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卫〔2008〕76号
湖里区卫生局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1.为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管理,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罚没财物,是指依法作出的罚款、依法收缴的物资。
3.罚没财物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二、罚没物资的管理和处理
1.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并做好与各科室(分所)对罚没物质保管的衔接工作。
2.对依法罚没物资实行收缴与保管分离制度。罚没物资在按有关规定处理前,应当妥善保管,防止毁损、短缺或者变质。
3.对罚没物资应当开列清单,逐一注明品名、数量、规格等,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等资料,贵重物品还应当作特征说明并附照片。
4.对鲜活商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区卫生监督所各科室(分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5.对罚没物资的处理,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6.因作出罚没物资的处罚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无法返还的,按价赔偿。
7.严禁侵占、调换、私分罚没物资。
三、罚没收入的管理
1.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收入的管理,做好定期对帐、催缴和清算工作,保证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2.除依法可以当场收取的罚款外,罚没收入按照罚款决定与缴款分离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3.罚没财物变价款、兑付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隐瞒、截留、挪用、坐支。
4.随案移交作为证据的赃款赃物的变价款,由最后审结的执法机关按规定上缴国库。
四、票据管理
1.依法收取罚没财物和代收机构(银行)收取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罚没票据。
2.应做好内部罚没票据的领取登记和发放、使用、缴销工作,做到帐、证、款、物相符。罚没票据存根应当保持完整并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和处罚案卷中。
3.要随时接受区财政部门对使用罚没票据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投诉。
五、责任监督
1.应当加强自身的日常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应当及时受理检举或者投诉事项。
2.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造成罚没物资严重毁损、短缺、变质或者罚没收入严重流失的;
(2)不按规定处理罚没物资的;
(3)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罚没收入的;
(4)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时不按规定使用罚没票据的;
(5)侵占或者擅自低价购买、私分罚没物资的;
(6)其他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附则
1.无主财物和充抵罚款的物资的管理,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卫生 罚没收缴物品 制度
抄送:市卫生局,区法制办。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局2008年12月25日印发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厦湖府〔20
厦湖委办121号《湖里区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湖委办【】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