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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井下电气管理制度

1、井下电气管理应做到三消灭,既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消灭电缆不合格吊挂;消灭电气明火。并应杜绝重伤及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2、机电部全面负责井下电气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具有五大权利,既认真行使用电审批权、电缆审批权、现场检查权、电气事故追查权、停止威胁安全的用电权。

3、井下所有掘进头局扇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且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送电。 所有局扇电源电缆都必须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巷道内,串联通风的局扇电源电缆必须在新鲜风流处设有分断开关,以便排放瓦斯时切断乏风流中的电源。

4、新掘进工作面安装必须有供电系统设计图,并经有关领导会审,贯彻执行。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电管组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应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施工期间的供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并悬挂在工作面的配电点处。

5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所有井下电气设备必须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

6、无单位使用或无人专责维护的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应切断电源,禁止使用,直到有人专责维护为止。

7、电气设备台台上架,小型电器应上板,小型电器上板应从板后进线,零部件应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应一致,禁止大盖朝帮或喇叭嘴朝上,违反上述规定均视为不完好设备。

8、馈电开关的短路值整定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实际值小于计算值者视为不完好设备,实际值大于计算值按失保论处。

9、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由原使用单位维护,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及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安装、拆除单位维护。

10、几个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电由第一用户负责维护,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及小电由第二用户负责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用户负责维护。

11、一旦发现电气火灾或重大电气事故隐患,不论什么人都必须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抢救处理,然后向调度室汇报。

12、严禁开关小孔接660V电源(检漏继电器除外);严禁开关电源侧、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整改,否则,按“失爆”论处。

13、井下使用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包括: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皮带机保护、电机综保及风电瓦斯电闭锁等,并坚持每天试验检查一次,漏电保护应每月做一次远端模拟漏电 试验,接地保护每季度测量一次接地电阻。上述保护不合格者应立即停电处理,否则停止使用。新安装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合格不准送电运行。

14、井下使用的移动变电站高低压侧开关及接线每月下旬必须由使用单位检修一次,并将检修结果记录在移动变电站试验记录上,交机电部电管组保存,不检修者每台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影响生产及安全,严肃处理。

15、井下所有局扇(包括备用局扇)均应与掘进工作面电源实行可靠的风电闭锁,所有瓦斯探头均应与所控范围内的电源实行可靠的瓦斯电闭锁,电管组应将风电闭锁开关在供电图册上标注清楚。自动化办公室应将瓦斯电闭锁开关及时通知电管组,按规定每天对瓦斯电闭锁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16、井下使用的煤电钻电缆必须每半月重做一次线头,并将原电缆头交电管组登记保存。

17、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损坏的电缆必须立即更换上井并修补或联系冷补,露芯线者不得冷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损坏电缆进行冷包或截断。特殊情况需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总或机电部长批示,由电管组执行。

18、井下电气设备及电缆应每月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值,并认真记录交电管组保存。绝缘不合格者应立即处理或更换。

19、各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检修记录和事故分析追查记录,做到一事故一分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电管组每月抽查一次。

20、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气失爆:

(1)外壳严重变形,凸凹超出规定10mm及有裂纹开焊的;

(2)防爆面有油漆、杂物及锈蚀严重的;

(3)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沙眼,且程度超过完好标准规定的;

(4)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缺弹簧垫圈、弹簧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5)密封圈有破裂、缺口及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6)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的;

(7)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8)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9)螺旋式喇叭嘴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10)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11)空闲喇叭嘴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12)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13)观察孔透明板松动、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14)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15)隔爆腔内随意增加零件,造成空腔容积变化的; (16)接线柱、绝缘座管烧坏,使两个空腔连通的;

(17)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

(18)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的; (19)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20)压叠式进线嘴用手晃动的;

(21)螺旋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 (22)进线嘴缺少金属抗圈的;

(23)电缆在进线嘴处能轻易来回抽动的;

(24)高压铠装电缆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叉口以上,绝缘胶有裂纹的;

(25)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护套损坏裸露芯线的;

(26)磁力起动器控制喇叭嘴引出动力线的; (27)煤电钻电源接插销,负荷接插座的;

(28)使用电缆、电气设备、小电,电压等级超过规定的; (29)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长度小于5mm,大于15mm的;

(30)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超期的;

21、违反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给予责任者罚5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有意甩开各种安全保护装备,或安全保护装置失去保 护性能,给予责任者罚5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电气设备有故障,造成掉电不汇报者,罚2000元; (4)故意刁难、打骂、报复电管人员,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触犯《治安管理条例》,交公安机关处理。

(5)电管组联系的工作不按时认真完成,罚款1000元 (6)开关小孔出660V电源,设备电源侧颠倒使用或超电压使用,按失爆论处;

(7)不按时交煤电钻电缆截头,每根罚款1000元; (8)不按时交试验记录、资料,每次罚款1000元; (9)电缆有冷包头,罚款1000-5000元;

(10)电缆脱钩一处罚款50元,落地一处每米罚款50元,与棚梁路交叉一处罚款100元,埋压一米罚款50元。

(11)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每台罚款1000-5000元;

(12)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给予责任人罚款5000元,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3)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罚款5000元。

停送电管理制度

1、各施工单位和项目部所属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气设备维修,爱护供电线路,确保安全供电,减少事故停电,杜绝无计划停电。

2、凡井下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等需停电,都必须履行停送电申请审批手续;每天试验检漏及风电闭锁,可不办停送电申请。

3、所有停送电都必须由申请单位提前一天填写停送电申请单(一式五份),并附带停送电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部电管组核实签字后,在矿调度会由安监室、通风队(影响局扇)、监控(自动化办公室)及被影响单位签字,并经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

4、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必须送到调度室、安监室、通风队(影响局扇)和电管组各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

5、停送电申请必须认真填写,内容包括: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不按上述要求认真填写,电管组及矿值班有权不批。

6、申请单位必须按停送电申请单上审批的停电时间执行,工作前后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通知被影响单位。变更停电时间必须重新申请审批,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时,必须报 告调度室追加时间,再进行工作,否则超过的时间按无计划停电处理。

7、几个单位同时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填写停送电申请单进行审批,严禁几个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几个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的人员恢复送电。

8、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事后向电管组汇报登记。

9、因临时急需排除机电故障而需要停电的,应由检修人员及时向调度室及矿总值班汇报,得到同意后方可停电处理,事后向电管组汇报登记,否则按无计划停电论处。

10、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应使主备局扇分开停电,保证有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尽量减少主备局扇同时停电,尤其是“双突头”严禁主备局扇同时停电。

11、每天试验检漏继电器要规定具体时间,并通知各有关单位。在此期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继电器试验应间隔10分钟以上时间,以免同一掘进面的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12、排放瓦斯时需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附近区域的全部电源,通风队应在编制措施前将停电范围告知机电部,当回风流中有停不掉的电源时,必须采取措施,否则严禁排放。

13、瓦斯排放完毕恢复采区供电时,必须接调度室通知由 在现场的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14、凡从事井下停电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开关停电时必须上紧机械闭锁,并挂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

15、恢复送电时,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或电话停送电。

16、凡出现无计划停电和事故停电要认真追查并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1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1)线路或设备故障未排除前;

(2)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巷道内的线路及设备; (3)风电瓦斯电闭锁失去作用的掘进工作面; (4)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检查前;

(5)排放瓦斯或瓦斯超限时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供电系统。

(6)“三大保护”不合格; (7)未经审批的停送电申请。

18、违反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者,每次罚款10000元; (2)无计划停电或责任事故停电造成排放瓦斯者,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3)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者,罚款500元; (4)因威胁安全供电而挂牌,每次挂牌,罚款责任单位 5000元;

(5)强行停送电造成人身触电、设备损坏、电气事故或影响生产者,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防爆设备入井、检验、安装制度

1、电管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检查贴证工作,认真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

2、防爆检验员必须经过集团公司专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方可从事防爆检验工作,每年由集团公司考核一次,考核不及格者取消防检员资格。

3、凡以下电器都必须经专职防爆检验员检查贴证后方准下井使用。包括:各种防爆电机、高低压防爆开关、防爆变压器、防爆接线盒、防爆插销开关、防爆电话、防爆煤电钻、防爆激光定向仪、防爆潜水泵及其他防爆电器。未经检验贴证的防爆电器严禁下井使用。

4、贴证时,使用单位必须将防爆电器使用详细地点告知防检员,否则防检员可拒绝贴证。使用的防爆电器必须有编号,否则不予贴证。

5、检修后的防爆电器必须有检修记录,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器,拒绝贴证下井安装使用。

6、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器每半年检验并更换一次防爆合格证,固定式防爆电器每年检验并更换一次防爆合格证。

7、更换合格证期间,各单位要应防检员之约,积极派人协助换证工作,否则,导致合格证过期,由使用单位负责。

8、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必须 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总或机电部长签字同意交电管组办理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不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应立即进行检修,禁止二次下井使用。贴证后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

9、发现井下使用的防爆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防检员补贴,否则按“失爆”论处,并分别追究专责人和防检员责任。若属私自倒装造成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10、防爆检验员对包干范围内的防爆电器每周必须巡回检查一次,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而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器有权停止使用。

11、防爆检查员对所检验贴证的防爆电器负有安全责任,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者,取消防检员资格,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12、防爆合格证必须认真填写,内容包括: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并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有效。

13、违反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防爆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按“失爆”论处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私自倒装挪用不办换证手续,每台件罚1000元。

电缆管理制度

1、各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所属单位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下井前需由机电部电管组统一编号、统一试验后方可下井。 项目部所属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2、电缆要加强帐、卡、物、板管理,达到四相符。每根电缆都必须压有编号(包括:型号、规格、编号和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都必须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3、物供部新进的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试验合格证”,并负责做不延燃试验,试验报告复印件交机电部电管组备查。无“产品合格证”及“试验合格证”、护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禁止下井使用。

4、各外委施工单位如需领用必须提前申请,开正式领料单,经电管组审批后发放。项目部所属单位如需领用,必须填写电缆申请报告单,经电管组审批后发放。在无相应规格电缆时,允许放大一级发放,但绝对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5、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部领导批准,电管组签字,并办理有关手续。

6、各单位由机电部提供的电缆必须在三天内下到安装地点使用,拆除的电缆必须在一星期内回收上井。

7、所有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在拆除时只能拆不能截。

8、井下使用的电缆若使用到编号时应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按“失爆”论处,一头无号或两头无号使用时,按规定罚款。

9、各单位应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有损坏丢失现象。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而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写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部领导批准,到电管组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者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10、严禁将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像套电缆混淆使用。否则,一经发现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必须每半月重新做一次线头,并将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部电管组登记保存,逾期不交或隐瞒哄骗者,以失保论处。

11、地面修补后的电缆必须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20兆欧以上,方可下井使用,否则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必须两头编号,20米及以下的电机负荷电缆及短接电缆在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

13、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必须双方共同到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电管组监办。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者由接收方负责。

14、需电管组回收的电缆,使用单位必须将电缆拆除并运到指定位置,及时到电管组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15、违反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每百米罚款1000-5000元; (2)不及时安装,拆除电缆,每超过一天罚款500元; (3)私自截断电缆,每处罚款5000-10000元;

(4)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者,每头罚款1000元; (5)使用的电缆一头无号罚款200元,两头无号罚款500-1000元;

(6)护套损坏每处罚款200元,电缆挤断每处罚款1000元;

(7)井下电缆经电管组许可,冷补一次,罚款100-200元; (8)丢失电缆,按原价处罚。

(9)项目部所属单位私自存放电缆,罚款500-2000元;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各外委施工单位及项目部所属单位井下使用的所有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部电管组集中统一编号和管理,项目部所属单位不准擅自存放小型电器。

2、小型电器需实行帐、卡、物、板管理,做到四相符,每件小型电器都要编号管理,修复后应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3、物供部新进的小型电器应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性能。新进的信号电缆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经不延燃试验合格,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严禁下井使用,并退回供应部门。

4、各外委施工单位如需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必须提前申请,并开正式料票,由电管组审批后发放。项目部所属单位如需领用应填写小型电器领用单,由电管组审批后发放。领取后必须在三天之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5、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严禁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需经机电部领导批准,电管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拆除的由机电部提供的小型电器必须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管组,不交者按丢失论处。

6、各单位应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有损坏、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信号电缆按 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7、地面修理后的小型电器必须件件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检员检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得使用。

8、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电管组监督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由接收方负责。

9、由电管组回收的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使用单位必须运到指定位置,并到电管组联系回收和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由使用单位负责。

10、违反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项目部所属单位私自存放小型电器,每件罚款500元;私自存放信号电缆,每百米罚款500元;

(2)领用后不及时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每件(每百米)每超一天罚款100元;

(3)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每件罚款500元,信号电缆每百米罚款500元;

(4)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视情节按原价值的50%-100%罚款;

(5)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分别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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