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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踢毽竞赛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7: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平踢毽竞赛规则

为了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促进大众平踢毽的规范化发展,使其更好地为全民健身事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平踢毽是由两个队参加的集体比赛项目,每队出场3人,每队最多击球三次(同一名队员可以连续击球两次,另一名队员必须一次击球踢过球网)。 每人运用传或踢毽等技术,将毽踢到对方场区,至该毽成死毽即得分,先得11分/局/止为胜方。

第二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二条

定义

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或竞赛部、竞赛处),在大会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三条 竞赛委员会

正裁判员一名,坐或站在球网一端的裁判台上;

副裁判员一名,站在主裁对面的比赛场地外网柱附近;

司线员2名每人负责一条边线和一条底线,成对角站位;

记录员、助理记录员各1名坐在主裁对面的场外的记录台。 第四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正裁判员的职责: ①比赛前

(a)检查场地,器材(网高、标志杆、网的弹性)和比赛用球。 (b)主持抽签(比赛之前、决胜局的抽签)。 (c)掌握两队的准备活动。

②比赛中只有正裁判有权对不良行为和延误比赛进行判罚: (a)发球犯规和发球对位置错误(包括发球掩护犯规)。 (b)比赛及球的犯规。

(c)高于球网和球网上部的犯规。

③正裁判员对明显的界内球、界外球、发球失误等)只做出手势,不再鸣哨。 第五条 裁判人员的职责

①每局开始和决胜局交换场地,负责检查场上队员的位置是否与位置表相符。 ②副裁判员对以下犯规要及时鸣哨并做出手势:

(a)接发球队位置错误。

(b)队员触及球网和副裁判员一侧的标志杆。

(c)队员身体网下穿越进入对方场区(队员的一只脚或一只脚完全越过中线触及对方场区;队员身体的其他部分触及对方场区;队员网下穿越进入对方空间影响了对方比赛)。

(d)球触及场外物体或球触及地面而正裁判员难以观察的情况时。

③一局结束向双方教练员索取下一局的位置表;交记录员登记后随身携带,供每局开始时核对场上位置。

副裁判的职责

第二章 竞赛组织机构

①当球落于司线员附近时,必须作界内或界外的旗示。

②当球触及接球队员后落于界外,必须作球触身体出界的旗示和手势。

③当球由有效空间外飞越球网或触及标志竿等时,必须做界外球的旗示及手势。 ④在发球时候(发球员除外),有球员脚踏出比赛场地以外,必须做出旗示。 ⑤在发球员违反规则,做出旗示和手势。

⑥在正裁判的要求下,司线员必须重复旗示及手势。 司线员的职责 记录员的职责

根据规则填写记分表并与副裁判进行合作。记录员坐在正裁判员对面的记录台处;面对正裁判员执行职责。

记录员的临场操作方法与工作程序:

①在比赛前和每局前

(a)按照规定程序登记有关比赛和两队的情况,填写比赛日期、地点、比赛名称,并按秩序册上的顺序填写两队的运动员名单及号码。取得双方队长和教练员的签字。 (b)根据位置表登记各队上场阵容.除裁判员之外,上场阵容不得让任何人得知。 ②比赛中

(a)记录得分,核对记分牌上的比分是否正确。

(b)掌握各队的发球次序.发现发球次序错误,应在发球击球后立即鸣哨通知裁判员 (c)掌握并记录暂停和换人次数,并通知副裁判员。 (d)对不符合规定的间断请求,要通知裁判员。 (e)决胜局为4分时,向裁判员宣布交换场区。 (f)记录“警告”和“判罚”的情况。 ③比赛结束时

(a)登记最终结果。

(b)自己在记分表上签字后,先取得双方队长签字,然后由裁判员签字。

(c)如果有提出抗议的情况,记录员应允许队长将有关抗议的问题写在记分表上。

第三章

参赛人员及规定

3 教练员

3.1 应了解遵守规则,尊重裁判员和对方队员,有良好的体育道德。 3.2 赛前应将本队队员姓名及号码登记在记分表上并签字。 3.3 每局比赛开始前将填写上场队员的位置表交给记录台。 3.4 有请求换人和暂停权利。

3.5 教练员应坐在靠近记录员一端的球队席上,应自始至终在比赛场区之外进行指挥,但可以暂时离开。

3.6 进行指导时可以在球队席前自进攻线延长线至换人区域之间站立或行走,但不得干扰或延误比赛。

3.7 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裁判员的判断。 3.8 不得以任何行动和表现拖延死球时间。 3.9 不得对裁判员判定提出疑意或要求解释 4 队长

4.1 赛前:在记分表上签字并代表本队进行抽签。 4.2 赛中:请求暂停和换人。

4.2.1 在死球时可以和裁判员讲话。对裁判员提出的问题和请求。 4.2.2 如果对解释不满意,必须立即向裁判员提出声明,并保留其在比赛结束时将此意见作为抗议记录在记分表上的权利。 4.3 赛后: 感谢裁判员,并在记分表上签字承认比赛结果。如果他曾向裁判员提出过声明,可以进一步确认后作为对裁判员解释或执行规则的正式抗议记录在记分表上。 5 队员

5.1 必须了解并遵守竞赛规则,尊重双方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及观众。 5.2 以良好的体育道德作风,服从裁判员的判定,不允许争辩。 5.3 不得以任何行为延误比赛。

5.4 只允许本队的成员坐在替补席上,并参加赛前的准备活动。 6 场上队长

6.1 比赛须设有场上队长。

6.2 当场上队长不在场上时,教练员或队长应指定另一名队员担任场上队长代行其职权,直至该队员下场或场上队长返回场上,或至该局结束。只有场上队长在死球时可以和裁判员讲话。

6.3 只有场上队长才能向正裁判员转达本队队员提出的问题或请求。请求对规则和规则的执行进行解释。

6.4 如果对正裁判员解释不满意,可以选择抗议并立即向正裁判员声明,保留其在比赛结束时将正式的抗议写在记分表的权力,当场必须服从裁判员的判罚。 6.4 请求允许:

6.4.1 更换全部或部分服装; 6.4.2 核对双方队员的位置; 6.4.3 检查地板、球网和球等; 6.4.5 请求暂停或换人。 6.4.6 比赛后:

6.4.7 感谢裁判员,并在记分表上签字承认比赛结果; 6.4.8 如果他曾向正裁判员作过声明,进一步确认后可将对裁判员的解释或执行规则的正式抗议记录在记分表上。

第四章

器材与设备

7 比赛场地:比赛场地为长方形,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区。

8 面积:比赛场区为11.88米×6.10米(羽毛球场地端线内线)。其四周至少有2米宽的无障碍区,比赛场区上空的无障碍空间从地面量起至少高6米,其间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9 球网与网柱

9.1 球网高度:球网架设在中线上空,男子、女子网高均为1.52米。

9.2 球网的高度:应从场地中间丈量,球网两端(边线上空)的高度必须相等,并不得超过规定网高2厘米。

9.3 构造:长7米,宽76厘米,网孔2厘米见方,球网为深绿色。球网上沿和下沿缝有4厘米宽的双层白布,用一根柔韧的钢丝穿过帆布带,拉紧网上沿,固定在网柱上。帆布带的两端留有孔,用绳索系在网柱上使网上沿拉紧。球网必须挂在中线的垂直上空。 第四章

器材与设备

9.4 标志带:两条宽4厘米、长0.76米的白色带子为标志带,分别系在球网两端,垂直于边线。标志带被认为是球网的一部分。 9.5 标志杆:是由韧性的两根杆子,长1.20米,直径10毫米,由玻璃纤维或类似材料制成。两根标志杆分别设置在标志带外沿球网的不同侧面。

9.6 标志杆的高度:高出球网40厘米。高出部分每10厘米应涂有明显对比的颜色,最好为红白相间。标志杆被认为是球网的一部分,并视为过球网的边界。 9.7 网柱:两根网柱分别架设在两条边线外0.5米处,最好可以调节高度。网柱应为圆柱形,光滑并无拉链。一切危险设施和障碍物都必须清除。 球网、标志杆、标志带 10cm 高出球网上沿40cm 网 长 700cm 网

宽 76cm 标志带:宽4cm 长76cm 网高:男子、女子152cm 网柱距边线:0.5米 标志杆长 120cm 10 球:由4根22cm高的大根鹅毛和小根裙毛均为彩色,底座直径3.5cm,底座高度1.4cm, 重量约21克。

第五章

比赛通则

12 比赛队 12.1 队的组成

12.1.1 一个队最多有6名队员,1名教练员、1名队员为队长,队长在记录表上被注明。 12.1.2 只有登记在记录表上的队员才可以进入场地和参加比赛。

12.1.3 教练员和队长在记分表上签字以后,已登记在记分表上的队员名单不得更改。 13 服装

13.1 队员上衣、短裤的颜色、样式必须统

一、整洁。 13.2 运动鞋必须柔软轻便的鞋。

13.3 号码必须在身前和身后的中间位置,并与上衣的颜色明显不同,序号原则为1-6号。身前号码至少15厘米高,身后号码至少20厘米高,号码笔画宽度至少2厘米。

13.4

禁止佩戴可能对运动员造成伤害及加力的物品。队员可以戴眼镜比赛,但风险自负。 13.5 队长应有标志。 14. 队的位置

14.1 只有队的成员才允许坐在球队席上,并在场地内参加赛前准备活动。 14.2 只有教练员、替补队员坐在本队场地一侧的球队席上。 14.3 教练员和其他成员也应坐在球队席上,但可暂时离开。 14.4 球队席设在记录台的两侧,无障碍区之外。 15 胜一分、胜一局与胜一场

15.1 胜一分:是指从发球击球起至该球成死球止的过程。 15.1.1 得分 某队得一分

15.1.2 球成功地落在对方场区; 16.1.3 对方犯规;

15.1.4 对方受到判罚。

155.1.5 当队员的比赛行为违背规则时(或有其他方式的犯规时),裁判员按以下规则进行判断和作出犯规决定:

15.1.6 如果两个或更多队员同时犯规先后发生,只判第一犯规。 15.1.7 如果双方队员同时犯规,判为“双方犯规”,该球重新比赛。 15.3

胜一局:每局先得15分的队胜一局。

15.4 胜一场:胜两局的队为胜一场。如果1:1平局时, 进行决胜局(第三局)。 17 弃权与阵容不完整

17.1 某队被召唤后拒绝比赛,则宣布该队为弃权。对方以每局15:0 的比分和3:0的比局获胜。

17.2 某队无正当理由而未准时到达比赛场地(15分钟),则宣布该队为弃权,处理同规则17.1。

17.3 某队被宣布一局或一场比赛阵容不完整时,则输掉该局或该场比赛,判给对方胜局或该场比赛所必要的分数和局数。阵容不完整的队保留其所得分数和局数。

18 比赛的组织 18.1抽签:比赛开始前由正裁判员主持抽签,决定首先发球的队和场区。进行决胜局比赛前,应再次抽签。

18.1.1 抽签由双方队长参加。 18.1.2 抽签获胜方可以选择:

A.发球或接发球;B.或场区。C.另一方挑选余下部分。

18.1.3 如果两队分开进行准备活动,则首先发球的队先使用球网。

18、2

准备活动

18.2.1 在比赛开始前,如另有场地提供比赛队进行活动,则他们可以上网活动3分钟,如果没有,则活动6分钟。

18.2.2 如果队长要求分开使用球网活动,按照规则7.2.1执行,他们可以各自使用3分钟。 18.3 比赛阵容

18.3.1 每个队必须始终保持3名队员进行比赛。队员的轮转次序应按位置表登记的顺序进行,直至该局结束。

18.3.2 每局比赛开始前,教练员必须及时地将开始阵容登记在位置表上,签字后交给副裁判员或记录员。

18.3.3 未列入开始阵容的队员,为该局的替补队员。

18.3.4 位置表一经交给副裁判员或记录员,除正常换人外,阵容不得改变。 18.3.5 当场上队员的位置与位置表不符时:

18.3.5.1 一局开始前,场上队员的位置与位置表不符时,必须按位置表进行纠正,不予判罚。

18.3.5.2 一局开始前,场上有一名或更多队员没有登记在位置表上,必须按位置表进行纠正,不予判罚。 18.4 位置

发球队员击球时,双方队员(发球队员除外)必须在本场区内按轮转次序站位。 18.4.1 队员场上位置为:靠近球网的二名队员其位置为3号位(左)、2号位(右)。1号位(中)

18.4.2 两名队员之间的位置:场上1号队员的位置必须比其相应的3号位(左)、2号位(右)队员距离中线更远;

18.4.3 队员的位置应根据其脚的着地部位判定:每一名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部分,比同列后排队员的双脚距中线更近。

18.4.4 每一名右(左)边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部分,比同排中间队员的双脚距右(左)边线更近。

18.4.5 发球击球后,队员可以在本场区的任何位置。 18.5 位置错误

18.5.1 发球轮转错误:没有按照轮转次序进行发球即为轮转错误犯规,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发球轮转错误犯规:

(a) 未按记录表上登记的发球次序进行发球; (b) 发球队发三球后,而未更换其他队员继续发球; 18.5.2 对轮转错误的裁判方法:

(a) 比赛中主要由记录员发现该犯规,记录员应在球发出后鸣哨中断比赛并报告裁判员。 (b) 对轮转错误犯规的判罚由正裁判员鸣哨判定,结果为失一球。 (c) 令该队恢复到正确的位置上。

(d) 记录员未确定位置错误的过程中所得分数有效。

(e) 如一局结束或一场结束,运动员已交换场区或已退场,则分数,局数,比赛结果均有效。

18.6 接发球位置错误犯规及裁判方法

当发球队员击球时,如果接发球队员不在其正确位置上,则构成位置错误犯规,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接发球位置错误犯规:

18.6.1 在发球队员击球时,场上其它队员未完全站在本场区内。

18.6.2 未按规则“每一名前排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一部分比同列后排队员的双脚距中线更近”。

18.6.3 未按规则“每一名左边(右边)队员至少有一只脚的一部分比同排中间队员的双脚距中线更近”。

18.6.4 对位置错误犯规的裁判方法:

18.6.4.1 正判员观看发球一方有无位置错误犯规,副裁判员观看接发球一方有无位置错误犯规。

18.6.4.2 队员的位置,根据其脚着地部位来判定。

18.6.4.3 位置错误犯规是击球瞬间造成的.击球前后均不存在位置错误犯规.击球后,队员可以在本场区的任何地方和无障碍区自由活动。

18.6.4.4 对位置错误犯规的处理办法同轮转错误相同。 19 比赛的状态

19.1 比赛开始:裁判员鸣哨允许发球,发球队员击球时比赛开始。 19.2 比赛的中断:裁判员确认犯规发生并判断其性质,鸣哨中断比赛。 20

发球:采用胜方发球。 20.1 首先发球:第一局和第三局由抽签选定发球权的队首先发球。由1号位队员首先发球。 20.2 第二局交换发球权,由前一局未发球的队1号位的队员发球。

20.3 发球队员须站在本方场区内,用手持球将球抛起,用脚踢向对方场区使比赛进行,在球发出后才能进入场区,发球自裁判员鸣哨后5秒内将球罚发出 。 20.4 发球次序

20.4.1 一局中取得发球权时,队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发球:

20.4.2 该队队员必须按顺时针方向轮转一个位置,由转到1号位的队员发球,如没有接发球次序轮转发球,则为轮转错误,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判失一分。

20.5 发球掩护:在发球时,本方队员左右距离相隔2米,发球方队员挥臂、跳跃或左右移动,或密集站立掩护遮挡球的飞行路线,则构成掩护。 20.6发球失误:

(a) 发球时踏及端线或发球区线及其延长线;

(b) 球未过网、触及标志或从标志及其延长高度以外过网;

(c) 球从网下穿过;

(d) 球触及障碍物或在进入对方场区前触及本队队员;

(c) 球落在界外;

(e) 发球延误时间超过5秒钟;

(f) 裁判员鸣哨后球坠落在地上。 20.7 重发球: 20.7.1 在比赛进行中,球挂在网上(最后一次击球挂网除外); 20.7.2 在比赛进行中,球毛和球垫在飞行时脱离; 20.7.3 在裁判员鸣哨之前发球;

20.7.4 在比赛进行中,其他人或物品进入场区。

21 界内球:球触及比赛场区的地面包括界线为界内球。 22 界外球,下列为界外球:

22.1 球接触地面的部分完全在界线以外;

22.2 球触及场外物体、天花板或非场上比赛队员;

22.3 球触及标志杆、网绳、网柱或球网标志带以外部分; 22.4 球的整体或部分从过网区以外过网; 22.5 球的整体从网下空间穿过。

23 比赛中的击球:比赛队必须在其本方场地及空间进行比赛,但可以越出无障碍区救球。 23.1 球队的击球:比赛队员与球的任何触及都视为击球(手臂除外)。每队最多击球三次将球击回对区(同一名队员可以连续击球两次,另一名队员必须一次击球),,如果超过则判为“四次击球犯规”

23.2 连续击球:一名队员连续击球两次,或球连续触及其身体的同一部位。 23.3 一名队员不得连续击球三次。 23.4 不得用手、臂主动触球。

23.5 持球:球被接住,而不是被弹击出,明显地停留在队员身体的任何部位。

24 暂停:暂停是正常的比赛间断,当比赛成死球时,在裁判员鸣哨发球之前,队长或教练员可用相应的手势请求暂停,时间为30秒钟。

24.1 一次暂停可与另一次暂停连续使用,中间无须经过比赛。 24.2 每局比赛中,每队最多可请求两次暂停。

24.3 暂停时队员不可离开场区接受教练员的指导。 24.4 不符合规定的暂停请求:

(a) 比赛进行中,在裁判员鸣哨发球的同时或之后;

(b) 超过规定的正常暂停次数的判失一分。 25 换人

25.1 在比赛中成死球时,教练员或队长可以向裁判员请求换人。换人时,应向裁判员报告下场和上场队员的号码。

25.2 在请求换人时必须在换人区内进行,否则裁判员将不接受请求并判该队延误比赛犯规。

25.3 换人时,持续时间仅限记录员登记和队员进出场必需的时间。

25.4 比赛中因故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能继续参加该场比赛,可由替补队员替换。如该队在该局已换人一人次,或场外无人替换时,则判为负局。 25.5 不符合暂停规定的请求:

(a) 在裁判员鸣哨发球的同时或之后提出请求。

(b) 无请求暂停权的其他成员提出的请求。

(c) 该队在该局已暂停过两次,则判该队失发球权或对方得一分。 26 延误比赛

26.1. 一个队拖延比赛继续进行的不当行为为延误比赛,包括以下行动:

(a) 在裁判员鸣恢复比赛后,拖延暂停时间。

(b) 在同一局中再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的请求

(c) 拖延比赛的继续进行。 27 对延误的判罚

(a) 在一局中,对一个队的第一次延误给予延误警告。

(b) 在同一局,同一个队任何类型的第二或更多次的延误均构成犯规,给予延误判罚,失去一分。 28 比赛间断

28.1 受伤:比赛中出现严重伤害事故,裁判员应立即中断比赛。该球重新进行。

28.2 如果受伤队员已不能进行合法替换时,则给予受伤队员5分钟的治疗时间,如仍不能进行比赛,该队被宣布阵容不完整。

28.3 一场比赛中同一队员只能给予一次供恢复的时间。

29 外界干扰:比赛中出现任何外界干扰,都应停止比赛,该球重新进行。

30 进攻性击球:在限制线后队员可以对任何高度的球用倒钩、脚踏完成进行性击球。但起跳时,脚不得踏及或超过进攻限制线,击球后可以落在前场区。 31 拦网:比赛中队员不得拦网。

32 拦发球:比赛中不得拦对方的发球。 33 成绩与名次

33.1 胜队得2分,负队得1分,弃权得0分。 33.2 如积分相等即按下列公式确定:

(a)A(总胜局数)/B(总负局数)=C,C值大的名次列前。

(b) 如C值相等,则按:X(总得分数之和)/Y(总失分数之和)=Z,Z值大的名次列前。 (c) 如Z值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第七章 参赛者行为

34 行为要求:

34.1.符合体育道德的行为。

34.2 参赛者必须了解并遵守规则。

34.3 参赛者必须以良好的体育道德作风服从裁判员的判定,不允许进行争辩。如有疑问,可以并只能通过场上队长提请解释。

34.4 参赛者不得有任何其目的在于影响裁判员的判断或掩盖本队犯规的和行为表现。 35 公正竞赛

35.1 参赛者的行为必须符合“公正竞赛”的精神,不仅对裁判员,对其他工作人员、对方队员、同队队员以及观众都要尊重、有礼貌。

35.2 比赛期间队的成员之间交流是允许的,但时间不得过长。 第七章 参赛者行为 36 不良行为及其判罚

36.1 轻徽的不良行为:对轻徽的不良行为进行判罚,但裁判员有责任用口头或手势通过场上队长进行指正。这个警告不记在记分表上。

36.2 给予判罚的不良行为:

(a)

粗行为:违背道德原则和文明举止,有侮辱性表示。

(b) 冒犯行为:诽谤、侮辱的语言或形态。

(c) 侵犯行为:人身侵犯或企图侵犯。

37 判罚等级:裁判员不良行为的程度,分别给予如下判罚,并记录在记分表上:

(a) 判罚:用于在全场比赛中任一成员的粗鲁行为,判该队失一分。

(b) 判罚出场:任何成员被判罚出场都必须离开比赛场地,不得继续能参加该局的比赛。教练员被判罚出场失去指挥权力,领队则可以按规定承担教练员职责。

(c) 取消比赛资格: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成员的第二次冒犯行为判取消比赛资格,不得继续参加该场比赛,无其他处罚,该成员必须离开比赛区域。

(d) 判罚的实施:不良行为的判罚是针对个人的,整场比赛有效。

(e) 同一人在同一场比赛中重犯不良行为时,按判罚等级中加一级判罚(队的某一成员连续地出现不良行为,后一次的判罚应重于前一次)。

(f) 局前与局间不良行为:任何局前与局间的不良行为,都应按规则进行判罚,并记录在下一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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