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追踪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切实做好结核病疫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检查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及新发现的肺外结核或疑诊为肺结核的病人,包括住院病人均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通知病人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归口治疗。
二、凡收到辖区内医疗单位肺结核疫情报告后,县疾控中心要及时核对《初诊病人登记本》,避免出现重复登记情况,确定病人是否到县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对未就诊者予以登记,填写病人追踪通知单,进行追踪。追踪方法:
1、电话追踪:对有电话的病人,县疾控中心追踪人员直接用电话与病人进行联系,说明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的意义,劝导病人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检查。
2、乡、村医生追踪:无法用电话联系的病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电话与各镇级医生联系,告知病人的详细情况,由镇级医生通知村级医生,再由村级医生与病人进行联系,督促病人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
3、对未到位病人再追踪:通过电话和村医追踪的病人,若5天内未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乡镇医生应主动到病人家中,了解具体的情况,劝导病人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就诊检查。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医生可直接追踪县城内的病人。
《结核病追踪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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