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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9: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

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最高法院“两年内实现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翻一番”的工作目标及省高院进一步推动全省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计划,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管理部门。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由本院政治处负责,并根据《意见》第一条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二、名额确定。

根据《决定》第八条、《意见》第三条规定以及我院审判工作需要,拟选任人民陪审员18名,并将拟定名额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三、选任对象和条件

(一) 选任对象

为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确保我院审判工作顺利有效开展,选任对象为:符合选任条件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辖区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和群众威信高的公民;企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等社会各阶层人员。

(二) 选任条件

根据《决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6、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热爱审判工作;

7、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保证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四、选任的程序和方法步骤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这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分为公告、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任命、公告等五个步骤进行。

(一)公告

根据《意见》第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和相关事宜。本院将适时在龙子湖区法院网、龙子湖区政府网上公布。

(二)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

1、组织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推荐。推荐材料应包括社会、在

2 职人员正式、有效身份证,户口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思想表现及本人同意参加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相关书面材料。

2、个人申请: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龙子湖区区划范围内,且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也可以由本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正式、有效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被推荐人和个人申请的人员应填写“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并交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三)资格审查

根据《意见》第七条规定,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本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本院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由本院会同区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四)审批任命

根据《意见》第八条规定,任命人民陪审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2、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应当注意吸取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3、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基层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4、根据《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的职务自动免除。

(五)向社会公告

3 根据《意见》第九条规定,本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和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五、组织培训

根据《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二)培训内容。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基础知识; 审判工作基本规则; 审判职业道德; 审判纪律等。

(三)培训的时间及形式

(四)组织实施

有关培训的具体工作,将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五)培训费用

根据《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参照本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期间,由本院参照本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培训日给予补助。

六、考核与表彰

4 根据《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组织实施。

(一)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

(二)考核程序包括:个人述职、群众评议、组织鉴定等。

(三)考核时间及形式,每年一次,与本院审判人员年终述职同时进行。

(四)根据《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本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本院及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七、职务免除

根据《决定》第十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根据《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对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本院应当将免除决定书面通知被免除职务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免除名

5 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八、经济补助及经费保障

根据《决定》及《意见》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的经济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参照本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上级人民法院从基层人民法院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合议庭审判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或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如出现上述情况,由本院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三)以上经费的开支应纳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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