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制度
一、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剂数量。
二、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三、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处理。
四、若需报损或报废处理,需经当事人写明情况,药剂科主任签字后交主管院长批准。
五、医院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报损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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