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耗定额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院是集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成果推广为一体的省级综合性水利水电科研机构,能耗定额所涉及的资源种类主要包括:电、水、汽油、柴油。
第三条根据近5年院能耗状况,以及省管局统一制定下发的能耗统计台账和实际发生的能耗费用原始票据为依据,科学确定本年度各种能源资源的能耗总量、人均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车辆百公里油耗等能耗定额,可浮动1%左右。
第四条要不断完善节电、节水、节油、节气和节约办公用品耗费等能源定额管理制度,每季度节能办工作人员要在单位明显位置公示办公用品耗费和车辆用油等能耗数据,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每年能耗定额量的修订,应在考核定额的基础上,对影响能源消耗的主要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并用数量关系表示其影响程度,进行合理修订。
第六条院能耗定额由院节能领导小组委托节能办公室指定和修订,经院节能领导小组批准后于每年年初下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通知
《能耗定额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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