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一步
申请
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工厂概况介绍;
2.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质量手册。
申请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相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要求。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热线:400-034-1118咨询:刘先策 小提示:shinesircom
锅炉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请查询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
号)
·《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号)
第二步
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范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
不符合条件的:
将出具受理决定书 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三步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升级的申请单位,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进行产品试制。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请查询《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试制产品的图纸未经设计文件鉴定的,应先进行设计文件鉴定。产品试制前,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请查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规则》。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热线:400-034-1118咨询:刘先策 小提示:shinesircom
第四步
鉴定评审
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1份);
2.质量保证手册;
3.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复印件)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2年),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 鉴定评审的接受: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补齐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不接受约请的,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 实施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
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企业咨询热线:400-034-1118咨询:刘先策 小提示:shinesircom
鉴定评审的具体要求,请查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第五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
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
不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 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
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
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第六步
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按照新申请对待。
进入申请
第七部 许可证变更或延期
许可证变更: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不符合条件的:
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 制造车间搬迁的;
2. 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 许可证延期: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资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 不符合条件的: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
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 申请之日,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 2.不满足换证条件的。
第八步
补证与注销
进入补证申请:
·补证与注销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
进入注销登记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准备继续从事锅炉制造工作的,应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注销登记表》,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并交回《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材料不属实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材料属实的,应立即进行登记。
·获证单位注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可以不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未进行注销登记的,应继续履行锅炉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