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潭工商注〔2007〕2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的通知
各工商所、股(室)、大队: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个字〔2006〕第74号)和省工商局《关于深化实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工商企注〔2006〕244号)精神,本着方便群众就近办事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委托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委托登记的工商所:城区工商所、童游工商所、麻沙工商所、水吉工商所。
二、实行部分委托的工商所:城郊工商所。由于城郊工商所暂时与市局合署办公,经提请南平市工商局批准,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由市局服务大厅受理,一个窗口对外,一级办结,该所实行部分委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和验照)。
三、完善登记程序。全面实行注册官制度,工商所注册官从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实行一人办结制,未经聘任为注册官的人员不得从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四、委托权限。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及验照。
(二)、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三)、矿山、化学危险品行业的登记、年检及验照权限不实行委托。
(四)、受委托工商所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符合法定程序。每季移交档案一次。各所在每季的最后一周,将本季登记的各类档案资料整理清楚交注册股指定人员审查后,移交局档案管理员统一装订、归档。
五、加强工作指导。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委托工商所的业务指导。一是要努力提高工商所注册官的业务素质,对新出台的登记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规范工作准则,严格职业操守。二是要加强业务检查,把好登记质量关,
通过检查登记档案、网上业务等监督方式,做好工商所注册官登记质量评析工作。
六、委托登记自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起实行。
二○○七年一月十日
抄送: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科
福建省建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