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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7: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安县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报告

一、新安县排污费征管现状

(一)排污费征收基本情况、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 基本情况:缴费企业119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以及《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征收。2015年7月以后按照豫发改收费(2015)256号文件要求征收。征收方式:企业申报、环保局核定、银行代收,施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二)2014-2016年排污费征收情况

2014年共征收:1890.7762万元;2015年共征收:3457.0617万元;2016年共征收:3275.1616万元。

(三)新安县大气、水污染现状

县环保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围绕创建省级生态县为主线,全力推进蓝天、碧水、生态、减排、环境管理、环境安全六大工程,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强化环境监督,全面提升县域环境,我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14年至2016年”期间,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监测项目日均值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尤其是2016年优良天数达到250天,比2015年增加45天;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常年稳定

在100%;涧河党湾和金水河尚庄出境断面水质分别由2011年的95.6%和97.8%提升至目前的100%;完成市定任务215天,PM10平均浓度为92微克/立方米,比市定的106微克目标低14微克,PM2.5平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比市定68微克目标降低17微克。

(四)固体废物

1、污泥处置工程已建成运行。

2、全县42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洛阳环岭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垃圾填埋场二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县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排污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由企业按环保要求自行处置,其中涉及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签处置合同。

(五)环境噪声

我县环境噪声主要是开发区机加工企业和县城工地施工噪声,针对企业噪声污染我们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加装降噪设备以及密闭厂房车间,县城工地噪声则要求禁止夜间和中午午休时间施工,配合施工申请书等方式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我县财政、企业治理污染投入情况为:2014年 万元;2015年 万元;2016年 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我局采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减排手段,顺利完成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一是结构减排。累计关闭技术落后、资源浪费、

污染严重的铝炉、石灰窑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生产线141个(条)、对170家污染严重或排放不达标企业实施环境专项治理,对172家“小散乱差”企业实施关停,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工程减排。万基控股集团、香江万基铝业、中联水泥等企业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16年,关停了万基控股集团的2台13.5万千瓦时发电机组,并对万基控股集团的4台发发电机组和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自备电站实施超低排放治理;相继建成投运了第二污水处理厂和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 并对新中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洛新污水处理厂实施了提标改造,水污染物得到有效削减;三是通过管理减排。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采取疏堵结合,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十二五”期间完成审核企业14家,40家企业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率逐年上升。我县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实现年均分别减少2.16%、2.92%和2.12%。四是强力开展综合整治。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共开展涉及大气、水、生态等领域的环境综合治理40余个,涉及企业300余家,有效解决了一批重点区域、行业的环境突出问题;五是丰富日常监管手段。2014年起,在我县15家重点企业中安装了40套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对及时、准确掌握排污信息和实施污染源治理、总量控制提供了数据支撑,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排污单位管理情况

(一)排污单位认定、申报方式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环保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企业每月按时自行申报,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环保局监察部门进行核定。

(二)安装监测设备单位的监测设备管理方式 按照市环保局要求,我县在15家重点企业中安装了40套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通过市局监测科验收。在线监控设施与市局、省厅联网,由企业自行管理维护,县、市、省三级联网并随时抽查的方式共同管理。

(三)未安装监测设备单位的管理方式

每年排污企业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由新安县监测站进行监测,并通过监测报告和我局不定时监督检测结果比对,看是否达标排放。

(四)以前未发现排污并未征收排污费的,发现后处理方法及初次排污时间的认定方式

对以前未发现的排污企业,自发现之日起进行排污申报,并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该企业有排污行为后,由环保监察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

(五)按次排污单位的管理方式

排污企业只要排污,就应该申报,按次排污的单位可根据生产月份或生产天数,按月或者按季进行申报,由环保局监察部门按月核定,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三、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一)排污税的征收中,除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外,应增加对有毒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征收,从而能进一步减轻环境负担。

(二)成立环保、地税、财政局环境保护税联合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环保税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协调各部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有效,为环保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强相关部门的监督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监督核实制度。

新安县环保局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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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县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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