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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河道管理范围项目管理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5:5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水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强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加大违章项目执法检查力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涉河建设项目的增多,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别是重点河流、重点河段建设项目立项,不履行河道建设项目申请审批,未批先建或先建后批;不按规定的河道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和程序审批项目;对建设项目不做防洪评价分析论证;不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落实相关措施等问题时有发生。不仅引发水事纠纷,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而且给河道防洪安全造成了重大隐患。为此,就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各级发改等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沟通,及时掌握涉河建设项目申报信息,为涉河建设项目单位主动做好服务。按照《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认真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办理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二、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审查权限进行审批。

(一)黄河干流和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级河道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其他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

(二)黄河一级支流等重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

(三) 市(州)边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相关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

(四)干流主要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五)在大型水库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水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经所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

(六)除上述明确审查权限外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将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抄报省级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三、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防洪评价报告》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的重要技术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防洪评价工作。

重要河段、重要建设项目或对河道管理范围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水利(水电)行业资质设计单位,按照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办建管〔2004〕109号)的要求,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对河道管理范围影响程度和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由有相应水利(水电)行业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防洪评估报告》,主要内容为:项目概况,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影响河道管护设施情况、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四、严格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制度。涉河建设项目单位在其项目立项批准后,应将批准的文件和施工安排、施工期间渡汛方案、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报送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机关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发给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五、规范河道现场清理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工作。为保证河道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和河道行洪畅通,审批单位要按照《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向施工单位收取现场清理保证金。涉河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现场清理完毕,经验收合格,现场清理保证金退还施工单位,否则,审批单位可将保证金用于现场清理费用,并告知建设项目单位,保证金不足清理费的,审批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缴。

六、督促落实河道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的等效替代措施和经济补偿。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的,由建设单位采取修复、加固、

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在依法报批前,应当提供拟采取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要向建设单位收缴补偿费。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水利设施或者水域的,对违法行为实施期间和违法结果存续期间的占用活动,要向建设单位追缴补偿费。

七、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河道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河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涉河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监督管理,对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要全过程跟踪督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位置、界限和要求进行施工、施工方案是否有碍行洪以及施工期的渡汛方案是否落实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通报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其认真整改落实;遇重大问题,报上一级河道主管部门,联合执法,确保河道安全。对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再施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八、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启用验收工作。各级河道管理部门,要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0日,将有关竣工资料报送河道建设项目审查同意的河道主管机关申请验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要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九、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要切实认真履行河道管理职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河道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河道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厅水利管理局作为省级河道主管部门,要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和审批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加强流域管理机构和市(州)河道主管部门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市(州)河道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要认真履行权限范围内职责,不准越级审批或越权审批。县级河道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省市(州)河道主管部门做好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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