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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研究报告(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9: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专业课选修论文

题目: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与劳动关系探究

姓名:佐兰学号: 20071043638

院(系):工程学院专业:安全工程

指导教师: 周劲松职称:副教授

【引言】

根据2003年10月2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3〕29号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行业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关于费率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摘要】在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权利一直难以保障,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速度远远不能达到农民工的需求。至今,参加工伤保险的主体仍然大部分是城镇职工,参保的农民工人数仍然相当低,而在农民工与用工企业的劳动关系方面,尽管有新出台的制度法规,但在建立针对农民工的较完善的体系方面,依旧困难重。

【关键词】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职业病劳动关系

农民工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群体,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身份上属于农民,但在城市、乡镇工作,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为主要谋生手段。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已达到了1.2亿人,而吸纳他们最多的都是职业风险较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农民工的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的研究是非常必要且紧迫的。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概述

1、工伤保险方面:

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多种条例和规定来规范工伤保险的制度和实施,使各行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理赔有了新的改进,但也有一些漏洞,因此工伤保险的实施现状一直表现得不太完整和稳定。例如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但由于立法缺陷,导致还有部分职工、雇工在发生事故时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形成“工伤保险歧视”。

就当前来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主要表现在参保比例偏低。用人单位为谋取利润最大化,不给所属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只为一部分人缴纳。同时工伤保险监管机构没有充分履行职责,使得有些用人单位瞒报农民工的人数或者降低发放工资的总额来减少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现象仅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恐怕还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善和解决。

2、劳动关系方面:

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一直都是目前最受到重视的问题。2008年正式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对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方面有了更多的关注。但随着城市化、全球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的加快,以及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为回避对农民工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农民工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据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尽占53.70%,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的占30.62%。这样就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3、国外的工伤保险

在欧美国家,因为没有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农民工这一概念的分界其实比较模糊,但是对于因工伤残的员工,其工伤保险的制度和实施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经做的比较完善了。美国

美国的工伤保险可以通过公营或私营保险公司来进行。发生工伤事故后,股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不论谁对此有过失。

英国

在英国,工伤保险的救济并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唯一救济,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的赔偿,也可以进行诉讼。因赔偿产生的责任完全有雇主承担,政府和雇员都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在英国,要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

日本

日本的工伤保险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而且救济方法不是唯一的。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工伤补偿之外,还可以对雇主提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补偿。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得到伤残前工资收入的80%的补贴。

二、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的现状和主要问题分析

1、现状

在云南省,农民工人数比例也是逐年上升,来源主要集中于地处边远、人均耕地面积较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生活比较贫困的山区半山区,如如禄劝、会泽、邵通等地区。

随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的制度。但事实上,对于这些条例规定真正能执行到位的情况还是少数。据强调,全省近600万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超过了85%,更不用说未购买工伤保险的人数了。另外,目前的城镇工伤保险体系基本上不覆盖农民工,部分覆盖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又不适合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满足不了他们的实际需求。同时各地制度的法规不完善,效力层次低,很难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2、存在的问题

(1) 户籍制度问题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严重分离,它阻断了农民在城乡间自由流动就业和迁移,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成为农民工与城市户籍人口身份的不平等反映。

(2) 企业的侥幸心理

虽然农民工所参与的都是搞危险性行业,例如建筑、煤矿等,但是这些行业发生工伤 事故的概率也是很小的,企业都心存侥幸,可能百次违章违规操作也不一定能发生一次大事故。雇主一般都会选择风险自留,这种自行了结的成本支出一般都会低于全体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保费总和。再加上,部分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因害怕主管部门指导后对其进行处罚而隐瞒事故,进而限制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3)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设计问题

工伤保险费率水平过低,甚至都不超过1%,这就造成行业费率档次少,差别也拉得不大,多的地区十几档,可是每档差别仅为0.1%。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反映各类行业的风险,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

(4) 农民工自身认识较低

农民工通常只满足于挣点钱回家,而不会通过参加工作地的工会组织等方式来表达其 利益诉求。加之投入保险金后并非立即受益,他们宁愿放弃保险,把省下的工钱带回家乡。

(5) 政府责任方面的缺失问题

近年来,我国工伤保险资本投入仅占GDP的0.7%左右,而发达国家工伤保险投入已

经占到3.3%。同时,由于政府对用工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监督监察力量薄弱,导致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现象屡屡发生,与监管任务繁重的现实极其不匹配,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监察力量相比更是相去甚远。而且现有各级监管机构中的人员专业水平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难以保证质量。

3、云南省邵通市水富县典型案例分析

(1) 邵通水富县案例

在云南邵通水富县向家坝镇,从2003年至今,3个村共有77人到安徽省滁州市凤 阳县官沟乡多家石英砂加工企业务工。其中有12人于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间死亡。直到2009年3月,云南省新闻媒体报道了此事,现在还有得了这种“怪病”的34个村民才被送进了医院,经专家检查确诊为矽肺病。

在这次事件中,病患农民工务工的大部分石英砂加工厂都是家庭作坊,有的甚至没有名字。另外,农民工要想维权,需要证明他们的病因与从事的职业有关,并且正式他们曾在凤阳的石英砂厂打工。若这两方面都得到证实,水富方面再由农民工为申请主体,向凤阳县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安徽凤阳“一家一厂”的家庭式作坊,农民工“游击式”的打工方式无疑给维权带来更大难度。

(2) 从案例看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问题

1) 企业利用工伤事故病况特别市慢性职业病具有迟发型和潜伏性的特点,将合同终止在病状显现之前,农民工因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无法享受工伤待遇。

2) 工伤医疗救助功能缺失。农民工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即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这意味着即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还必须得承担旧伤复发医疗费及生活护理费和职业病病情加重治疗费等后续医治费用。

3) 工伤索赔程序复杂。目前劳动关系确认难、时间长,造成了农民工工伤待遇索赔程序复杂,不利于工伤农民工的及时治疗和生活保障。而案例中的农民工,基本都没有跟厂家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要确认这样的事实劳动关系,取证的难度非常大。

三、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的对策

1、借鉴欧美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启示

1)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广。德国法律规定,“所有雇员,只要存在雇佣关系,无论其年龄、种族、性别、收入以及是否具有一个临时或长期的职位。都成为工伤保险的法定被保险人。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也不考虑其雇主是否为其向同业工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伤残雇员或工伤死亡遗属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工伤保险设立单独的管理机构。欧美国家工伤管理机构均已经济部门划分,设立单 独的管理机构,这利于充分依照行业特点进行管理并作出灵活调整。

3) 国外的制度体现出了加强工伤事故预防与康复,减少赔偿的积极地保险思想。其工 伤保险待遇包括雇主发给的工资、医疗期间的待遇、参加培训和接受职业指导期间的待遇。美国不仅给工伤患者提供最好的医疗康复服务,并在医疗康复之中便开始提供职业康复。所有费用都由同业工会负责。美国大部分州均提供全额医疗康复,且没有金额及时间限制。

2、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劳动关系对策

1)针对我国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应修改工伤认定相 关材料的举证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例如在用人单位或雇主故意不在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针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雇主举出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证据,否则就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如卫生和安全部门,应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积极的措施,通过完善工伤保险中的事故预防机制,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的工作力度。对于那些劳动安全配套设施做得好,为农民工积极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税收优惠、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采取保险费率优惠等措施来提高用人单位投保的积极性。

3)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仅涉及缴费单位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工伤保险体系资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可以考虑将工伤保险费用缴纳凭据作为用人单位通过年检的必要手段,并在劳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4)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应当简化。例如,当工伤认定申请是由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提起时,只要用人单位不否认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不需要进行认定。只有当用人单位否认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时,才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但可以直接由行驶工伤认定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证据进行劳动关系认定。

参考文献

【1】 吴丽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甘肃理论学刊 .2009(4)

【2】 顾桂兰,国外工伤保险的特点及规律探析.现代职业安全.2009(8)

【3】 尹毅,城市边缘人——云南省农民工基本生存状态调查.社会解读

【4】 李朝晖 论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运行模式的构建.经济问题探索.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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