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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38: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以下简称主席团成员)与乡镇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席团成员与代表,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系。

第三条 乡镇人大主席团登记代表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主席团成员可以根据本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将联系方式告知联系的代表。

第四条 主席团成员与代表的联系,主要围绕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的活动议题,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对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反映;收集和反映代表在闭会期间对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主席团成员按照原选举单位和所在单位,固定联系5至6名代表和一个代表小组。

第六条 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主席团成员开展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联系代表,听取意见。

(二)在乡镇人大设立代表接待室,开展接待代表活动,听取代表意见。

(三)根据主席团督办代表建议办理、组织开展调研等工作需要,邀请代表参加活动或列席相关会议。

(四)主席团召开会议或者开展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时,根据活动内容,邀请代表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并将活动内容提前通知代表,或将相关材料印发代表,方便代表做好准备,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主席团成员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等向有关部门反映。

(二)代表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和反映的情况,通过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向主席团书面提出,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三)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够当场回答的,可以向主席团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予以回答。

(四)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代表可以转交主席团,由主席团成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代表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条 主席团成员联系人大代表时,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对外泄露,不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回避。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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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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