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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选聘大学生到基层任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阳原县关于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管理工作,发挥好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成长,按照《河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冀组通字[2009]1号)和《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到基层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张组字[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是指省委、市委、县委统一选聘,省委、市委、县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分配到我县基层任职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安排

第三条 县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任职的村及工作岗位。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原则上吃住在村,工作在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县委组织部同意不得借调、借用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

第四条 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担任村(居)委会主任助理。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可兼职村(社区)团支部书记,在乡镇党委直接领导下,协助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章 待遇保障

第五条 到村任职大学生属于“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 1 员,省、市选聘的大学生补贴待遇参照《中共张家口市委组织部 张家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张组通字[2009]8号)执行。县委选聘的大学生补贴待遇参照《中共阳原县委员会关于在全县公开选聘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的通知》(阳字[2007] 52号)执行。

第六条 到村任职大学生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是中共党员、团员的,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村(社区)党、团组织。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到村(社区)满一年的,通过考录,选拔到市、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不再实行一年见习期。任职满一年的,到村任职的工作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考录为国家公务员、被企事业单位录用、参军、自行脱产进修者,同时取消相关待遇并终止合同。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在乡镇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村(社区)党组织应明确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具体分工。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要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当好农业技术员。组织当地群众开展农业实用技术教育,大力引导农民勤劳致富,拓宽增收门路;积极收集和提供当地主要农产品供求信息;通过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示范带动等方式,把先进适用技术引入农业生产 2 第一线。当前重点推广张杂谷系列、旱作大葱、冬暖式大棚、秸秆揉丝等四项农业新技术。

2、当好民事调解员。掌握民事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制观念;加强同群众的日常联系,搞好民情调查,及时发现和排查矛盾隐患;积极稳妥地受理调解各类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搞好普法宣传,健全完善治安防范工作体系,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处理,随时掌握并及时反馈影响农村(社区)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协助乡镇、村(社区)妥善处理。

3、当好文化宣传员。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终端和社区党校,组织党员群众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积极传播先进的思想文化和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文明村、卫生村、生态村、文化特色村等创建活动和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4、当好站点管理员。负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的管理,严格执行远程教育工作有关制度,熟悉管理业务,保证站点正常运行;落实终端站点教学计划,提高点击率、收看率;定期对站点运行和党员干部“学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上报信息;搞好远程教育档案管理。

5、做好乡村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分级管理

第八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宏观管 3 理和工作指导,乡镇党委负责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的具体日常管理。

1、实行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岗位目标量化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根据大学生任职村(社区)工作实际,年初确定其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报县委组织部审定后,与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县委组织部对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的指导性目标,由各乡镇党委在与到村任职大学生签订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中体现。具体内容为:每月书写五条以上(500字以上)有价值舆情信息、心得体会等文章,并保证有一篇在县级简报等内部资料发表或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每半年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并付诸实施。书面调研报告上报县委组织部。

2、建立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工作日志制度。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详细记录每天工作的内容、进度、成效等,形成完整的到村任职工作日志,年终由乡镇党委书记审阅签字后统一上交县委组织部。

3、建立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阶段性评议制度。每季度由村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评议大会,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全村总人口的15%,对大学生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评议。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每年年底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年终述职大会上,向所在村(社区)“两委”、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进行述职,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同时,书面向县委组织部述职汇报。

4、建立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请销假制度。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在工作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要履行请销假制度。请假3日以内的,需经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同意;1周以内的,需经乡镇党委同意;超过1周的,需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每人每年请假时间(法定假之外)累计超过1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5、建立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教育培训制度。将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培训工作纳入全县干部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精选培训内容,完善培训保障机制。县委组织部每半年集中培训一次,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6、建立大学生村官岗位交流制度。在村工作满两年以上,经县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到县直相关部门、机关、乡镇之间轮岗交流或跟班学习,一年内任职村以外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个月。

第九条 各乡镇党委要加强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乡镇领导、指导,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帮带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工作体系,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及时加强引导和指导。乡镇党委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1、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制度,做好具体管理工作;

2、指导大学生制定工作计划;

3、检查督导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在岗情况及工作开展情况;

4、协调村(社区)为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提供必要的 5 工作、生活条件;

5、做好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传帮带工作;

6、有针对性地开展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培训;

7、定期召开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座谈会,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村、社区“两委”帮助和支持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开展工作,引导他们尽快熟悉环境,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并做好考勤和工作实绩记录。

第十一条 聘用期间,本人因参军、入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事业单位录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终止合同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照合同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由乡镇党委组织实施,重点对选聘大学生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经部务会研究确定具体等次。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落实激励约束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总数的15%。

1、优秀等次标准:

(1)政治观念强。能够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 6 针、政策,认真落实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团结同志、忠于职守、廉洁勤政。

(2)工作能力强。工作思路清晰,能够圆满完成年度岗位责任目标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任务,所负责工作处于所在乡镇领先地位,为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帮富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和经营管理才能,在引导群众共同致富和发展集体经济上做出突出成绩。

(4)团结意识强。注重维护班子团结,大局观念强,善于同两委班子成员协调配合,参谋助手作用发挥好。

(5)群众观念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好事,年终考核,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超额完成工作量化目标,个人分管工作在本部门或全县处于领先地位。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未经县委组织部批准连续一个月或累计两个月不参与农村工作的;

(2)无特殊原因完不成年度岗位责任目标任务的,完不成县委组织部下达的指导性目标的;

(3)参与农村家族宗派矛盾纠纷,影响班子团结、社会稳定的;

(4)半年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30%以上的。 第十五条

7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经过实践锻炼,组织协调、引领发展能力较强、表现突出的选聘到村任职大学生,鼓励担任党组织书记,或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社区)主任。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列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人选,积极推荐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乡两级事业单位在编制定员内补充人员时优先调入;表现特别优秀的,根据《河北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及时选拔到乡镇党政领导岗位。

第十六条 处罚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乡镇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和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用合同;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拒不服从组织安排、自动离职,或有其它原因不适宜基层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解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乡镇党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阳原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阳组字[200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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