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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届体育大会定向比赛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23:47: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省首届体育大会定向比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7月3日至4日在丽水市举行。

二、参赛单位

(一)以11个市为组团单位。

(二)各项目竞赛原则上由代表团组队参赛,若代表团未组队,可由各市县(市、区)体育单项协会、俱乐部等组队参赛。

三、竞赛项目

(一)成年男子组:短距离赛、中距离赛、百米赛、二人接力赛

(二)成年女子组:短距离赛、中距离赛、百米赛、二人接力赛

(三)青少年男子组:短距离赛、中距离赛、百米赛、二人接力赛

(四)青少年女子组:短距离赛、中距离赛、百米赛、二人接力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居住在浙江省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有资质的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二)运动员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按照浙江省体育局有关规定在《浙江省全民体育竞赛管理系统》注册。

(三)运动员所属代表团的资格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住址为依据。

(五)组委会在运动员注册截止日后5天内对注册运动员代表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向浙江省体育局群体处提出,过期不予受理。违反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定的须受相应处罚(具体见附件2)。

五、参加办法

(一)竞赛组别

成年组:199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青少年组: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

(二)每队限报领队、教练各1人;参赛运动员共16人。(其中成年

1 组、青少年组男、女运动员各报4人)。可报替补运动员男、女各1人。

(三)凡报名不足3个单位,参加比赛不足3人的小项,不录取名次。

(四)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

(五)赛区报到时各队在已报运动员名单中确认正式参赛运动员,同时取消替补运动员名额。

(六)参赛运动员须办理赛事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参赛运动员注册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六、竞赛办法

(一)比赛按中国定向运动协会最新审定的《定向运动竞赛规则》执行。

(二)运动员出发方式由裁判组决定,出发顺序由计算机随机抽签决定;

(三)比赛时运动员必须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运动服、鞋、佩戴号码布,持专用指南针独立完成比赛。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单项比赛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如报名参赛的人或队数不足录取名次数时,按实际参赛数录取名次,名次分值不变。

(二)获各组各集体项目、单项比赛前八名者,分别按

9、

7、

6、

5、

4、

3、

2、1的分值计入代表团团体总分,同时计入参赛运动员所属县(市、区)团体总分(以本人二代身份证住址为依据)。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报名与报到

(一)各代表团通过《浙江省全民体育竞赛管理系统》进行报名。同时,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比赛前30天报送浙江省体育局群体处(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联系电话:0571—85061939,邮编:310004) 和丽水市体育培训中心(地址:丽水市大洋路382-2号:邮编:323000)。报名表须经各代表团团部审查,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报名后,运动员名单不得更改(单项竞赛规则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得无故弃权。赛区报到时各代表队在已报运动员名单中确认正式参赛运动员,同时取消替补运动员名额。

(二)有关资料可在浙江省体育局网站—群众体育—全民竞赛管理系统中下载。

(三)各代表队于赛前二天到指定赛区报到。报到时应交验运动员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出具的运动员体检健康证明、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险单复印件。

九、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员

(一)仲裁委员会和主要裁判员由省体育局选派。

(二)裁判员:各参赛单位选派一名随队裁判员,必须担任过省级定向比赛的国家定向二级以上骨干裁判员,随队报名,如不报者,作自动放弃,不足裁判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参赛费用

各代表团参赛费用按省首届体育大会经费开支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二、对运动员资格举报的要求

所有举报必须由代表团以书面形式提出,列出被举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学校)、二代身份证住址等,并提供其违规的有效证据,举报人须具实名。

十三、处罚规定

(一)比赛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无效或取消比赛资格; 1.代表队成员私自出预备区者;

2、接受别人帮助或为别人提供帮助者,如指路、找点等;

3、比赛中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者;

4、提前进入比赛场地熟悉情况者;

5.比赛时教练(领队)未按规定去指定区域集中者;

3 6.运动员未按规定批次出发者; 7.比赛时丢失指卡、号码布、地图者; 8.比赛时间超过终点关闭时间者; 9.冒名顶替者。

(二)其他处理

1.比赛途中运动员因伤、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完成竞赛时,可自行退出比赛,退出比赛后必须设法尽快向终点报告;

2.出发前运动员因故退出比赛,教练应向终点递交书面报告。

(三)申诉

凡对参赛运动员的资格及裁判判罚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领队签名的《申诉报告书》及1000元申诉费方可受理,如胜诉,申诉费原数退还。

十四、器材

(一)指南针由参赛运动员自备,其他比赛器材由主办方提供;

(二)本次赛事使用标准的电子打卡计时系统。

五、本规程解释权归属省体育局

六、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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