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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石 河 子 大 学

关于对学生考试作弊处理的有关条例

第一条 为严格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建立良好学风,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维护我校优良学风,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考场上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抽屉里存放书本、笔记本等伺机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条 凡夹带纸条,翻看书本、笔记(纸条)以及其它一些藏匿方式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对于抄袭他人试卷、核对答案、传递纸条以及携带现代通讯工具作弊者,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者、出示答案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于在考试中相互交换试卷者,或请他人代者以及替他人考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于干扰考试秩序,阻碍考试正常进行,经监考人员劝阻无效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其退出考场,按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于重修考试作弊者或再次作弊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凡学校组织的各类级别考试,学生有作弊行为者,均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九条 对于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它作弊行为,可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凡不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不好者,或受其它处分期间,在相应条款上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栏内注明“作弊”字样,并减少一次重修考试机会。如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后,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二条 作弊处理结论应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作弊学生事由调查以及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后在校内公布。

第十四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

(一)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确实已改正错误者,可按期解除察看(需本人提出申请),有突出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在察看期间仍坚持错误不改,甚至有新的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校不发给毕业证,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其作弊行为达此处分条件时,给予记过处分,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作弊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所在院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自受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评奖学金、评“三好学生”和单项优秀奖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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