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
通 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现将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负责落实本辖区渡口、渡船、船员及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落实本辖区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辖区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生产自用船舶的检查、年检、标识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核发以及注销《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督促本辖区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职责
(一)交通主管部门和机构职责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水务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旅游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水域游览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四)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职责
交通行政执法支队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管、通航秩序管理、危险货物监管、船舶防污管理、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
(五)公路水路管理机构职责
公路水路管理所在交通主管部领导下,负责办理水运企业、港埠企业、水运服务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和客货船的营运证及年审;负责审核水上运力发展和客运航线及班次等。
(六)渔政管理机构职责
渔政管理机构在水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