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督导管理制度
1、及时做好肺结核病人的首次家访,确定督导员、服药地点、服药时间。
2、做好督导员的日常技术指导、管理及工作检查。
3、认真完成病人访视工作,对强化期结核病人至少每10天访视1次,继续期每月访视1次,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
4、每1次访视,要核实药物数量与服药卡记录是否相符,咨询服药反应及病情转归情况,督促病人按时到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复查、取药,并在随访表上认真做好记录,及时上报访视月报表。
5、病人疗程结束后,督促病人按时到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效果评估,并将服药卡上交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服药卡复印件留村(社区)卫生室(服务站)及镇(社区)卫生院(服务中心)各1份存档;首次入户随访表、访视记录表原件及其复印件,根据情况留村(社区)卫生室(服务站)及镇(社区)卫生院(服务中心)各1份存档。
6、协助上级结防机构对辖区内督导工作的质控检查和督导员的考核。
7、协助开展未到位病人的追踪调查工作。
8、要求对肺结核病人建档随访管理率达100%,正规服药率达90%以上。
《结核病督导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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