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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7: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特岗教师”管理考核办法

为落实省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对我镇“特岗教师”的管理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岗教师”是指按照省农村特设教师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规定,通过公开报名、公开考试、统一选聘、到指定农村中小学教学岗位服务的大学生。该政策对完善农村学校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特岗教师”必须参加教体局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完成相关培训内容的学习。经培训合格的“特岗教师”直接由县教体局派遣到设岗学校,“特岗教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接受学校安排。各设岗学校要把“特岗教师”纳入正式教师的管理范畴,不得有任何歧视和放松。

第三条 设岗学校要为“特岗教师”提供必要的住房、简单的炊具及生活设施,方便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同时,要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学校提供的生活设施及炊具的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教师。

第四条 服务期间,特岗教师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因特殊情况需请病假、事假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 “特岗教师”应自觉遵守教育法规及设岗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责任由本人自负。 第六条 “特岗教师”聘用后的日常管理与考核主要由任教学校负责。设岗学校要继续完善相关的各类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七条 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特岗教师”,设岗学校应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扎实、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义务,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工作的,应及时上报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上报教体局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特岗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予以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带来损失的;

2、品行不良,侮辱、体罚学生影响恶劣;从教不廉,乱办班、乱收费,强迫学生购买资料、商品和索要财物等师德不正的;

3、随意停课、旷教、不遵守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4、故意迫使学生辍学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九条“特岗教师”的聘期为3年。

第十条“特岗教师”三年内的量化得分作为三年后正式上岗后优秀教师评选、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聘等的主要依据,占参评分数的50%。

第十一条 为确保农村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新聘特岗教师须履行三年服务期义务,不得中途随意离岗。未满服务期要求离岗的,必须至少提前30日书面说明原因,向所在学校申请,报县教体局批准,特岗教师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

第十二条 设岗学校必须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对因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致使“特岗计划”工作开展不顺利,效果不明显的设岗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岗教师_试题[1]

特岗教师总结1

特岗教师工作总结1

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特岗教师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特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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