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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社保转移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4: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保关系从苏州转往外地

一、办理对象从苏州市(含所辖各市、区)流动至外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

二、报送材料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2.经转出单位盖章、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三、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①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①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江苏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转基金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②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四、

四、注意事项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2.为了便于衔接,可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3.参保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历年缴费基数、月数在转移表上单列;其中跨省转移的,还须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作转移。4.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苏州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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