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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促进矛盾化解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9: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创新矛盾化解机制 促进矛盾化解

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是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为此,中央政法委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列入“三项重点” 工作之一, 本文就当前社会矛盾的现状和规律,如何探索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进行探究。

一、社会矛盾现状与成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在这个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涌现出较多的社会矛盾。其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有:

二、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

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从基本特点看,表现为“五个交织”:即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经济利益诉求与政治权益诉求相互交织;合理要求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群众的自发行为与敌对势力恶意渗透操纵相互交织。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经济利益产生的矛盾,因此成为我国社会矛盾的核心内容。当前的利益矛盾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是因建设需要征占集体或个人财产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征用土地补偿费偏低,补偿政策欠平衡,征用费分配和使用不公等造成的矛盾。二是因历史原因发生的身份、处境、待遇改变,并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经济困难或心态不平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下放人员、军转人员、农婚知青、民办教师等提出待遇要求造成的矛盾。三是因不同人群的经济待遇变化程度不同,互相对比而造成的利益矛盾。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调资的对比,在职和退休经济待遇之间的对比,社会特殊人群补助标准变化的对比以及社会各阶层收入对比而造成的矛盾。四是因个人或群体的权益遭遇外来因素侵害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规划实施方案与居民的相邻权发生冲突,企业排污和道路噪音影响居住,产品侵权或劣质产品侵害,经营权期限随意变更或垄断经营等引发的矛盾 。五是因生产经营或管理不善而产生的利益矛盾。如土地、山林、水面权属纠纷,债权债务、房屋宅基地、边界坟山纠纷,以及村级财务混乱、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不平等造成的矛盾。六是因交通事故、建筑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等一些突发事件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利益矛盾。主要是涉及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赔偿的标准尺度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和现实之间赔偿标的实际差距,以及事故认定的复杂性和处臵的可协商性等原因引发的利益矛盾。七是农村土地征用、移民搬迁、各种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过程中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不一致、不到位;城镇拆迁过程中侵害居民利益等原因引发的利益矛盾。八是企业改制或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的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险一时难以落实;复元转业军人就业安臵及有关待遇问题,;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民营企业职工相关福利待遇问题产生的利益矛盾 。九是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新型案件引发的利益矛盾。这些案件涉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极易在少数人的串联或煽动下发展成群体性事件。十是一些涉法涉诉、群体性上访事件等等。少数人的诉求未得到完全解决,便缠诉缠访。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格外复杂,处理起来难度相当大。这些矛盾不断升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加之一些地方政府处理内部矛盾时方法不当,造成矛盾上升激化。近年来,由于干群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在一些地方发生了群体性事件。笔者列举三起因小纠纷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的案例:

三、社会矛盾增多的原因

社会矛盾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际敌对势力的干扰和渗透,使社会矛盾加剧。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际敌对势力出于意识形态偏见和自身利益的需要,加紧对我国实行西化、分化。他们长期操纵支持“藏独” “东突”等民族分裂势力,极力培植反党反社会的骨干力量,频繁插手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热点问题,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不满。尤其是近年来突尼斯、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国家政局动荡,境内外敌对分子和重点人员借机煽动仿效,企图制造事端。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推进,人们的思想观念有所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领域由于国家的直接调控,意识形态领域集中于搞阶级斗争,人们的收入差距不大,利益冲突不明显,物质矛盾被淡化或处于隐性状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局面,而且随着市场经济意识的深入人心,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更加注重追求自己的实际利益。三是网络舆情的炒作,有些群众不明真相,跟着起哄闹事。随着现代通讯、信

2 息、网络的发达,给社会带来进步,也给人们带来很多便利。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舆情进行恶意炒作,颠倒是非,混淆视听,使事态扩大,矛盾升级。四是地方有些干部不作为或乱作为,引起群众不满,造成矛盾激化。乱作为表现为,搞官僚主义,任意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群众不满,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声誉。不作为表现为,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发现问题不闻不问,任其发展,以致事态扩大,矛盾激化,一发不可收拾。前述几例,都是因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四、社会矛盾表现的特点

社会矛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笔者发现,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利益主体的群体性。由于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致使社会内部形成多元利益群体。他们深知团体力量的强大,往往采取结成群体的方式诉求利益,他们小则十几人,多则几百人,希望以人多势众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从上访和闹事的情况看,群体的人数增多、规模扩大,互相串联企望形成声势的迹象时有出现。二是相关矛盾的连锁性。各种利益矛盾之间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一对矛盾的发生可以引发另一对矛盾。有时一对矛盾的解决,甚至会引发其他一系列的矛盾。由于政策的不平衡,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差异,带来连锁反应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复元转业军人就业安臵、企业破产改制等有关待遇问题。三是利益矛盾的复杂性。各种利益矛盾中,既有应该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也有因情况变化而出现的诸多新问题。既有客观、直接的利益矛盾,也有因工作滞后造成群众利益损失的矛盾。既有群众的要求合理,但按现行政策难以解决,也有群众不了解政策或期望过高造成的矛盾,甚至也有为要挟政府而移花接木、混水摸鱼的诈访等。四是表现形式的激烈性。以往上访的群众情绪比较温和,多为找有关部门讨个说法不同,现在上访群众的情绪往往表现为容易失控。不少上访人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采取群体围攻、拉横幅、喊口号、拦车、堵门等方式以期解决问题满足自己的诉求。动辄赴省或进京上访,有时甚至出现打骂国家工作人员、扬言跳楼、服毒自杀、爆炸等极端做法,呈现出对抗性加剧的态势。五是事件出现的偶然性。有些突发性事件偶然发生,真是令人防不胜防。如交通事故、建筑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斗殴伤亡事故等一些突发事件,稍有不慎,处臵不及时,被一些人幕后指使,就会酿成大的矛盾纠纷,甚至成为群体性事件。六是媒体炒作的影响性。每一事件出现后,迅速被有关媒体炒作,成为爆炸性新闻,加上网友

3 跟贴,转入互联网后大肆炒作,西方一些国家也大做文章,大肆指责我国人权制度、社会制度等等。严重影响我国的尊严和国际地位。

五、探索工作新思路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发展中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矛盾能得到妥善化解的社会。从性质上来说,当前我国出现的社会矛盾绝大多数是涉及利益关系的人民内部矛盾,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就要用民主的方式,针对矛盾的不同特点和规律,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措施加以化解。就目前而言,政法部门仍然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是职能部门,但政法部门处理社会矛盾都是事后处理,有其局限性,而且随着社会矛盾的增多,单靠政法部门几家之力已难以应对。因此,针对当前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态势,应建立以下几种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

(一)尊重民意,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和完善畅通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在决策前听取民意。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出台有关政策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减少和防止政策决策的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利的诉求表达途径。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从源头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出台一些让更多民众受益的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三是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政策出台、重大改革实施和重大建设项目,应先期调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针对性预案,特别对影响民生、危害生态的项目更应慎重考虑,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二)掌握动态,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快报机制。各级政法委、综治办对辖区内敏感的热点纠纷及时收集信息,第一时间上报,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在敏感时期实行“零报告”制度,掌握情报信息,把握工作主动权。按照警示在前、关口前移、防范在先的原则,不断完善矛盾纠纷预防信息体系,发挥好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和村企业综治工作站(室)作用,充分发挥镇(街道)驻村干部、派出所民警,村居、社区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及信息员扎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对典型性、突发性、影响大的重大民间矛盾纠纷随时报告,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早、控制得

4 住,处理得了。

(三)及时调研,落实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各级政法委、综治办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定期分析预测辖区稳定形势,重大不稳定情况随时上报,提高防范和处臵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见性和超前性,将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快速反应,建立重大矛盾纠纷应急机制。为了应对重大矛盾纠纷引起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成立以各级政法委员会牵头,由政法各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处理重大矛盾纠纷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各类调解组织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调解、教育、协商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内部和萌芽状态。对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准确决策,及时掌握信息,审时度势,准确定性事件,确定处理的基本原则和调控手段,及时控制局势。同时善于充当协调者,善于做出有理有节的妥协,对现场群众和有关媒体进行公开,适时反馈,特别是牵涉到群众直接、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不拖延、不推诿、不搪塞的态度给予落到实处的答复,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

(五)防患未然,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超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要主动出击,深入基层,与群众面对面的交心谈心,了解群众的疾苦,收集社情民意,准确掌握影响基层稳定的各种问题、动态、信息和苗头。尤其是对可能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和突出问题,更要做到早发现、早掌握。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针对其不同性质和特点,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妥善加以解决,把重大矛盾隐患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坚持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县级每月排查一次,村居每周、乡镇每半月一次大排查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重点排查,逐一建立台帐,逐一解决。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臵,变被动调处为主动调处。

(六)形成合力,落实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许多矛盾成因比较复杂,涉及面广,一旦发生,仅靠个别部门的力量往往难以解决。特别是已上升为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要充分发挥“三调联动”作用,必须由事发地的县一级党委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处臵,党委政府主

5 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并参与处臵。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统一指挥调度,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七)注重实效,完善矛盾调处工作考核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矛盾调处工作的考核力度,提高其在综合考核和综治维稳考核中的比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每年也应对本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排查调处不力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八)强基固本,落实调解组织及经费保障机制。大多数矛盾纠纷源于基层,疏导化解的成效也体现在基层。要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理念,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劲往基层使、保障往基层倾”的工作导向,做到力量、责任、措施、经费“重心下移”和优先落实。要按照“五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精干的调解队伍、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规范的工作台账)的要求,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切实壮大基层调解队伍,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技能,确保矛盾纠纷在基层有机构管、有专人办。要在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专业性调解仲裁组织,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各级财政要切实落实调解组织经费保障,每年在制订财政预算方案时就应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以确保此项工作得以正常运转,这样,从根本上确保此项工作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的落实。总之,只要我们动员全社会各方力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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