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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

发布时间:2020-03-03 13:40: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七、保障政策

(一)聘任期间,“特岗教师”的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地同级别公办教师的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二)“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自愿留任的,经考核合格,设岗旗县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落实编制和工作岗位,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学位,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3年基层教学经历;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在初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且“特岗教师”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五)城市或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自然减员有空缺岗位后,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逐步形成城乡教师流动机制。对服务期满后重新择业的,盟市和设岗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六)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两项可以累计。

八、“特岗教师”的管理

(一)“特岗教师”在3年聘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及时核对、汇总和录入“特岗教师”的信息,并指定专人管理信息库,“特岗教师”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离岗“特岗教师”的信息要及时在管理信息库中变更。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设岗旗县“特岗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所辖旗县“特岗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的具体情况。

(三)设岗旗县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尽快为“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住房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任教期间的安全。

(四)“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特岗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特岗教师”在服务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特岗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六)聘任期间,“特岗教师”因入伍、升学、录取公务员和被其他事业单位录用等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批同意,报同级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和上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制部门备案。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开展工作。为确保“特岗计划”在我区顺利实施,自治区将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领导参加的“特岗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 “特岗计划”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公开招聘、跟踪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特岗计划”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落实中小学编制及“特岗教师”入编工作。

(二)自治区负责统筹安排计划任务,督促、指导盟市、旗县的相关工作。盟市负责制定本地“特岗计划”面试等工作实施细则,督促、指导旗县做好有关工作。旗县要协助盟市做好面试工作,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及服务期满安置工作等相关政策。盟市、旗县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盟市、旗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听取设岗旗县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定期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汇报本年度“特岗计划”实施情况。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设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旗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并向旗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盟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应聘特设教师岗位。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要建立“特岗教师”网站,促进”特岗教师”网上交流,要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特岗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加大“特岗教师”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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