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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费的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 南 大 学 文 件

江大实〔2014〕273号

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费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发放营养保健费制度是劳动保护的一项辅助措施。按照国家教委教育技术装备局《关于试行的通知》(装备局字(88)008号)要求,“营养保健待遇,在有条件的单位应发放实物,即将保健食品加工成熟食,按日发给工作人员食用,若无条件则可按表一所列实物数量(单位:市斤/月),根据当地牌价折成现金按月发放。”

根据教育部标准,我校1997年制定了《关于调整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费的通知》(锡轻大97050号),实施现金发放。由于副食品价格上涨,经2014年第11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在2010年调整的基础上,再次上调发放标准。

一、各种营养保健津贴发放范围

(一)甲级

— 1 —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

1、亚酸胺和3-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工艺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他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菌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的解剖工作者。

(二)乙级

1.从事4-氨基联苯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 2 — 6.长期从事砷、汞、铅、锑、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作人员。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人员。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 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三)丙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

— 3 — 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运动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色者。

7.恶性肿瘤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蔽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100千周至30兆周)的工作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80C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作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沙;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职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四)丁级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 4 — 分类鉴定工作者。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二、营养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办法

(一)标准

1.甲类:满月定额95元,日定额为月定额的1/22。 乙类:满月定额80元,日定额为月定额的1/22。 丙类:满月定额65元,日定额为月定额的1/22。 丁类:满月定额50元,日定额为月定额的1/22。

2.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算一天,2-4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一天。

(二)办法

1.接受实验教学任务书的专职人员,按实验教学时数(包括预备实验)和新开实验预备时数计算发放。

2.接受科研项目和生产任务的专职人员,按实际接触使用有毒有害工作天数(接触使用四小时以上为一天)计算发放。

3.临时进入有毒有害或放射性的实验室等现场,参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工作人员,享受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计算发放。

4.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费的工作者原则上只能享受工作量最大类别的保健津贴。

5.各学院(单位)、部门核准名单、数量等,经实验室与设

— 5 — 备管理处批准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经费来源按原渠道支出。

三、有关说明

(一)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本次保健营养费发放范围仅仅具体到“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超出本通知规定范围的单独上报、审核、发放。

(二)实行营养保健津贴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其根本办法还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请各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三)营养保健费发放是党和政府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的关怀,不是集体福利,应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任意扩大、缩小保健范围;不得任意提高、压低等级标准。各学院(单位)、部门要专人负责,健全审批手续;发放工种、天数、标准要求从实计算。

四、本通知中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江 南 大 学 2014年12月3日

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印发—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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