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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7: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检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检员的管理,保证安检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安检员由所在单位管理,矿安检员由安检部管理,受公司安检部业务指导。 第三条 安检员上岗条件:

(一)矿安全科安检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露天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从事现场工作三年以上。

(二)各生产单位安检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煤矿安全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单位的标准、规程; 2.具有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中技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从事现场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 安检员在检查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条 安检员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矿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矿所属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现场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和处罚意见。

(四)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五)参加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六)上级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六条 安检员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随时进入作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参加矿安全生产会议;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安全工作情况;

(四)在检查中发现影响安全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限期整改或者处罚;

(五)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设备、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六)发现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给予处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现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

(八)法律、法规予以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安检员必须把每周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内容、参加人员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每月20日前把当月自查自改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报矿安全科。

第八条 安检员每天对各单位安全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汇报,对自查自改中未解决的隐患按级别分别报安检部、副矿长、矿长。 第九条 安检员负责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 安检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抢救事故中,使国家财产和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认真履行职责,使单位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五)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 第十二条 安检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不积极参加或组织检查,使管辖范围内同类隐患多处存在或重复出现的;

(二)对已经存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整改或上报的,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三)对管辖范围内“三违”现象不抓不管的;

(四)本单位内业管理混乱的;

(五)包庇事故责任人或者徇私情的;

(六)不认真组织或不积极配合上级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活动的;

(七)不按时上报报表或其他材料的;

(八)没有按时完成上级交办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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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检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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