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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集团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1

绿城集团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的职务行为,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准则中的“职务行为”是指员工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其中,职务权力职权和职责,既包括书面规定的职权,也包括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四条 公司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提倡平等、合作、团结、互助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 “真诚、善意、精致、完美”是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也是员工一切职务行为的根本出发点;本准则若有未尽事宜,以此为评判标准。

第二章 热爱公司

第六条 员工应热爱公司,关注公司的整体运营情况,维护公司的正当利益(包括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的方面),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

第七条 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员工应立即制止,或及时向上级或公司相关部门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第三章 敬业爱岗

第八条 员工必须诚实守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兑现自己对工作做出的承诺;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正当利益为目的,不得将任何私人动机带入职务行为。

1 第九条 员工在履行职责时,须遵循公司的制度流程、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若认为公司制度流程有缺陷,应及时向上级或负责制定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若认为上司的指示有违法律及商业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权越级汇报。

第十条 遇到职能交叉或职责模糊的事项,员工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勇于承担责任,主动积极地推动工作完成。在工作紧要的情况下,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

第十一条 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职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包括:

(一)以公司名义进行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等;

(二)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三)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包括电视、报刊、网络等)发表意见、消息;

(四)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五)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

第十二条 员工在实施职务行为时,应尊重客户、合作伙伴、政府机构、供应商、同事及其他相关方,不得故意误导或诋毁、谩骂他人。

第十三条 员工须加强学习,增强个人修养和职业素养,努力掌握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四章 公正廉洁

第十四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向业务关联单位索取好处;

(二)不得收受或通过亲属间接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好处;

(三)接受不影响工作公正性的礼节性礼品时,应在公开场合下接受,且事后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业务关联单位给予的回扣、佣金,必须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

(五)不得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或获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员工应谨慎处理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须谢绝参加,如:

(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投标单位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二)其他业务关联单位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或邀请方的目的明显是为了不当获利的活动;

(三)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投标单位参与的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

(四)其他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第十六条

员工应在实行职务行为时,回避特殊关系:

(一)员工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向集团内任何单位推荐自己亲属或好友的,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前申明。

(二)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好友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关系的,要主动向上级申报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第五章 合理使用公司资源

第十七条 员工不得使用公款供个人消费;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八条 员工须爱惜公司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源,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任何不适当的用途。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 以公司名义组织对外交际应酬活动时,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且符合公司相关接待标准,不得铺张浪费。在安排交际活动时须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一)是否属于工作需要;

(二)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

(三)消费项目是否合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

第六章 保守秘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尚未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五)内部掌握的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可行性研究、主要会议记录;

(六)内部产品标准、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工艺工法等工程技术文件;

(七)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资料等有关客户的信息;

(八)员工人事档案、薪资及其他收入信息;

(九)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管理文件;

(十)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培训教材、学习资料;

(十一)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员工须保管好各种工作权限密码(如信息系统的登陆密码),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

第七章 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员工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六条 员工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一)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所兼任的工作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4 第二十七条 员工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上级批准,并就可能涉及公司业务、声誉的重要内容征求上级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鼓励职员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公益活动利用公司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应事先获得上级批准。

第二十九条 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不得以任何人名义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一)对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二)可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任何违反本准则的员工,都将受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以及经济处罚等,触犯刑法的还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上级未能对其下属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承担连带责任,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分。上级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默许下属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二)未能及时组织下属学习本准则;

(三)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由相应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行为的情节、后果、性质、影响等因素作出,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 任何员工都有权就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相应分管领导提出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和人员,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泄漏投诉人和举报人信息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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