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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醛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08:3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甲醛行业协会章程

(2008年5月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2008年6月9日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甲醛行业协会 (英文名: China Formaldehyde Aociation缩写:CFA)是由自愿参加的中国甲醛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及个人会员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为准绳,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协会会员服务,增强服务能力;通过在技术、管理、产品、市场、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促进中国甲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的增长,提高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创建开放的、团结的、和谐的甲醛行业。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及服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要工作及服务范围:

(一)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掌握行业国内外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三)受理会员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建或扩建工程咨询,指导、规范会员企业的生产装置建设,促进中国甲醛行业按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健康有序发展;

(四)协助国家主管部门,参与行业管理、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做好行业统计工作;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申诉和应诉工作;

(五)组织运行《中国甲醛行业信息网》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甲醛与甲醇》。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单位名义入会的为单位会员;

(二)在本领域的工程技术及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与实际经验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以个人名义入会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参与本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从事甲醛及下游产业或相关产业的工作。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行业年会或书面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确认。

1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免费登录行业网站《中国甲醛行业信息网》和其它资料信息服务平台;

(四)免费获得行业刊物《甲醛与甲醇》;

(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决定,维护协会的团结和和谐;

(二)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完成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四)按要求填报本企业的统计数据;

(五)支持行业工作,向协会提供本地区行业信息,为行业刊物和网站提 供稿件;

(六)会员单位间提倡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致力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活动,视为自动离会,不再享受会员的任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均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届),因情况变化需提前或延期,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一)职权

(1)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2)选举产生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决定重大事宜或协会终止事宜;

(二)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每个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一)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业年会、技术交流会和组织行业其它活动;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6)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人选由会员单位或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上届理事会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履 2 行理事职责时,原理事单位可重新推荐理事人选,由理事会确认,或由理事会做出相应调整。

理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甲醛以及衍生产品和相关专业业务工作;

(2)具有丰富实际经验,业绩突出;有组织领导能力; (3)热爱行业工作;能坚持参加理事会议和行业活动; (4)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5)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行业活动的理事,视为自动退会,应由理事会作相应调整。

(三)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1/2以上到会理事(或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 ② 具有较高技术业务水平,在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③ 热心行业工作,积极、坚持参加行业活动,并有足够时间从事行业工作;

④ 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取得单位领导对行业工作的支持和资助。

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公民。

(2)理事长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确认。

(3)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确定。

(4)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聘任。

(5)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为70岁;需延长任职者,须经理事会到会人数1/2以上理事(或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常务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名额为理事会人数的1/2左右;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1/2以上到会常务理事(或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掌握好行业财务收支,为行业筹集必要的运行经费;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职权:

(一) 协助理事长做好行业工作;

(二) 按分工范围做好行业分管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下设政策法规指导委员会、技术进步指导委员会、安全生产指导委员会、信息管理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和对外联络办公室。

各机构负责人由理事长在任职期内聘任。

3 第十八条 本协会按中国行政区域划分为八个行业分区。即,东北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华北区(包括河北、山西、山东、北京、天津五省市)、华东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三省市)、华中区(包括河南、湖南、湖北、安徽、江西五省)、华南区(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四省区),西北区(包括新疆、青海、甘肃、宁夏、陕西五省区),西南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重庆五省区市),特别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三特别行政区)。

(一)副区长、区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副区长、区长职责:

① 组织开展区内行业活动和技术交流;

② 收集、提供区内行业信息,做好区内的行业统计工作; ③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行业活动

第十九条 协会每四年筹备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开展换届改选、总结行业工作、研究决定行业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行业年会和技术交流会,为会员搭建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年举行1~2次理事会,半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以安排、检查、总结、落实行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落实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编辑出版行业刊物《甲醛与甲醇》,及时传播、发布技术经济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中国甲醛行业信息网》正常运行,为会员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适时举办分区的技术交流和技术诊断活动;解决企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开展和组织其它形式的行业活动。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五条(一)每年缴纳会费标准如下:

一般会员单位: 500元

理事会员单位: 2000元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 3000元 副理事长会员单位: 4000元 理事长会员单位: 5000元 个人会员: 300元

特别区会费:一般会员单位2000元;理事会员单位3000元;常务理

事会员单位4000元,副理事长会员单位5000元。

(二)对行业贡献较大的或为行业工作多年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审定后,可免交会费。

(三)相关企业在为会员企业服务时发展壮大了自己,应为行业的运行和发展提供资助。

第二十六条 会费使用由理事会讨论议定,理事长负责。各职能机构的经费支出须于年初做出预算,汇总后交理事会审议。

4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财务由理事长单位进行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个财政年度由财务挂靠单位提供会费收支明细报表,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和侵吞会费。换届后,上届理事长单位应主动向下届理事长单位移交行业财务工作和行业会费;发生不法行为,协会有权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或年

会)审议通过,并经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甲醛行业协会理事会,未尽事宜,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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