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业机构执行《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漏报、迟报、不报的情况。
(三)检查报告阶段(8月20日—8月30日)。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根据各金融业机构自查情况及抽查情况,向金融业机构出具《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验证合格通知书》(附表5)或《金融业机构信息年度验证不合格通知书》(附表6)。未参加验证或验证不合格的单位,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所属人民银行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海拉尔地区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将所辖分支机构自查材料统计汇总后提交至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没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只将本单位的自查材料提交至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科技科。各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满洲里市包括所有金融机构)的自查材料报送到当地人民银行,再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上报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科技科。
(二)人民银行各旗市支行应于7月25日前将所辖金融机构电子版和纸质自查材料上报至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科技科。海拉尔地区各金融机构应于7月2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自查材料上报人民银行呼伦贝尔中心支行科技科。
附表1
3
《融业机构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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