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关于办公用房调整的通知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开展办公用房清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公用房调整的范围
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独立学院、教学院(部)行政办公用房。
二、办公用房调整的原则
1.勤俭办公,遵守标准。坚持以面积标准为先,兼顾房源结构,统筹调配,合理利用,避免改造和工程实施。
2.优化配置,相对集中。对面积较大的办公室可安排集中办公。
3.预留发展,统筹使用。处级工作岗位暂缺的,应预留办公室;在编不在岗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安排办公用房;工勤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集体办公用房。
三、办公用房调整的标准
1.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厅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厅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处级每人使用
面积12平方米;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鉴于学校现有办公用房实际情况,个人办公用房超标的,按如下标准调整:(1)超标面积≤标准面积的30%,目前又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调整;(2)标准面积的30%<超标面积<标准面积的50%,可暂时使用,待今后统一调整;(3)超标面积≥标准面积的50%,原则上进行调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2.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办公用房面积,单位超标总面积控制在标准总面积的30%以内。
3.面向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窗口部门,以工作台外沿线为界,只计算工作台以内面积。
4.在行政楼和6号教学楼办公的职能部门,设接待室一个;不在行政楼和6号教学楼办公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教学院(部),根据需要可设会议室一个;独立学院可根据需要设接待室和会议室1-2个。
5.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腾退出的办公用房,由学校办公用房清理小组统一调配;院(部)腾退出的办公用房由各院部自行调配,作为教师工作室或学生自习室;独立学院腾退出的办公用房由独立学院统一调配。
四、办公用房调整的步骤
1.制定办公用房调整方案(2014年6月20日前) 各单位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查,并制定出调整方案。办公用房调整方案要注明调
整后的房间号、使用人员、实际面积、腾空房源的安排等具体事项。(办公用房调整方案电子版分别发送到国资处曹晓兵QQ421871949,学校办公室马爱军QQ1256751609)。
2.调整办公用房(2014年9月1日前)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办公用房调整方案于2014年9月1日前调整完毕。
3.核查办公用房(2014年10月1日前)
国庆节前,由纪委、监察处、国资处等部门组成办公用房核查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办公用房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禁止拖延、推诿和擅自放宽标准,确保办公用房清理调整工作按时按规完成。
五、办公用房调整的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调整办公用房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也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对“四风”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好这次办公用房调整工作。
2.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精神和学校要求,在办公用房调整过程中做到不搞变通、不留余地,确保本单位办公用房调整结果的真实、合理;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清退,以身作则,引导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办公用房的调整工作。
3.严肃纪律,强化问责。各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调整工作。防止出现以各种理由不移交、不腾空、实际占用的现象。对办公用房调整工作懈怠、抵触、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长江大学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