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发布时间:2020-03-02 15:0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人身触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民法和电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判断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犹太法律所说的“界石”。只有居于中正的“界石”,才能做出公平的裁判。因此,从社会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弄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做出正确的处理大有必要。

与此同时,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给供电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供电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同情弱势群体、以人为本、和谐维稳大局背景下,面临受害人亲属、社会、政府、法院越来越大的各种方式压力,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一、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1、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

1 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醒的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

(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免责抗辩;其二,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法》理解存在差异:(1)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概念?该经营者是否只限于供电企业,其他非供电企业的产权人如专变电户和发电厂等是否认为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加重供电企业责任;(2)责任比例。被侵权人无过错时,无过错责任是否100%,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例最高和最低是多少?其三,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措施,用其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法律适用关系。

2、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

2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可免责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用户自身过错、第三人责任造成等。

特别提醒的是,需要改变产权分界点为责任划分的绝对观点。《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已突破该产权责任分界说,并有扩张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也明确认定,供电企业如果依据产权责任说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日常管理中没有瑕疵方能免责,否则,任何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都必须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电力设施不属于供电企业所有,只要供电企业疏于检查、管理和维护,法院也可能以供电企业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义务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二、触电事故的举证责任

1、高压触电中,被侵权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二个要件,而

3 供电企业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对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减轻责任时,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此,供电企业要承担反证及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反证包括证明不是事故高电压设施的作业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免责证明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犯罪等情形;减责证明包括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等。

2、低压触电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应由被侵害人就损害事实、供电企业过错、因果关系、电力企业的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供电企业举证责任则包括反驳受害人证据,证明己方非产权人、作业人、使用人、管理人,证明己方的事故电力设施符合规程和标准,证明在电力设施管理方面没有过错并恪尽职守,证明受害人在受害过程中的自身过错等一些反证。

三、触电事故的承担责任形式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高压触电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七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存在隐患而未能及时排除或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检查职责,供电企业还要承担过错责任。

(2)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供电企业未对供电设

4 施尽维护管理责任,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等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承担侵权责任。

2、人身触电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1)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高压输电线路离地间距不足安全距离等,发生触电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3)设备、线路检修时,员工发生触电事故,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发生触电、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发生触电、习惯性违章发生触电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员工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承担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刑事责任。

四、触电案件成因分析

从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上分析,这些案件既有受害人一方的原因,也有供电企业自身管理的原因,更多的是两者因素的混合。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90%,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5 违章施工、采摘摈榔等。低压触电案中受害人或第三人私自接线是导致触电的最大原因,同时属于用户产权的低压线路存在隐患缺陷,也占低压触电的相当大部分。

据分析,与电网管理有关的触电案件主要体现在:

(一)高压线路高度不足。高压线路对地距离、线线距离、线树距离、线房距离、线路水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等。

(二)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杆塔、变压器、适宜钓鱼区、线路穿越道路、人员活动频繁区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低压线路老化掉落未及时处理。

(四)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力、巡视检查不到位、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对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或消除,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如私自拉线、三线(电力线、通讯线、电视线等)缭绕、擅自转供电、攀爬电力设施、违规作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五)高压线路设施附近的违章建筑清理不及时,发生隐患制止或消除不力。如在违章建筑顶端施工、玩耍等触电。根据《侵权责任法》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高压触电案件,即便受害人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外,供电企业仍无法免责。

(六)供电设施检修时,习惯性违章触电。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习惯性违章等类型。

(七)未按电力设施架设新标准更新线路。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与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正确性选用。

(八)供用电合同产权不清。未合法有效签订供用电合同,导致无合同可依;合同产权约定不清,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清,导致法院推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五、法律建议

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同时我们认为,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全社会等与供电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电力安全的宣传、检查、维护、管理、查处。

(一)全面普查高低压线路设施。

1、对电网高低压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线路高度不足、警示标志缺失、线路老化掉落、电力线路设施不符合最新规程标准、电杆拉线未使用绝缘、三线缭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线路走廊树障、私自拉线等安全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列入整改计划,及时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逐步消除已有的各类安全隐患。

2、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电力线路设备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查处私拉乱接等非法用电行为,做好电力线路的全过程管理。由安监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上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电力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责任,并开展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培训。

(三)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

1、与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加强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播放公益广告、安全用电知识,刊登或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海报、法规政策,还可以与村联动,通过义务供用电宣传员,积极在涉电纠纷高发的城郊、农村地区开展宣传教育。

2、改变维稳与偏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四)促进政府专项执法活动。

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协同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三线缭绕整治专项活动;线路走廊树障清理活动;打击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清理电力设施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活动;查处私自拉线、违法用电活动。

(五)完善准入制度。

提高物资采购标准,从采购源头防范警示标志缺失或不健全、钢管塔梯易攀爬、电杆顶端容易引起鸟儿筑巢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制作的电杆、铁塔刻制有警示标志、消除电杆顶端凹槽、提高钢管塔攀爬扶手高度等。

(六)转变“非我产权高高挂起”的观点。

1、转变传统产权责任意识,扩大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对露置于公共场所或者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要及时并持续督促用户整改,改变过去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电力设施就可以放任不管的不当想法。

2、全面通过商业保险转移触电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到相关保险索赔条款的设计和谈判中,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保证施工规范。

严格执行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规定,杜绝无作业资质人员进网作业;明确进网作业许可资质的标准;带电作业过程注意劳动保护,避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

8 以及不执行劳动保护措施等。

(八)触电急预案处理

制定人身触电事故预案,做好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流程管理,必要时对急预案进行演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注意诉讼技巧,灵活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九)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加强档案管理。 做好涉案事故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存。

(十)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做到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9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案件风险防范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归责

信用社案件风险防范

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读后感

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基层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