但由于财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制定方案,逐步加以解决,要让代表和委员看到阶段性的办理结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要向代表、委员实事求是地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要加强与代表、委员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沟通联系,了解代表、委员提出建议、提案的意图,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找准解决问题的途径。所有建议、提案要做到件件有答复,不说大话、空话,切忌答非所问,敷衍应付。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要有办理建议、提案的办事机构和人员,做到认识、领导、人员、措施、责任、工作“六到位”,从而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能够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办理实效。

三、加强督促检查,按期完成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所有建议、提案须在2008年8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在办理过程中,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案现象。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内部督办机制,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对承办数量在10件以上的重点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数量和难易程度,仔细研究制定办理计划,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报告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配合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高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将作为市政府交办事项,纳入责任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对、签收。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的7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说明情况,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D”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见附件

1、2)进行办理。

(三)建议、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先将复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答复代表、委员。

(四)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3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五)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室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工委要求重新办理的,或者市政协提案委要求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六)凡办理建议、提案在5件(含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于2008年9月10日前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二○○八年五月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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