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厅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夯实安全稳定工作基础,结合文化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文化厅系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三条文化厅系统安全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检查和日常检查、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必要时要协调安监、公安、消防、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给予配合。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次检查都要成立专门工作组,配备适当的力量。大规模的集中检查由文化厅领导带队,抽调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和专业人员参加。
第五条 根据文化单位的工作性质和季节特点,安全监督检查要坚持有所侧重、突出重点的原则,实地检查要侧重查看单位消(安)防监控值班、消防设施运行、消防通道畅通、经营场所守法经营、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文化活动期间,各级文化单位要部署安排安全监督检查行动。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处室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对自治区级文化单位和社会文化市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文化安全。
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工作组要指定专人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报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
第八条 集中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一般性安全问题,检查工作组应立即要求被检单位予以整改;重大安全问题应如实向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文化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下发整改任务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九条 涉及全区社会文化市场安全的工作,由文化厅文化市场处和自治区文化市场稽查总队配合监督检查;涉级全区社会文化活动安全的工作,由文化厅社会文化处、艺术处和大型文化活动服务中心负责把关,并配合做好监督检查;涉外文化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文化厅人事教育处、外联处负责把关。
第十条 有关处室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严格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该通报批评的要通报批评,该关停的要关停,该处罚的要处罚,该叫停的要立即叫停,确保我区文化安全。
第十一条 因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