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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6: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黔东南州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黔东南州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Insurance Aociation Of Qian Dong Nan Province 缩写:IAQDN。

第二条 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黔东南州社团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黔东南州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机关贵州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登记注册机关黔东南州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贵州凯里市凯丰路凯翔名苑西苑701室。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自律职责

1、建立自律机制。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约束机制,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制定自律公约。根据会员单位需要或接受贵州保监局委托,组织制定和完善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旨在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行业自律公约体系或在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体系下的补充性规定。

3、开展自律检查。依照自律公约或贵州保监局的委托,以组织协会秘书处人员、抽调会员单位相关人员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方式,对会员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律检查。

4、实施自律惩戒。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损害行业利益和形象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

2 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经济处罚、提请贵州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

5、履行其他自律职责。根据贵州保监局的授权或委托,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执业、流动和奖惩等进行管理,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为会员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开展诚信检查和监督,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服务职责

1、参与决策论证。代表保险业参与事关保险业改革发展和行业利益的政府部门和贵州保监局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贵州保监局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2、协调业内外关系。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矛盾,增进理解,建立和谐共赢的业内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政府部门、保险消费者、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沟通,增进合作,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3、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行业内部争议和以保险合同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及时地解决各种矛盾争端。对外公布投诉咨询电话,受理社会公众的保险咨询和投诉,及时处理投诉问题。及时向贵州保监局上报

3 重大投诉案件,认真做好贵州保监局批转的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推动各项交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协会之间、省内外保险业以及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通过简报、网站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统计保险业务信息,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发布,建立会员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协会信息化服务水平。

5、开展宣传和舆论引导。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宣传保险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舆论引导。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制定行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沟通协调新闻媒体,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宣传保险业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6、承办贵州保监局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贵州保监局批准在黔东南州设立的保险分支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凡经贵州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各类保险中介机构、保

4 险市场中的其他经营性企业,可根据情况自愿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三)本协会经黔东南州民政局登记注册后,自动加入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在黔东南州内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贵州保监局批准,在区内从事保险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必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协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

(三)缴纳入会费;

(四)协会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如无故半年不交纳会费,采取通报批评或警告,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协会组织事项的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优先获得协会服务;

(三)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享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通过的决议;

(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支持协会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遇有重大问题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和协会决议规定分摊的专项经

6 费;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单位选派代表参加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任期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六)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保监局和黔东南州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

7 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理事可以连任。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前任理事减去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 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支持协会工作;

(四)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

(六)选举和罢免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七)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八)研究决定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规划、行业自律服务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九)组织、指导、监督秘书处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落实理事会决议;

(十)决定协会重要财务事项;

(十一)组织完成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指定人员参加会议,并书面授权其代行理事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为促进专业领域发展,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领导、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和规范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协会秘书长为当然的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理事会负责。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

(二)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审议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劳资制度、党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秘书处应建立协会向贵州保监局的工作报告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协助理事会拟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规划、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

(二)协助理事会协调管理各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单位;

(三)组织拟定协会自律、服务和内部管理的重要规章和制度;

(四)代表行业协会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 (五)代表行业协会接受贵州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委托事

10 项;

(六)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正、副会长人选可以是贵州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但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黔东南州民政局核准登记。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经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也可以设专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兼职会长、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的职务,会长职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代理会长接任,副会长职务由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接任,代理会长和新增补的副会长任期至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两届;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理事会成员履行理事会职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解决当地保

11 险市场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五)签发行业协会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人选可由贵州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或2名副会长提名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逐步实行竞聘上岗方式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并经黔东南州民政局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任期内不得在保险业内外兼任其他工作。如因故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可提前离任;秘书长提前离任后,经会长提名,可由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或经聘任程序产生。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秘书处实施理事会决议和授权事项;

(三)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实施内部管理,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四)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五)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和决定聘任聘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专职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为兼职时,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资格条件。

(三)专职会长应在相关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3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兼职会长应在保险业工作3年以上,2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对其本人或所负责机构本级的行政处罚,一般应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副会长应在保险业工作2年以上,一般应担任当地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1年以上。秘书长应在相关企业或政府机关担任过领导职务2年以上,3年内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热心协会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六)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七)在业内享有一定威望。

(八)在任期内,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可以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违章程规定、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该会长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该秘书长可由会长、2名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议,会长、秘书长也可由贵州保监局直接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可对其予以罢免、免职或撤换。

第三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应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选聘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努力实现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年轻化和社会化。因工作需要,可在行业内选拔优秀专职人员。秘书处聘任、聘用和解聘、辞退工作人员应向贵州保监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协会秘书处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完善薪酬管理体系,健全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以及淘汰退出机制。

第三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

14 据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和行业实际,参照本地保险行业或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报理事会研究确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额度的确定,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为有效地为会员服务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协会可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资助、开展服务或承办贵州保监局委托事项获取收入等途径筹措经费。

(一)会费:入会费、年会费。年会费收取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可采用固定标准、或固定标准与比例会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有偿服务收入。经理事会批准,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15 第四十一条 会费收取原则为以支定收,每年初根据上一年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经费预算,据此确定会费收取的具体标准,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协会各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开展有偿服务的服务所得应全部用于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费的审计:

(一)协会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向会员单位报告,并定期向贵州保监局报送会计报表。

(二)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经费,应报贵州保监局,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协会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贵州保监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和财务开支,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16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且在年度工作计划之外,可单独筹集经费,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也可设立专项活动资金,由协会代为管理,定期向会员通报收支情况。

第四十八条 协会依照自律公约,对于违约公司的处罚款,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规范其收支使用。违约金处罚款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全部用于行业自律,诚信建设,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全体会员服务。

第四十九条 会员单位申请退出协会,不退会费和已交费用,也不得对协会财产提出任何要求。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贵州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黔东南州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17 第五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先通告各会员单位,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后,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贵州保监局批准。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贵州保监局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的工作,依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黔东南州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处理完各种债务后,在贵州保监局和黔东南州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O年五月一十七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黔东南州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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