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
“三禁两不”规定纪律处分暂行办法
为培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健康品行,加强学生管理,约束学生不良行为,严肃校纪校规,开展“严禁携带私藏刀具,严禁饮酒酗酒,严禁在校内抽烟,不准结伙抱团,不准不假外出”的“三禁两不”专项治理,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违反“三禁两不”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再次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或发生矛盾纠纷时使用管制刀具的,开除学籍。
第三条学生在校饮酒,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饮酒屡教不改或酗酒滋事的,开除学籍;因饮酒引发其它违规违纪事端的,视其情节加重处罚。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吸烟,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条凡抱团结伙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参与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主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不假外出或逾假迟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开除学籍。不假外出夜不归宿的,翻窗、翻墙、强行不假外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因违法犯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被处罚的,开除学籍。
第八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前,学校应查明违纪事实,说明处分依据,认真听取学生或家长(监护人)申辩。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必须经过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校内公布,同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学校对被处分学生应做到违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处分材料专卷管理备查。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的,学校应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按程序解除其处分,并告知学生。
第十条学生受处分的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解除后,有关资料应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本办法修订完善学校纪律处分规定并予校内公示,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解释。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五项教育”的内容
一、以国情为重点的爱国主义教育
二、以树立多元文化理念为重点的民族团结教育
三、以学习法律知识遵循法规校纪为重点的遵纪守法教育
四、以加强文明礼仪和行为规范为重点的文明行为教育
五、以感恩教育为重点的励志成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