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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练习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5: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名词解释题:

1.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例如,业务中常用的FOB、CIF和 CFR 等。 2.品质公差:国际同行业所公认的或买卖双方认可的产品品质的差异。

3.中性包装:是指即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 4.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 5.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没有标明货物及包装有缺陷的提单。

6.共同海损: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途中遇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时,船方为了保护船与货物的共同安全或者为了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而有意识的合理的采取挽救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7.施救费用:亦称营救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为避免、减少损失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

8.付款交单: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

9.承兑交单: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10.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11.银行保函:银行应申请人或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方开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12.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13.法定检验:商检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

14.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纂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

15.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

五、问答题:

1.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在CIF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1)自费负担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目的港;(2)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3)自费向保险公司投保;(4)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5)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证、商业发票、电子单证等装运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则是:(1)支付买卖合同规定的价款;(2)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3)自货物在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

2.为什么说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即不需要真正将货物交给买方才算真正的交货,只要具备了

完整的相关单据,就可以去银行议付货款了,这跟信用证的只认单据、不问货物刚好吻合,时间上也非常充裕。货物灭失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就转移给了买方,就是说在运输土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

3.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些?应如何结合商品的特点加以选择和应用?

(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成交,在凭样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定样品买卖。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其中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商标、牌号和产地名称等成交。

4.什么是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特点是什么?

班轮运输是海洋运输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按照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的水上运输方式。

特点: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承运人负责装和卸。

5.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性质:1.货物收据。

2.运输契约证明。

3.货权凭证。 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6.试比较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7.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贷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1)加强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

(2)注意选择代收行。

(3)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有关规定。

(4)注意远期付款方式的使用。

(5)事先找好代理人。

(6)出口方应注意办理保险。

8.何谓信用证?它有什么特点?试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及其基本内容。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2.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3.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

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基本内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对货物的要求,对运输的要求,对单据的要求,特殊要求, 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9.什么是发盘?构成一项有效发盘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盘,即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

条件: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做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

3.接受必须采取明示的方式。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作出并送达发盘人。 10.出口合同履行的业务环节主要有哪些?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 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六﹑案例分析:

1.我国A公司与越南B公司签订购买2350公吨咖啡豆的合同,交货的条件是FCA金兰,每公吨870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规定买方预付25%定金,剩余款项在买方收到货物之后汇付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如约支付了定金。5月7日,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运代理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在临时敞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但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天后买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遭遇台风致使堆放仓库进水,300吨货物受损。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再支付40%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发生争议。试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分析买卖双方孰是孰非?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FCA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通则》的解释,在FCA术语下,根据《2000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指定的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2.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地,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山东大蒜”。可是临近交货时,大蒜产地因灾害歉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试问K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作评述?

答案: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3.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运到天津港发货,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答案:应由我方自己承担。因为在CFR条件下,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限,将货物装上船是卖方应负的责任,卖方并应承担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在本案中虽然由买方投保了一切险,但卖方并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收益人,不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根据CFR 条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不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对风险不承担责任,一般卖方对标的物无保险,所以也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此,在本案中,如果我方事先投保了装运前内陆运输险,则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否则这部分损失只好由我方自己承担。

4.我国某外贸公司A收到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B通知并加保兑。A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B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A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A公司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 (1)A公司应坚持由保兑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信用证问题,①所谓信用证是指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也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各种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②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③保兑信用证,是批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意气履行付款义务,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3)结合本安全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加以了保兑,故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必须支付货款,故A公司应支持向保兑行索取货款。另保兑行所说的向直接收取货款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从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A公司应坚持由保兑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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