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版)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广东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本实施细则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包括成品油批发、内部供应批发、零售和仓储经营(安全)许可。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成品油。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全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安监局(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初审、上报和日常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除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包括内部供应批发)经营企业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1995年版)、《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

(三)有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专职注册安全主任不少于1人);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

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有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二、加油站(或汽车用燃气加气站、包括水上加油站,下同)

(一)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建设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验收合格;水上加油站(包括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水上流动加油船和岸基加油站)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并经广东海事局或广东省海洋与渔政监督管理局的定点审查批准,其中:作业点相对固定的水上加油站必须符合《广东省水上加油站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粤经贸资源〔2003〕232号)、水上流动加油船应符合船舶检验规范的相关要求、岸基加油站应符合《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1999);

(二)必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加油站的站长(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按以下第

六、第七条规定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分别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经安全评价,符合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第三章

人员培训考核

第六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和其它从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分别取得《广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实行持证上岗。属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考核应当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教材、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以及国家和省安监局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一)省安监局对全省成品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省属、中央驻粤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日常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第

(一)款的企业除外)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负责制订落实培训、考核、发证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省安监局。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其它从业人员(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下同)的安全生产培训以本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本企业考核合格者,由本企业或培训机构发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登记卡》,并分别报所在地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

第四章

安全评价

第八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自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安监部门(含省级)认可的相应资质,熟悉石油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落实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措施,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

成品油经营企业可采用招标等多种方式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不得随意干预评价活动。

第九条 在外省登记注册并获国家安监局认可资质的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到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行项目备案制度。在承接项目前,必须先后分别向省安监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同意后(格式见附件1),方可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业务。

第十条 广东省安全评价机构在各地开展评价活动,承接项目前必须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格式见附件1),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必须向成品油经营企业(称委托方)出示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书,并提供直接参与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的名单,同时应当与委托方平等协商,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要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安监局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和省安监局印发的《广东省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独立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不少于五份),经委托方签字确认后,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局备案。

(一)评价结论分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和“未能符合安全要求”三种。

(二)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报告才能作为申报经营许可证资料的组成部分,予以申报。

(三)评价结论为“未能符合安全要求”的,委托方必须针对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得力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评价机构应负责跟踪落实,重新评价;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由当地安监局应知会当地经贸、工商等部门,吊销原已发出的有关证照,报当地人民政府,实施依法关闭。

第十四条 评价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应加强对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报送备案的评价报告在申报经营许可证前,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技术专家(不少于5名)到现场进行抽查,如发现评价报告存在问题,应立即责令安全评价机构改正并重新作出安全评价。重新评价不得重复收费。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查发证程序

第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属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由地级以上市安监局直接受理(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由广州市安监局受理并负责初审);加油站由所在地的县(区)安监局受理。成品油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统一按照A4纸装订成册):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本表EXCEL电子表格制成磁盘一张);

(二)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储油罐(油库)设在省外的,应提供储油罐(油库)所在省的当地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和当地市安监部门审查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书原件(申请人应带上原件分别送受理、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

第十六条 县(区)安监局接到经营加油站企业申请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包括评价报告所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加盖原件核对章(主要指评价报告所附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意见书、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人员培训后领取的资格证书,下同),审查合格的,应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地级以上市安监局。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安监局对企业申报或各县(区)安监局上报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到企业现场检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成品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的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分类汇总上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将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各市转告申请人。

第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必须事前获得省级以上经贸(或贸易,下同)主管部门的批准。

成品油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油库获得省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必须执行安全“三同时”制度,在编制油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预评价,并按项目立项等级报同级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经审查提出意见后,将预评价报告与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安监局备案,才能进行设计、施工和建设。

对于同意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在领取省级以上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时,必须将原已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交给所在地安监局暂扣;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或油库项目竣工必须经各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按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七条的程序办理或重新申请领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于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区)安监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填写《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由县(区)安监局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安监局审核,审核同意的,报省安监局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如需继续经营的,应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的程序,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有效期满后,未领取新证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成品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经贸、工商、公安消防、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

经营限制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安全,禁止下列危及安全的经营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越范围经营成品油;

(二)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成品油;

(三)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或加油站销售成品油;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经营走私、非法炼制的非标号或国家明令禁止的成品油;

(六)加油站利用后方油库,通过加油机以外的其它方式销售成品油或变相从事批发业务;

(七)加油站擅自掺混、调制成品油;

(八)非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的加油站内开办大型超级商场(便利店除外)、餐馆、洗脚屋、发廊、桑拿、娱乐场所或旅馆且不符合防火间距的;

(九)国家、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属下列情况的,不得纳入申报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范围:

(一)加油站、储油设施(油库)的建筑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

(二)加油站、储油设施(油库)所在位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的加油站;

(四)从事燃料油、污油、沥青的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企业;

(五)清理整顿或专项整治期间列入关闭的加油站、储油设施(油库);

(六)经调查核实存在严重危及安全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评价活动,公平竞争,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向承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备案,擅自开展评价活动的;

(二)随意设置分支机构、转借机构资质、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成品油经营企业委托安全评价的;

(三)评价人员涂改、伪造、转借《注册资格证书》的;

(四)资质条件已发生变化,仍继续开展与自身资质条件不相符的安全评价活动的;

(五)在同一地区所进行的安全评价或在一个资格复审周期内,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书,经抽查累积三次以上未能通过技术专家审查或复查,继续开展评价工作的;

(六)所完成的安全评价未能给委托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超越本机构资质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和弄虚作假、故意避重就轻、降低评价标准;

(八)国家、省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经营行为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和发证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不得上报、不得给予发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按国家安监局报请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核准的标准统一执行,各级安监局在审查、审核、发证过程中,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监局应当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审核、发证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区)安监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自觉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条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规审批的,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令第302号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

(二)经营单位擅自超出核定经营范围、核定储量经营储存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成品油经营企业(包括仓储)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

第三十二条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安监局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知会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四)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伪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第三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由原授予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已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重新办理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成品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成品油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成品油市场经营许可检查方案

成品油油库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江西省成品油经营许可操作手册(材料)

成品油进口许可

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甘肃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版)
《广东省成品油经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