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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压降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7:40:09 来源:工作汇报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人身伤害案件参考代理词

代理词(人身损害)

代理词(人身损害)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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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b]

[b](1)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以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b]

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前提。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其次,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本案的事实是:原告购买早点的摊位是在学校后大门口处,也就是说原告要走出校门才能买到早点,即表示原告脱离了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了原告购买早点返回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识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同法第九条第

(二)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又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桌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以上法律是对学校安全保卫作出的具体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本案XX中心小学的后大门在学生上课期间疏于管理,未上锁亦无人把守,后大门口处任意摆设摊点,学校未对其加以制止,导致学生随时可以出校购买东西,从而脱离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假设大门上锁或大门有人把守学生无法出门,本案原告也就不会出门购买早点的行为,亦无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即无原因,亦无后果。

[b](2)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直接过错行为造成的[/b]

被告XX作为一名小学教师,不能因为个人的私利,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而更应该尽到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职责,教育、关心、爱护学生,根据《教师法》第八条第一项、四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又据《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同法第七条规定:“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我国众多法律明确规定教师要爱护、关心、体贴学生,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不能指使学生从事对其不利的任何事情,而本案被告XX却利用其教师身份之便,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才导致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其主观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b](3)被告XX是导致原告人身伤害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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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事实是被告XX从厕所直奔出来在操场上撞向原告导致原告右股骨骨折,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是侵权行为人,被告XX应对其奔跑导致原告右股骨骨折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又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告XX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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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本案是一个多因一果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三被告在此事故中都具有过错,且他们各自的过错行为相互牵连、影响,形成一个过错链,才导致原告的人身损害的发生,即共同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三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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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被告主张保险赔款归其所有于法无据[/b]

本案属于人身侵权案件,与原告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后者不属于本案的所涉范围。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即原告的父母,为原告投保的学生平安保险,投保费为二十五元,是由被告学校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再由学校交纳给保险公司的,学校只是组织收取学生的投保费向保险公司交纳,起着中介的作用,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这个事实被告在法庭上已经予以认可。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据此规定,既然被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不是投保人,所以也就不能对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利益,又据同法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

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此条就明确了人身保险的双份获赔原则,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与侵权行为人同时求偿,即本案原告可以向三被告求偿且不防碍其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三被告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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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84410.21元[/b]

由于三被告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身体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据此规定现向三被告提出如下赔偿费用:

1、残疾赔偿金114661元,依据深圳市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为九级伤残,广东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计算赔偿标准,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665.25元/年,即28665.25元X4年=114661元;

2、医疗费5756.21元,XX市医院住院费(结算)收据与门诊收费收据,总计12585.21元,减除被告学校与被告罗莹已为原告各支付5000元与2000元,即5756.21元;

3、护理费依据深圳市2006年度统计收据,每天50元,按三个月护理期限计算为50元X90天=4500元;

4、交通费993元,XX省公路客运发票与XX省XX市出租汽车发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9天,按法律规定的50元每天算,计950元;

6、营养费:原告住院19天按每天50元算,计950元;

7、后续治疗费:依据XX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报告书,计6000元;

8、鉴定费: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据的收费单据,计6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人身损害发生后,监护人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予置理,由于医药费昂贵,原告被迫提前出院,被告的行为延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期,对未成年人原告的身体及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现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依据本案情节,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学校对其教师、学校安全保护设施,疏于监督管理;被告XX违反教师职业操守,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被告XX奔跑的过错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三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过错,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保险赔款归其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上几点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李XX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七年X月XX日

推荐第2篇:人身伤害

2012年工伤赔偿标准

一般工伤

(一)医疗费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三)康复治疗费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四)辅助器具费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五) 停工留薪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费。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伤残就业补助金自治区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丧葬补助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孤寡老人(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遗腹子(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2)、就业或参军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要求: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待遇标准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1、医疗费:【29条3款】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交通费:【29条4款】【条件为医疗机构证明、经办机构同意、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因公出差标准计算】【单位支付】

5、康复性治疗费【29条6款】【基金支付】

7、工资、福利:【31条1款】【停工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原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年】【单位支付】

二、造成残疾

2、【A】一至四级伤残待遇【33条】

劳动关系【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月*本人工资/月】【二级25月*本人工资/月】

【三级23*本人工资/月】【四级21*本人工资】【基金支付】

【B】五级、六级【34条】【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单位支付】【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单位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本人月工资、九级8个月、十级7个月】【基金支出】

劳动合同【4】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32条】【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单位支付】

1、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以福建省为例,2009年最低保障标准每月280元】【基金支出】

四、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不属于工伤的情况):

赔偿数额 3个月平均工资 6个月工资 在职的6个月,离休的3个月[2]

工伤赔偿有哪些项目

工伤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护理费工资

二、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

三、造成的赔偿项目:

抚恤金

四、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推荐第3篇: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人身触电案件的法律风险防范

人身触电案件处理的司法实践中,对性质相同的案件,法院判决结果有时却出现较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因为民法和电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针对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有着不同的规定,造成理解和适用法律的困难。判断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是犹太法律所说的“界石”。只有居于中正的“界石”,才能做出公平的裁判。因此,从社会和司法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弄清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的适用,对触电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做出正确的处理大有必要。

与此同时,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屡屡引发群体性事件,给供电企业正常工作秩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供电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造成了负面影响。在同情弱势群体、以人为本、和谐维稳大局背景下,面临受害人亲属、社会、政府、法院越来越大的各种方式压力,供电企业正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一、触电事故的责任认定(归责原则)

1、高压触电属于特殊侵权,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故意如自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等。另外,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

1 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别提醒的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审理高压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进行免责事由的抗辩,而不能依据该解释第三条第

(四)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电力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来免责抗辩;其二,司法实践对《侵权责任法》理解存在差异:(1)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概念?该经营者是否只限于供电企业,其他非供电企业的产权人如专变电户和发电厂等是否认为经营者?《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比《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加重供电企业责任;(2)责任比例。被侵权人无过错时,无过错责任是否100%,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比例最高和最低是多少?其三,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措施,用其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法律适用关系。

2、低压触电属于一般侵权,供电企业承担过错责任。其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

2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可免责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用户自身过错、第三人责任造成等。

特别提醒的是,需要改变产权分界点为责任划分的绝对观点。《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是,司法实践已突破该产权责任分界说,并有扩张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也明确认定,供电企业如果依据产权责任说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在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后期运行维护、日常管理中没有瑕疵方能免责,否则,任何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都必须承担责任,只是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电力设施不属于供电企业所有,只要供电企业疏于检查、管理和维护,法院也可能以供电企业没有尽到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义务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二、触电事故的举证责任

1、高压触电中,被侵权人只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二个要件,而

3 供电企业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后,对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免责)或减轻责任时,负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此,供电企业要承担反证及减责、免责的举证责任。反证包括证明不是事故高电压设施的作业人、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免责证明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犯罪等情形;减责证明包括第三人过错、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等。

2、低压触电中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举证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应由被侵害人就损害事实、供电企业过错、因果关系、电力企业的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供电企业举证责任则包括反驳受害人证据,证明己方非产权人、作业人、使用人、管理人,证明己方的事故电力设施符合规程和标准,证明在电力设施管理方面没有过错并恪尽职守,证明受害人在受害过程中的自身过错等一些反证。

三、触电事故的承担责任形式

供电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管理人、产权人,有对其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义务。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由于供电企业自身过错导致维护不当、第三人破坏电力设备、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供电企业安保措施违规等行为引起安全隐患,导致触电事故频发。在出现损害他人生命健康、损毁他人财产事故时,供电企业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1)高压触电时,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七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存在隐患而未能及时排除或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检查职责,供电企业还要承担过错责任。

(2)低压触电时,供电企业因过错承担责任。例如,供电企业未对供电设

4 施尽维护管理责任,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等等。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等承担侵权责任。

2、人身触电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

(1)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2)高压输电线路离地间距不足安全距离等,发生触电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3)设备、线路检修时,员工发生触电事故,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发生触电、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发生触电、习惯性违章发生触电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4)员工违规作业,发生事故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承担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人身触电事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杆塔、变压器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警示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承担刑事责任。

四、触电案件成因分析

从案件发生的具体原因上分析,这些案件既有受害人一方的原因,也有供电企业自身管理的原因,更多的是两者因素的混合。高压触电案中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行为是导致触电的最大诱因,约占高压触电案件90%,例如未成年人攀爬杆塔或变压器掏鸟窝,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钓鱼、5 违章施工、采摘摈榔等。低压触电案中受害人或第三人私自接线是导致触电的最大原因,同时属于用户产权的低压线路存在隐患缺陷,也占低压触电的相当大部分。

据分析,与电网管理有关的触电案件主要体现在:

(一)高压线路高度不足。高压线路对地距离、线线距离、线树距离、线房距离、线路水面距离不足安全距离等。

(二)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杆塔、变压器、适宜钓鱼区、线路穿越道路、人员活动频繁区等触电事故高发区,未按照要求设立合格、规范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

(三)低压线路老化掉落未及时处理。

(四)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供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力、巡视检查不到位、供电设施抢修不及时、不及时清除线路搭挂物、对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或消除,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供电企业未尽用电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如私自拉线、三线(电力线、通讯线、电视线等)缭绕、擅自转供电、攀爬电力设施、违规作业及其他违法行为。

(五)高压线路设施附近的违章建筑清理不及时,发生隐患制止或消除不力。如在违章建筑顶端施工、玩耍等触电。根据《侵权责任法》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因此今后高压触电案件,即便受害人从事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但除不可抗力或受害人故意外,供电企业仍无法免责。

(六)供电设施检修时,习惯性违章触电。如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停电检修时提前送电、习惯性违章等类型。

(七)未按电力设施架设新标准更新线路。SDJ206-19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与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正确性选用。

(八)供用电合同产权不清。未合法有效签订供用电合同,导致无合同可依;合同产权约定不清,维护管理责任约定不清,导致法院推定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五、法律建议

人身触电案件是可防可控的。同时我们认为,防范触电事故需要政府、全社会等与供电企业通力合作、共同努力,需要加强电力安全的宣传、检查、维护、管理、查处。

(一)全面普查高低压线路设施。

1、对电网高低压线路设施进行全面普查,对线路高度不足、警示标志缺失、线路老化掉落、电力线路设施不符合最新规程标准、电杆拉线未使用绝缘、三线缭绕、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线路走廊树障、私自拉线等安全隐患按照轻重缓急列入整改计划,及时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逐步消除已有的各类安全隐患。

2、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加强日常电力线路设备巡视、检查、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线路安全隐患,查处私拉乱接等非法用电行为,做好电力线路的全过程管理。由安监职能部门对电力设施运行管理单位上述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二)全面清理供用电合同。

清理供用电合同,全面签订合法有效供用电合同,明确产权分界点、电力设施的维护、运行、管理和责任,并开展供用电合同内容的培训。

(三)宣传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

1、与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加强电力法规和安全用电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播放公益广告、安全用电知识,刊登或张贴安全用电宣传海报、法规政策,还可以与村联动,通过义务供用电宣传员,积极在涉电纠纷高发的城郊、农村地区开展宣传教育。

2、改变维稳与偏见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四)促进政府专项执法活动。

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协同政府部门开展专项活动:三线缭绕整治专项活动;线路走廊树障清理活动;打击盗窃或破坏电力设施活动;清理电力设施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活动;查处私自拉线、违法用电活动。

(五)完善准入制度。

提高物资采购标准,从采购源头防范警示标志缺失或不健全、钢管塔梯易攀爬、电杆顶端容易引起鸟儿筑巢等问题,要求供应商制作的电杆、铁塔刻制有警示标志、消除电杆顶端凹槽、提高钢管塔攀爬扶手高度等。

(六)转变“非我产权高高挂起”的观点。

1、转变传统产权责任意识,扩大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对露置于公共场所或者发现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设施要及时并持续督促用户整改,改变过去不属于自己产权的电力设施就可以放任不管的不当想法。

2、全面通过商业保险转移触电法律风险。法律事务部门应参与到相关保险索赔条款的设计和谈判中,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保证施工规范。

严格执行进网作业许可等相关规定,杜绝无作业资质人员进网作业;明确进网作业许可资质的标准;带电作业过程注意劳动保护,避免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

8 以及不执行劳动保护措施等。

(八)触电急预案处理

制定人身触电事故预案,做好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流程管理,必要时对急预案进行演练;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并注意诉讼技巧,灵活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

(九)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加强档案管理。做好涉案事故材料的收集、归档和保存。

(十)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做到事故三不放过,总结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9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20、读书给人以快乐、给人以光彩、给人以才干。——培根

推荐第4篇:人身伤害司法鉴定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

普通公民不能申请司法鉴定,必须有法院或者公安局委托才能进行鉴定,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赔偿,申请伤残鉴定,但你的医疗费没有正规单据,法院不会支持,但是你有骨折可能鉴定伤残,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的精神抚慰金,人身伤害司法鉴定。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争议案例评析》所收集的案件涉及法医病理学、法医人类学、临床法医学等各分支学科领域,大多是人身伤害司法鉴定过程中存在的有争议的经典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所有的案例均经专家们精心的挑选和编写,且对每一例案件进行了深入浅出、论据确凿的评析。读者可从每个典型案例中体会到:司法鉴定的结论与案件定罪、量刑及赔偿有着紧密关联,鉴定结论是刑事、民事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法定证据。因此,要求法医学鉴定工作既要符合司法鉴定程序,又要根据具体案情,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公正性、可信性的原则全面分析,客观、科学地做出鉴定结论。

1998年6月18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司法局,这是全国第一家省级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在履行对上海司法鉴定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的同时,曾组织策划、编辑、出版了《司法鉴定实用指南》、《察疑·释惑·求真——司法鉴定案例精逊、《司法会计鉴定理论与实务研究》、《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等专业书籍,推进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

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的规定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司法鉴定《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5、鉴定专家的抽取和确定

一、鉴定专家的确定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不同的是,司法鉴定的机构本身就是有专家库的,鉴定的专家就是从本身的专家库中根据专业的要求抽取的。不同于医疗事故鉴定一个非常大的专家库,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的名单。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单数表决制不同,每一位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体现出来。并且在鉴定结论中有每一个专家的签名或者盖章。医疗事故的集体负责制,司法鉴定的个人负责制。

二、鉴定专家的回避

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原因

如果委托的案件是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二)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这在法律上,是为了避免,鉴定专家在参见以前案件的鉴定过程中,避免主观上造成“先入为主”的情况。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3、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监督

在鉴定机构就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推荐第5篇:人身伤害鉴定

人身伤害鉴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人身伤害鉴定。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伤残鉴定《人身伤害鉴定》。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 总则

2.1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2.2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 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推荐第6篇:人身伤害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告的伤的确系由被告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被告张冲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陈述,我们可以了解该事件发生过程大致是这样的:原告系芜湖市xx小区物业服务人员,被告xx系芜湖市汇成名郡小区业主。2012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该小区的业主xx娟向物业反映楼道处有燃气泄露,原告及物业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被告及其妻子也来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原告与被告妻子发生争执,打起架来。在打架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打伤在地,同日上午12点左右,原告被送至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多部位损伤、左侧第10肋骨骨折。上述事实,有医院的住院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被告因琐事将原告打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身体权。因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双方发生争执是由于原告先踢了被告妻子,被告才因此上前殴打原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原因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说法并不能因此让被告免于承担责任,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侵犯原告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引起的原告多部位损伤、肋骨骨折的结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

(1)、医疗费10413.2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提供了医院的医药费发票、病历以及诊断证明书等,足以证明原告因治伤花去了10413.21元医疗费。

(2)、护理费1360元。原告住院期间需要陪护,其丈夫日夜照顾看守,原告住院17天,按照每日80元的护理标准计算,共计1360元。

(3)、交通费52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是原告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住院治疗、检查、鉴定等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因原告方自家有车,治疗、检查、鉴定需要都是乘坐出租车,乘车费用都有票据证实。

(4)、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原告因伤住院治疗了17天,因而必然增加了伙食开支,因此原告的此项主张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5)、营养费340元。原告构成轻微伤,多部位受损,肋骨骨折,所受伤害属于较重,因此确实 “需要增加营养”。

(6)、误工费5506.47元。原告医院住院治疗了17天,医嘱休息44天。

(7)、精神抚慰金3000元。因被告的行为使原告的健康权受到较重的伤害,并且使原告在较长的时间里不能生产劳动,这无疑给原告和家人造成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考虑了我们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的损失均是被告致伤原告而造成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有据,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殴打、致伤原告xx的事实是清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违法,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了较重的伤害,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诉讼代理人:

20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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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当遭受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人身受到损害,或残疾,甚至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如何向加害方请求损害赔偿呢?根据法律规定,受害方可向加害方提出下列损害赔偿的请求: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还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推荐第8篇:防止触电伤害措施

防止触电伤害措施

一、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成立工程职业安全保证小组,在项目经理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隐患疑难问题进行攻关。开工前编制临时用电设施施工组织设计,用电设施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2、强化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的三级职业安全保证体系,即项目部,工程组、施工班组三级职业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安全防护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3、项目部经理与工长或组长签订职业安全保证责任状,坚决实行职业安全保证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负责到底。现场落实施工区域用电管理责任人,本工程施工现场统一实行三相五线制临时用电制度。配电间各配电箱进出线路及负载名称均书面确定并挂于明显处。

4、加强施工中的工序管理,保证每道工序施工时无安全事故发生,尤其在高空作业的施工工序。

5、严格实行定期职业安全检查制度,工程组每日上班设兼职安全员一名,跟班跟踪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分项工程必须责令立即整改。

6、现场配备得力的安全员2人,每人作业班组设一名安全员。

7、强化职业安全教育

8、强化工程工序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作业前工长及安全员对操作班组作书面交底或口头交底。

9、对重要的公项工程或工序的施工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设置二级配电及主要施工机械用电),制定“三人联检”制度,人员为总工、专职安全员及专业电工等三人以上,在施工作业前,对其作业的安全防护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10、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第一的管理观念,安全生产高度,严格按施工工程组织施工,不准颠倒工序,盲目蛮干。

11、加强专业之间的用电调度平衡,互相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条件,互相爱护生命。

12、工序交叉必须事先安排及时配合,以保证相互安全生产为前提,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13、施工现场严格按照三级配电、两级保护TN━ S系统接线。在总配电箱分别引入各自开头箱,配电箱内按一机一闸一漏装置。电缆均采用XLV29铝芯“四芯+一芯”电缆。

14、建立临时用电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从临时用电管理到现场临时照明用电及小型机械设备用电,各工程现场均有专人专业人员管理负责,禁止其他工种人员接线操作。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一)、接地与接零保护安全技术措施

1、保护人体接触设备漏电时的安全应将电气设备外壳保护接零,阻值应不大于4Ω.

2、除电气设备外壳保护接零外不应将电气设备外壳与电网的零线连接。

3、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同用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

5、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6、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火熔断器。

7、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不慌不忙保护零线相连接。

8、保护零线的截面,应不小于工作零线的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的绝缘铜线或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9、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 MM2的绝缘多股铜线。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二)配电箱、开关箱安全技术措施

1、配电箱应作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下设开头箱,开头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形成三级配电。

2、除在末级开头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要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极保护。

3、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外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4、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漏电动作时间,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等主要参数应合理配合,应符合有关规定。

5、每个开头箱内都应装设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以防保护器失灵。

6、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以及开头箱中,都要装设隔离开头。空气开头不能作为隔离开关。

7、对开关箱而言,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规定,即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8、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M。

9、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烟气、蒸气及其它有害介质中。

10、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窨和通道,装设稳固并对其进行防护。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灌木、杂草。

11、所有配电箱均应标明其名称、作途、并作分路标记。

12、所有配电箱均应本锁,配电箱和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

13、闸具应配备齐全并符合要求,定期检修,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三)、现场照明安全技术措施

1、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儿保护接零单相回路的照明开关箱内,且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2、照明装置在一般情况下其电源电压为220V ,但在下列情况下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电源。

⑴室外灯具距地面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时应采用36 V.⑵使用行灯,其电源的电压不超过36V.⑶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⑷在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时,也应遵守一般220V架线规定不能乱拉乱扯,应用绝缘子沿墙布线,接头包扎严密。

4、按作业条件选择安全电压等级,不能一律采用36V,在特别潮湿及金属容器内,应采用24V以下及12V电压的电源。

5、手持照明灯采用36V用36V以下,供电外壳除作保护接零外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移动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6、照明专用电路要有漏电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4m,潮湿作业作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7、施工现场照明主要采用固定照明,室外灯具安装高度不得小于3.0m。

(四)、配电线路安全措施

1、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导线和电缆是配电线路的主体,绝缘必须良好,是直接接触防护的必要措施,不允许有老化现象,接头和包扎都必须符合规定。

2、电缆干线应采用过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敷,并应避免机构伤害和介质腐蚀。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电缆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外,必须架设防护套管。埋地电缆在地面地,应每隔10M设置一个明显标志,以提示人们注意地下电缆。

3、电缆埋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埋地深度不小于0.6M,并在电缆上下铺50MM厚细纱。防止不均匀沉降,最上部覆盖硬质保护层,防止误伤害。 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弧垂距地不得小于2.5M.

(五)、电器装置安全技术措施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应按其规定的位置坚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2、箱骨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

3、为便于维修和检查,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

4、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5、容量大于5.5KV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

6、熔断器的焀体更换时,来林用不符合原规定的焀体代替。

7、熔断器及熔体的选择,应视电压及电流情况,一般单台直接启动电动机熔丝,可按电动机额定电流2倍左右选用。(不能使用全股熔丝)

8、当使用旧型胶盖闸时,由于无灭弧装置,应将粉盒丝用钢丝短接,并在电源侧另加插保险,防止弧充断路及灼伤事故。

(六)施工机具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1、使用I类工具(金属外壳)外壳应做接零,在加装漏电保护器的同时,作业人员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2、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应对机具的绝缘阻值进行检测,I类工具应不低于2MΩ;II类工具应不低7 MΩ同。

3、工具是运动的危险零件,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装设防护罩,不得任意拆除。

4、现场用电的配电箱和拖线盘均按设计标准统一制作,经检测合格且装置完好、标识统一,能够符合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要求。施工中,所有配电箱保证数量充足且定置放置,插座箱电源线拉出长度不超过30m。所有电源线均实行一箱一机一闸一保护。

5、加强对用电设施和电动工具的检查维护。配电箱、拖线盘的电动工具都经过定期检测合格,并有明显检测合格标识,所有的配电箱,拖线盘和电动工具都有台帐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6、所有电动机具外壳均有可靠的重复接地。

(七)安全用电技术管理措施

1、工地临时用电在施工应用题,工长须按施工方案向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遵守施工现场“十不准”规定。

2、施工人员必须经特种工种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试合格持有上岗证。无上岗证者严禁上岗施工作业。

3、施工人员用电施工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绝缘鞋,使用相应合格工具,并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4、使用电器材料必须有合格证书,不得使用破损及报废材料。在施工作业量,要请注意安全。

5、临时照明的接线与拆除,要由专业电工进行操作。

6、做好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电气机具设备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且要经常检查用电机具和线路,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

7、在雨季及冬季施工时,应有专项季节施工措施。

8、配电箱开前箱符合“三级配电两极保护”的要求,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要有门、有锁、有防雨措施。

9、配电线路的电线不得老化、破皮。使用五芯线或电缆。不能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0、用电档案内容齐全由专人管理,电工巡视维修记录填写真实。

11、施工现场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及拆除工作必须由专业人员即:经有关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的维修电工进行,其他人员严禁私接、乱弄电器设备。

12、配电室内部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必须配备足够的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手柄以及警示牌等安全工具及防护设施,同时还必须配备1211灭火机等绝缘灭火器材。电器绝缘器材严禁挪为他用。

13、施工现场供电线路,分路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以及各类电器设备经常维护,现场维修电工在日常巡视和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留隐患,并做好维修清洁工作。

14、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定期设备要加强监控、检查。

15、对移动机具如:木工圆锯、平刨、电焊机、振动器、移动照明工具、手执电动工具等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对长时间搁置不用或潮湿场所的电器设备要加强绝缘,防止击穿造成伤亡事故。

16、电气设备明显部位应设“严禁靠近,以防触电”的标志。

17、拆除电器设备或供电线路,一般应先断开电源,并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工作时应遵守先装后拆、后装先拆的原工作要得干净彻底,不留尾巴。

推荐第9篇:人身伤害的预案

人身伤害的预案

一、目的:为了维护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保证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员工。

三、职责:本预案由综合部(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

四、程序:

(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

(二)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收费所人身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收费所人身伤害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人身伤亡事故,完成收费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收费所各部门突发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人身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落实、检查、处理等,把安全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应急措施

1、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请本单位值班员通知应急小组,应急小组救护受伤职工。根据情况由应急小组副组长将受伤职工送往医院。应急小组组长负责维护现场,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各所及机关各部选出一名安全监督员,制止不安全行为。

3、职工有病有事须请假,无故不到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办公室处。若查实职工不知去向,由各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通知职工家里,所办公室该报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组织职工外出活动和所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由各单位各负其责,若发生意外伤亡事件,由各单位专人处理,并及时上报。

5、室内用电及电器安全由所综治办组织人员每月检查一次。若因用电等原因引起火灾,应立即通知电工切断电源,拨打119报警,组织人员使用灭火器和消防拴进行扑救。管理人员迅速组织职工按规定楼梯口下楼疏散。

6、实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夜间巡逻。来客进单位执行登记制度。

7、实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四)宣传教育,确保安全

1、认真落实“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救护措能力。

2、利用墙报、板报、广播、

二、五学习时间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加强安全工作检查,坚持每月一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整改。

4、结合时令和季节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交通、饮食、防火等专项教育。让职工学会生存,掌握自救本领。

5、机关与各站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做到群策群力,齐抓共管。

安全无小事,全体职工要把安全防范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本着认真、扎实、勤恳的工作态度,努力地做好收费所的安全工作。

推荐第10篇:人身伤害和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在甲方保安员于**************商场门口处对乙方人身造成伤害后,甲方代表肇事保安员与乙方充分协商后,就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达成和解,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甲方保安员的伤害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和整容费等),双方同意不经伤残鉴定,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赔偿捌万叁仟(83000.00)元整(包括甲方先前所垫付的医药费壹万伍仟元)。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剩余赔偿款陆万捌仟(68000.00元)元整,以转账方式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指定账号为),即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三、乙方对甲方保安员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自愿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四、乙方确认并同意不再追究甲方和相关人员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赔偿到位后因本次事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且此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在甲方将上述赔偿款支付到位后产生法律效力,赔偿不到位,则本协议没有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交公安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1篇:投保单(团体人身伤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码:编号:

┌──────────┬───────────────────────┐

│ 投 保 单 位 ││

├──────────┼───────────────────────┤

│被保险人人数│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保险金额总数│人民币│

││(大写)______│

├──────────┼───────────────────────┤

│ 保 险 费 率 │每年每千元元角│

├──────────┼───────────────────────┤

│保 险 费│人民币│

││(大写)______│

├──────────┼───────────────────────┤

│ 保 险 期 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

││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备注│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元。 │

└──────────┴───────────────────────┘

投保单位签章

年月日

第12篇: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职务:

其他信息: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代理人:

职务:

其他信息: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线 处违法实施 行为造成公路损害,甲、乙双方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y 。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方式为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在同一日盖章、签字的,以最后盖章、签字日为生效日。乙方由代理人经办的,代理人签字视为乙方盖章、签字。

甲方:(章) 乙方:(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3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赔偿计算公式、标准--(实用公式)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第14篇: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GB/T 16180-2006》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

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鉴定材料《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

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第15篇: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学校教师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祁县古县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

乙方:范生平身份证号码:142430195508023111。于20 11年 11 月 18 日下午下班回家路上,不慎摔伤,造成右侧锁骨骨折,肋骨损伤,经治疗现正在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治疗等费用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自乙方受伤日起截至本协议签订日发生的费用如下:医疗费用6517.4元。住院伙食补助20元×14天=280元,营养补助500元,各项费用合计7297.4元.本费用由学校处理解决.

三、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赔偿关系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涉及与赔偿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当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16篇: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1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山东x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乙方:身份证号码:,系的(亲属关系)身份证号码:,系的(亲属关系),于20 年月日,在甲方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为妥善处理死亡后的善后事宜,甲、乙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甲方本着人道主义原则,自签订本协议之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三、该赔偿金交付乙方后,乙方对本赔偿金自行协商分配。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处理终结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本协议一式四份,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山东业春律师事务所电话:0531-87060096住所地:济南市经六路119-1号

第17篇: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职务:

其他信息: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代理人:

职务:

其他信息: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线 处违法实施 行为造成公路损害,甲、乙双方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y 。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方式为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在同一日盖章、签字的,以最后盖章、签字日为生效日。乙方由代理人经办的,代理人签字视为乙方盖章、签字。

甲方:(章) 乙方:(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路损害赔偿协议书(b)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

职务:

其他信息: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经办人/代理人:

职务:

其他信息:

号 车于 年 月 日在 线 处 造成公路路产损失,该车为乙方所有/驾驶,甲、乙双方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通过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y 。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方式为 。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在同一日盖章、签字的,以最后盖章、签字日为生效日。乙方由代理人经办的,代理人签字视为乙方盖章、签字。

甲方:(章) 乙方:(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样式九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

XX年5月7日17时00分,于xx驾驶小客车(内乘王xx、王x)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xx区xx与xx国道交叉口西1.5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王xx抢救无效死亡。现于xx(甲方)与王xx的六名近亲属(乙方)就王xx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梁xx支付给了王xx的哥哥王xx)。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王xx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样式十

故意伤害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性别,汉族, 年 月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为 ,联系电话: 。

乙方: ,性别,汉族, 年 月出生,现住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晚上,甲、乙双方在 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左眼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xxx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给甲方xx。

二、甲方xx今后左眼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xxx无关。

三、甲方xx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xxx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18篇:人身伤害责任协议书

人身伤害责任协议书

由于甲方即施暴方在受害方乙方责任内对乙方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现进行住院治疗,鉴于甲方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对乙方的治疗,并承诺且愿意承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所有医药费、生活费、误工费及其其他的合理费用,并保证对治愈以后乙方因为受伤而留下的后遗症、相应不能工作期间的收入、精神损失费及对此事件的总的赔偿。此协议是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为保证乙方即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而立,并让乙方所属公司负责人丙方进行证明。希望三方重视此协议的效力,使三方对此事有个合理的理解和对明确的责任进行负责。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丙方签字:

日期:

第19篇:远离人身伤害教案

远离人身伤害教案

五年级

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

1、初步了解毒品的种类以及危害。

2、懂得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和远离毒品的方法,自觉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情感、态度、价值观

1、痛恨毒品,远离毒品。

2、提高警惕,防范伤害,过健康生活。教学过程与方法:

教学过程上,首先视频导入,认识毒品;其次通过媒体、案例等,认清毒品危害,痛恨毒品;再次,增强法律意识,维护人身安全;最后在行动上远离毒品,过健康生活,这样使教学活动逐步深化。在教学方法上, 运用网络、媒体、资料、图片、实例,通过观看、探究、研讨等,突出教学重点,达到教学目标。

教学准备建议:

1、掌握毒品危害的相关知识;搜集毒品对个人、家庭及社会造成危害的典型事例;整理资料制作“远离毒品,维护健康”的网站。

2、调查学生对毒品危害的认识程度。

3、制作课件。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设计:

引导:这些毒品产生于看似美丽的花朵,而且有时他们还会有令人眼花缭乱的外包装,正是这些不起眼的东西给全世界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已成为人类共同的敌人。那么,到底毒品有哪些危害,人们又是怎样染上毒瘾的呢?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认清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维护健康。

二、认清危害,远离毒品

1、给学生充分阅读时间,学生通过上网浏览“远离毒品,危害健康”网站中的描述吸毒者惨状的图片、案例,了解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谈谈自己的感受。

教师总结:概括为“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十二个字

2、我国吸毒者中青少年吸毒人数比重较大,探究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学生分组讨论,并回答问题)

教师总结:(展示课件)

⑴.青少年多单纯无知,有强烈的好奇心,且从众心理强。在调查报告中占第一位的原因就是“体会感觉”、“抽着玩玩”、“试一试”、“尝新鲜”。这种“试一试”的念头往往就是走吸毒不归路的开端。

⑵.成长过程中会遇到挫折,逆反心理强,精神空虚更经不起诱惑,在毒品中求刺激。

⑶.盲目追求时髦,把吸毒视为时尚。

⑷.自我防卫能力弱,不少吸毒者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吸毒,几次后找到了欣快感而无法自拔。

3、教师引导:毒品给自己、家庭、社会乃至国家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那应该如何预防毒品,远离毒品呢?(学生结合本课所学内容,联系生活实际积极发言)

教师总结:

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人生,遇挫折不气馁,遇成功不骄傲。

⑵.时刻告诫自己,一日吸毒,终身戒毒,吸毒必然毁灭一生。 ⑶.远离毒友,坚决脱离容易使自己堕落的小圈子。 ⑷.机智地与毒品违法犯罪做斗争。

⑸.尽量不要涉足公共娱乐场所,特别是可能涉毒的场所。

教师引导: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青少年上网成瘾,沉迷网游,而走上了滥用处方药甚至吸毒的道路,同学们看完这段视频有什么感受?

三、知法守法,保护自己

让学生通过上网浏览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的有关保护规定:

四、课堂小结:

生命是美好的,生命只有一次,不能从来。在我们今后的生活中,无论从遵守国家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保护自己身心健康的角度都一定要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远离人身伤害教案

六二

讲授新课:

一、人身财产侵害危机应对

(一)、学生人身侵害危机

人身侵害的类型主要有人身健康的非法伤害(包括非法滋扰、伤害、绑架等)、危及生命安全的非法伤害(如凶杀等)和非法性侵害及自然灾害的侵害(如火灾、地震、雪灾、洪灾、旱灾。) 引用四川地震及展示相关图片。

(二)、伤害危机应对

1、伤害的预防

(1)、树立安全意识。(通过实例讲解,并进行分析。)

如:夏天游泳时,不能选择去长满杂草的湖泊,而选择正规的游泳场。因为当你在长满杂草的湖泊游泳时,有可能会被水草拌住脚,而无法摆脱,或者因为水的深度深浅不一,也会让你无法预防的情况下,陷入漩涡中,这时你的人身安全就会受到威胁。

(2)、团结同学,营造良好的人际环境。

参加一些野外的活动,处于人本身的特有性质(例如自私等等....)只有在真正的需要时候才会体现出集体的重要性!毕竟一个人是无法在野外自如的行动,包括生存,但不支持学生\"特游\"最好是一次野炊。这样便很好控制或避免学生进行交往,发生矛盾或纠葛,有目的地寻衅滋事、伺机报复等事件的发生。

(3)、在公共场所要远离那些寻衅滋事的人员,遇到别人的挑衅,不予理睬,不感情用事,不因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避免受到伤害。

(4)、要有法制观念,不做违法违纪的事,不侵害他人利益,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5)克服老乡观念和哥们儿义气,不参与团团伙伙,不参与打架斗殴,做文明学生。

(6)特殊时间要特别注意防范人身伤害。(如夜间外出,一定要结伴而行。) (7)特殊地点要特别注意防范人身伤害。(人群复杂地方、娱乐场所、僻静地带、网吧、电影院、溜冰场、江河边、海湖泊)。

2、伤害危机应对

(1)避险脱险。

(2)正当防卫。

(3)寻求校内保卫人员援助。

(4)寻求专业援助。

(5)寻求师生帮助。

(6)证据收集保全。

3、凶杀危机应对 (1)凶杀的预防

①提高预防凶杀等恶性案件意识 ②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③团结同学,化解同学间的矛盾 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⑤及时制止恶性事件苗头的发展

(2)凶杀危机应对

首先做到冷静、化解、避险;

其次还击、防卫。

4、绑架危机应对 (1)绑架的预防

①学生往返学校途中,最好结伴而行。 ②不要轻信陌生人。

③外出要与家人和同学联系。 ④不能暴露自已的钱财。 (2)绑架危机应对

①要保持冷静,了解自已所处位置。 ②见机行事,与犯罪嫌疑人巧妙周旋。

③协助警方开展解救行动,不要自作主张。 ④把握时机。

二、财产损失危机应对

(一)盗窃危机应对

1、盗窃的预防

(1)贵重物品的保管 (2)现金的保管

2、盗窃危机应对

(1)发现宿舍、教室财物被盗,头脑要冷静,不要急于入室查找自已丢失的物品;

(2)如果发现存折、银行卡或汇款单失窃,要马上去银行、邮局挂失。

(二)抢夺抢劫危机应对

1、抢夺抢劫的预防 (1)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2)外出时尽量不要携带过多的现金和贵重物品 (3)穿戴适宜

2、抢夺抢劫的应对

(1)在人员聚集地方应大声呼救,同时报警,在僻静地方或无力抵抗的情况下,应放弃财物,保全人身安全,待处于安全状态下再尽快报警。 (2)要见机行事

(3)可借助有利地形,自卫。

(三)诈骗危机应对

1、诈骗的预防

(1)要做到遇事不感情用事 (2)识破身份伪装 (3)切忌贪小便宜 (4)当心麻醉剂

四、最后总结如何珍惜自已的生命?如何注意防范人身伤害及财产安全?

五、提问学生相关安全防范问题,并要求学生模拟演示。

让意外伤害远离我们

六三

【教学目的】

1、培养学生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

2、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知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教学流程】

一、案例引出:

主持人宣读案例:

事情发生在某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二、学生讨论:

(用幻灯片打出问题1:甲失手打伤乙,算不算违法?)

学生:我认为甲是不小心把乙碰下去的,不是故意的,所以不能算是违法;

学生:不对,如果说甲不违法的话,那乙的受伤岂不是没有人负责了吗?

学生:我也认为不应该因为不是故意的,就不违法,那这样的话,打伤了人,只要说不是故意的,不都可以逃脱法律了吗?

学生:我觉得虽说甲不是故意推乙下去的,但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所以他是违法行为。

学生:我想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伤害了他人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就会构成违法,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

老师:有没有构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确定是否违法犯罪的重要依据。比如两人开玩笑,你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没什么伤害,不是违法,但如果其中一人不注意打到另一人的眼睛上,把眼睛打坏了,达到伤残的程度,那他就是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案例中的甲造成了乙从楼上摔下严重受伤,显然违法了。

主持人:乙经医院的全力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仍被医疗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我再请问同学们:(用幻灯片打出问题2:甲违反了什么法?)

学生:他犯了伤害罪。

学生:他的行为造成了乙的严重受伤,所以他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老师:同学们说得很对。其实在法律上,违法行为还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两种类型,他们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人或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般违法行为大。所以甲的失手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他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法,也就是俗称的犯罪。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主持人:接着幻灯片打出第3个问题:你认为案例中的甲应得到怎么的法律惩罚?

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情感的投入,各抒已见,有说罚款的,有说判刑的。

老师:同学们,你们可知道,确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不是凭感情用事,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条文作为依据。

主持人:幻灯片打出第4个问题:从这个案例中,你能够获得哪些启示?

学生: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学生:我觉得我们以后不能再与同学随意玩笑,尤其是在楼梯、阳台、马路边、河边等一些危险的地方,因为一不注意,就会有意外发生,我们不能让这个意外毁了我们的一生。

三、案例分析:

主持人:我曾经在报纸上看到这样一个小学生意外伤害的案例:

出示资料:6月17日下午3:00,连江县东岱镇某小学六年级(1)班,孩子们正聚精会神地听语文老师讲解和布置各种复习统考的题目

四、总结

1、这节课你有什么收获?

2、你在今后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

第20篇:人身伤害和解协议

人身伤害和解协议

甲方:**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在甲方保安员于**************商场门口处对乙方人身造成伤害后,甲方代表肇事保安员与乙方充分协商后,就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达成和解,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甲方保安员的伤害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和整容费等),双方同意不经伤残鉴定,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赔偿捌万叁仟(83000.00)元整(包括甲方先前所垫付的医药费壹万伍仟元)。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剩余赔偿款陆万捌仟(68000.00元)元整,以转账方式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指定账号为6222001810100834188;开户行为工行五堰支行),即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三、乙方对甲方保安员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自愿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四、乙方确认并同意不再追究甲方和相关人员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赔偿到位后因

本次事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且此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在甲方将上述赔偿款支付到位后产生法律效力,赔偿不到位,则本协议没有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交公安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触电人身伤害案件压降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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