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目录
1、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2、农药经营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3、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4、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5、应急处置制度
6、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7、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8、农药使用指导管理制度
9、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
10、经营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11、农药装卸、搬运制度
12、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
一、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审验供货单位资格,必须是农药生产企业或者具备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2、查验并复印所经营农药的有关许可证件等。如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农药产品标准复印件;
3、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验明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的有关内容;不得有粘贴、剪切、涂改。
4、检查产品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
5、查产品是否有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执行标准,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三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查询农药名称是否与农药登记证的名称一致。
7、检查产品是否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各级包装都需查验。
8、检查产品标签是否有二维码,且通过扫描是否可溯源。
9、检查进口产品是否有标注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9、进货查验中发现问题产品应拒收,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
二、农药经营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1、采购农药必须要有进货单。
2、农药购进必须扫描二维码进行进货的录入,记帐系统必须包含农药的名称、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规格、进货数量、生产企业名称和供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3、记录按生产厂家或供货单位以及农药的种类进行分类管理。
4、采购台帐按季度和年度下载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并留存备查,记录保存两年。
5、所有农药销售都必须扫码,销售记帐系统必须包含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
6、农药销售必须打印销售凭证。
7、销售记录按日期及农药的种类进行分类管理。
8、销售台帐按季度和年度下载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并留存备查,记录保存两年。
三、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针对农药经营涉及的所有环节,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并确保落实到位。
2、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产品标签或说明书的规定销售农药。
3、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4、经营场所农药摆放要规范,现场要时刻留有营业人员,销售时严禁产品混淆、卖错、拿错,销售的农药要有详细台帐。
5、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人员,应穿戴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
6、接触农药后要用流动清水将接触部位皮肤冲洗干净,发现不安全问题,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指导其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合理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事故发生。
8、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农药污染环境。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1、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
2、做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
4、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
5、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应急处置制度
1、发生农药中毒或火灾等安全事故,经营人员要迅速撤离到安全区,立即拨打119或120急救电话,并组织营救受伤人员,迅速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中毒或火灾等情况,以便迅速控制危险源。
3、及时对农药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性质和程度,对事故造成的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等现实危害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抢救等措施进行处置。
4、
对突发重大病虫害,应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
六、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仓库必须专人管理,必须有库存管理系统。
2、严格执行农药出入库登记制度。入库时应检查农药包装和标志,记录农药的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出库农药包装标志应完整。
3、仓库必须安装排风扇等通风设备,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库房内农药堆放要合理,应远离火源、电源,避免阳光直射,垛码稳固,并留出运送工具所需的通道。
5、农药仓库必须与其他商品仓库、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
6、仓库内不能储存食品、食用农产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与化肥等其他农业投入品必须分区域储存摆放,且具有相对独立的储存区域。
7、按农药品种不同分类储存农药,除草剂及限制使用农药必须单独区域保存,并设立明显标志。所有产品按品种、规格有序摆放并设立帐卡。
8、入库产品必须是进货查验合格的产品,进货查验不合格的产品有权拒收。
9、入库的货物,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验收产品的数量、名称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实物与货单内容不相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10、仓库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各种货物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11、产品出库必须打印出库单,登记出入库台帐。
12、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含农药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期初库存数量、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结存数量及备注等,单个物料的计量口径要一致。
七、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1、采购农药必须与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签定农药废弃包装回收协议。
2、按农药包装种类分别设置农药废弃包装回收桶,做好防雨、防渗漏措施。
3、广泛宣传 要向农户等农药使用者深入介绍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告诫其不可随意乱丢乱扔,更不可以用来装食品和饮用水,并向农药购买人阐明农药废弃包装的回收义务。
4、回收的农药废弃物集中存储,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以防造成污染。
5、不能按普通废物处理回收的农药包装,必须定期要求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进行回收。
6、对于生产厂家未回收的农药包装,报告农业主管部门,集中到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7、做好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的台帐。
八、农药使用指导管理制度
1、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
2、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对症推荐,正确说明产品的用途,不得超出农药登记范围推荐。
3、严格按照国家禁限用农药管理等规定,向使用者说明该产品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范围。。
4、严格按照标签上所标注的使用方法介绍施药方法。
5、根据农药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规定的单位面积的制剂用药量讲解农药稀释与配制方法。
6、合理说明产品的施药时期、使用条件、限用地区和敏感作物等产品的使用技术要求。
7、结合标签上的注意事项、像形图等,详细地向使用者讲解产品使用注意事项。
8、向使用者正确介绍该农药产品对鱼等水生生物、鸟类、蚕、蜜蜂及蚯蚓、土壤微生物等有益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的不利影响。
9、按照标签上标注的像形图,正确地向使用者介绍安全防护措施。
10、按标签上的中毒急救措施正确介绍产品中毒急救事项,在销售时应提醒使用者:使用农药一旦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应及时携带农药产品标签到医院就诊。
11、强调产品贮存要求,提醒使用者勿过多贮存农药,应随用随买。
九、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
1、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
2、营业前做好柜台、货架、商品及地面等环境卫生,达到干净、整洁、玻璃明亮,随时保持商品及环境的卫生。
3、熟悉所负责管理的农药产品知识, 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做到对所负责每种产品的用途、性能、产地、规格及特性、都了如指掌。
4、营业中应随时保持柜台及货架上的展示产品充足和整齐,不得出现展示产品不足和摆放零乱的现象。
5、柜台到货须认真清点验收,作出登记,及时上柜,在货架上归类堆放整齐。
6、掌握产品定位陈列技巧和理货要求,负责本区位产品的上架补货和陈列。负责对超出有效期,滞销货作出登记
7、观察销售环境,注意防止产品被盗。如有可疑情况和突发事件,沉着冷静,迅速通知保安和区域主管到场处理。
8、营业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串岗、离岗。如有事离岗须向上级或其他员工做好委托。
十、经营人员岗位操作规程
1、经营人员要经过培训上岗,掌握农药的基本知识。
2、工作人员销售农药要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要有防护措施。
3、要对用户负责,为用户做好技术咨询服务,要告知用户使用方法和标准剂量。
4、要告知用户施药时的注意事项,防止中毒,万一中毒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5、要告知用户对农药的保管方法,尤其是对毒性较大、易燃等农药,要按要求妥善保管好,注意防火。
6、、严禁卖假药、卖错药;严把进货关,禁进证号不全,日期不明,说明不全,厂址不清的农药进店。
7、建立农药的进销台帐,农药必须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8、实行责任负责制,如有发现问题各负其则,如有违规者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加倍处罚。
十一、农药装卸、搬运制度
1、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
2、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
3、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不能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
4、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
5、搬运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吸烟、喝酒、不得吃东西、不得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6、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十二、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
1.装卸人员要经过农药安全知识的教育,了解所装运农药的危险性质。
2.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操作时轻搬、轻放,不得碰撞、倒置,要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
3.装卸人员穿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品。
4.装卸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作业。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5.泄漏的农药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出仓库到安全区换包装容器处置。 6.泄漏污染地面,用沙土等处理干净,使用后的玷污物妥善处理。
推荐第2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1 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
2 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八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照片;
(五)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六)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经营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经营者名称、住所、营业场所、仓储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事项。
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经许+省份简称+发证机关代码+经营范围代码+顺序号(四位数)。
经营范围按照农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分别标注。
农药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4 第十三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增加限制使用农药或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表、农药经营情况综合报告等材料。
第十七条
原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
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将农药经营许可证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6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农药经营者申请注销的;
(二)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职责,自觉接受农药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7 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农药经营者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日前已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
8 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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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毒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尊敬的各位上级领导:
申请人:***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注册日期:2018年*月*日
申请原由:我单位原办有高毒农药经验许可证,依据农业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现重新申请高毒农药经营许可证。
在此特请上级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准予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盖章
申请人:
201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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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也感谢大家给我的支持,《农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购药、合理用药》这一章节,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由于时间问题,首先我们简单的学习一下农药的相关法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
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经营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以下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罚 则
第四十条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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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及行政许可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取得农药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按本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农药经营企业的招投标,未中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向新设立的批发企业采购农药产品,禁止从其他渠道进货;原有农药批发企业在其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可以向新设立的农药零售企业或原有农药零售店供应农药产品。省工商、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原有企业对库存产品进行清点核查。
第五条 农药经营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为原则,为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全省农药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2-3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农药批发企业除在省内设立批发总店外,还应当建立覆盖全省各市县满足就近服务需要的农药区域配送中心。每家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6或9家区域配送中心,每个市县至少1家。区域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从事农药批发企业配送业务,不得从事零售经营。
农药零售企业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家。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国营农场布局和交通状况等因素可作适当调整,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
(二)农药批发企业经销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有植保、农学、化工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 。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建立不少于15人的植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队伍。
(三)有合格的仓储设施。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具备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仓库,配备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四)有相适应的配送能力。配备农药配送专用车辆,每个区域配送中心应当具备每批次运载能力20吨以上,满足本区域农药配送的运载要求。
(五)区域配送中心设置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仓储设施和营业场所应当设立隔离措施,并与周边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饮用水源地、医疗教育机构等保持安全距离。
(七)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八)应当建立农药采购招投标信息系统、农药经营电子台帐管理系统。
第七条 申请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农药零售企业经销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有植保、农学、化工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从事农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
(三)农药零售企业设置的营业场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有合格的仓储设施。农药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不少于500平方米的仓库,并配备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
(五)有相适应的配送能力。配备农药配送专用车辆,农药零售企业的运载能力每批次达5吨以上,满足本乡镇农药配送的运载需求。
(六)仓储设施和营业场所应当设立隔离措施,并与周边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饮用水源地、医疗教育机构等保持安全距离。
(七)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八)配备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专用电脑。
第八条 申请农药批发和零售经营许可程序:
(一)公开招标。符合申请条件的农药批发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农药零售企业招投标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药批发企业招投标办法实施。
(二)公示。农药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招标结果,分别由省和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海南省农业信息网、海南日报等相关媒体或网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申请受理。申请农药批发或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交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批发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零售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四)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农药批发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零售企业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资质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资格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
(五)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中标企业依据招投标条件验收合格后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农药经营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相关资质证明和材料:
(一)《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专营特许(零售许可)申请表》;
(二)从业人员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书;
(三)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者租赁意向书及消防安全环保等安全设施设备清单;
批发企业还应当提供区域配送中心建设规划、布点方案和仓储设施及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等;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上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六)农药经营的卫生安全、质量监控、电子台账、责任追溯和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诚信经营保证书;
(七)申请批发企业还应提供所批发经营的农药品种登记表(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等);
(八)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农药经营企业在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药市场监管网络系统,并与农药经营企业设立的农药采购招投标信息系统及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二条 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重新核发。
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符合经营条件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立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制度,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应当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在省(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本金与利息属农药经营者所有,农药经营者不再从事农药经营业务的,返还其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农药质量及药害事故赔偿保证金制度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农药采购招投标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通过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确定农药供货企业、品种及进货价格;农药批发企业依据招投标结果采购农药,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药零售企业可以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实际,要求农药批发企业采购指定的农药。
第十五条 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政策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价格的监管,对不执行政府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制作本企业经营农药产品的专营标识。专营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具备防水、防潮、防伪、易识别等特点,不得影响农药品种原有包装标识。
专营标识应当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药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实际需要配备专业执法人员,维护农药市场秩序稳定,严格执行违法经营使用农药举报奖励制度,其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6篇:农药经营
1、由农民要什么我卖什么转变为我卖什么农民买什么。
由于农村的科技普及率还很低以及农民对科学技术发展的信息知之较少 往往在防治病虫草害时指名要推广20多年的老农药品种如甲胺磷、10
59、3911等剧毒农药。如果你按照他们所要的提供货源卖给农民就显示不了你 的卖药水平同时也不符合农村产业政策。你必须向农民推荐高效、低毒、低 残留、效果好的农药品种让农民充分了解使用高毒剧农药的坏处使用新型 农药的好处。要完成这个转变作为经销商本身要认识清楚要熟知国家生产 无公害、绿色产品和有机农业的用药政策和规程学习农药知识能说出理由 能使农民信服这样你的卖药水平才能提高你的经营效益和声誉才能提高。
2、由经销向营销转变。
简单的把商品摆在货架上卖给对方获得利益后就不闻不问了这叫经销。 不知道你所在的地区范围内农业生产上需要什么农药解决什么问题能有多 大的销量以及在什么季节卖什么农药品种等等这样做不好农资经营。你要 学会营销要全面了解你所在的区域内农业生产所需营造一种环境主动解 决生产中的存在问题。
3、由\"座\"商向\"行\"商转变。
目前很多乡村农药经销商还是进货到家搬货上架来客卖货。丈夫进货 妻子收款开门是店关门是家。这样的方式难以做大要走出家门调查和 了解市场要下到田头和农民交谈用你的知识去指导农民主动地请农民到 你店里去买药解决生产中的问题。这样你的生意才能做大。
4、由经营向\"精\"营转变。
有些人吃着自己的想着别人的看别人进什么货他也进什么货几乎把市 场上所有的农药品种都进到家无主无次往往进货量大退货量也大。这样 批发商不高兴生产厂家不满意。最终自己也做不好更搞不好与同级邻近经 销商的关系。恶意砸价两败惧伤。要搞好自己的市场突出自己的特色进 货要\"精\"只要能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不要什么货什么规格的都进。别人有的我不一定有可以选择自己的独家代理品种做好服 务充分挖掘自己的一片市场不要把手伸得太长。
5、由经销商向服务商转变。
要通过服务去占领、扩大、巩固自己的市场不要抵毁对手而要超过对 手战争没有双赢而经商的竞争具有双赢。要做好这个转变就要做好以下 工作(1)着眼搞店铺。要提升你店铺的声誉作成一个百年老店。宣传某一个 产品是暂时的而提升你店铺的声誉是长久的要从单纯的经营中走出来步 入店铺时代。大家是否有这样的感觉以前对农民宣传总是这样说\"我们都是 从植保站进的货。\"利用植保站的名气为你宣传为你的生意服务。现在有很多 经销商是农民信任他才去的关心的倒不是在哪里进的货。他们关心的是在你 那里买的药假不假能否解决问题。要你的信誉要你的技术因此第二件 工作是(2)把你的药店办成一个植物医院。农民买你的农药是去防病治虫的这 个药怎么用这是什么病这个病什么药治农民一般不懂要去问你如果 你不知道显示你的是个开药店的。如果你懂得植保知识掌握用药技术农 民就相信你、信任你你的生意就兴隆。因此各位朋友要学习科技知识把 打麻将、打扑克的时间用来学习有好处。你要成为一名植物医生把你的店 铺办成植物医院。
(3)搞好店面装饰提升店铺形象。开店要有门面门面要有牌匾牌匾要 有气势店内要整洁各类农药品种摆放要规范、整齐各类宣传画、宣传资 料张贴有序方便农民观看而不零乱不要与食品经营放在一起要分开。
要做好一个乡村级农药经销商在完成以上五个转变的基础上还要调整 好几个心态。
\"心态决定一切\"世界上成功者都是心态好的人心态的好坏决定一个人 事业的成败。
1、坚定的心态。做什么事都要坚定一旦目标认定就要义无反顾地做下 去有些人认为自己起步晚是个小户畏难情绪太重不要认为自己不行 要争当第一要敢于面对。(秀才的故事)
2、感恩心态。
是谁给了我们财富?谁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消费者是我们本乡、本村的
农民。安利培训课中讲的很好世界的财富在哪里在消费者手中。谁赢得的 消费者越多谁的生意就做的好你得到的财富就越多。因此你一定要把顾 客视为上帝服务好切不可愚弄顾客。
3、付出心态。
先有付出才会有收获。你要在得到任何东西之前你必须先要把它全部 奉献出去。
你要先付出精力去学习付出行动去感召付出劳动去送货付出资金去 进货…。(路人喝水的故事)
4、平等心态。
不要认为我干农资年代多赚钱多是大户就看不起新开户看不起小 户。其实每一个事物存在就有其存在的道理。现代企业制度中就不分企业等 级大小企业是平等的。(划线的故事)
5、竞争心态。
没有竞争就没有发展就没有进步你要想在农资行业做大做强你必须
走在前列在竞争中取胜不要在一团活气中磨平了自己的棱角。竞争靠什么?
降价?降到一定程度时你就是搬运工做生意的目的是什么?到一定程度
如果不搞假劣产品你将自动关门到那时谁都不和你做生意农民也不会去 买你家的商品。这是一条死路绝对不可取。搞假货?更不行哄骗一次不能 有第二次。
靠什么? (1)靠质量。一定要进厂家信誉好、质量优的产品不能图便宜进假货。 (2)靠服务。用优质的服务吸引顾客领先对手一步你就是胜利者。
(3)靠技术。卖产品不如卖技术以上也讲到了要把你的店铺办成一个植 物医院把技术指导好了问题解决了农民相信你了你的生意就好了。
四、如何选择县级客户
1、县级农药批发商的作用与地位目前虽然提倡和大力推进农资连锁经营 但从实际效果看均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哪一个生产厂家具有雄厚的实力 包揽全国或一省一县的病虫草害防治所需农药。因而厂家的连锁经营目前还 没有哪一家真正成功。有的厂家提出做终端市场直接把产品卖到零售商手中。 就目前来看想法很好但结果不行即使厂家有一支庞大的销售队伍也不 可能有包治病虫草害所需的所有品种。县级批发商仍是承上启下的一个必不可 少的环节。因为县级批发商可以采集众厂家之优质品种于一身再通过自己与 终端零售商建立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网络把产品销到农民手中可以满足当地 防治任何病虫草鼠害的需要。所以厂家必须选好一个县级客户来代理你的产 品。
2、县级农药批发商的现状也和乡村级农药零售商相似的是进入门槛低。虽然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个体不得经营农药但实际上绝大部分为个体经营 假集体真个体夫妻店、父子店为多。经过10多年来的竞争发展一些有技术、有实力经营大户突现出来。在一个县几十户的批发商中独占鳌头年销售额在 1000万元以上。而更多的夫妻店年销售额仅在300万左右徘徊有的更低。从 经营的品种上看有技术有实力有影响的大户以推广新品种为主而小户则 以常规品种或串货为主。从从业人员的组成看多数来自供销社下岗人员一 部分为植保站人员其余的为后期加入的社会人员。
3、选择县级客户的几点建议
(1)选有实力的大户。在进入之前可以在一个县的范围内作调查谁是大户、谁的信誉好然后再去找大户面谈。具有特色产品的去找大户。(2)选有技术的客户。农药的使用技术性强有技术的客户可以为农民用药
作指导便于新农药的推广。技术含量高使用要求高的产品去找有技术的 客户。
(3)选择诚信的客户。实力再大技术再好如果不守信用将会给你的经 营带来许多不良后果使你陷入欲拔不能的境地。无论什么情况都要选择诚 信客户。
(4)选择既有实力又有技术而且诚信的客户这是最为理想的客户要 努力争取。一旦产品进入将有很好的合作前景。
4、与客户谈判的实用方法。与客户谈判的过程是一个利益博栾的过程在 战场上没有双赢但在经济贸易中应当有双赢的结局。不要试图占尽好处应 多给客户一定的利益甚至是利益的大头。在与客户谈判的过程也有很多技巧。
(1)初见客户不要直接谈产品而应当介绍你为什么来找这个客户。如我 是经过细致走访认为你们经营搞得好网络健全诚实守信我是慕名而来 等等。
(2)介绍公司概况简要而准确。
(3)推出你的产品并概括地介绍产品的功能与特点。
①本产品的市场定位是什么。针对什么样的病虫草害对什么防治特别好 这些成份复合后有什么优点。
②本产品的有效成份及含量以及加工方面的独特之处。
③本产品中有效成份的作用特别是针对某一地区病虫草害发生的特点 找出本产品的卖点。应当找出1-2项在本地防除有害生物的突出卖点。
④产品的市场定价并分析批发商和零售商各得利益。在找出卖点的基础 上合理分配各方利益十分重要。
(4)介绍公司对该产品的促销政策及市场保护的决心与方法。市场保护十
分重要否则前功尽弃。 (5)不要试图第一次就给客户太大的数量压力只要你对你的产品有信心
第一次进货的多少不成问题要有抛砖引玉的策略。
一般来说只要你能细致地介绍完以上内容只要产品对路价格合理 客户是能够接受你的产品的。与客户谈判技巧是多样的如何应对众多不同的 客户使你的谈判获得更大的成功率这就要看你的素质修养和谈判技巧的掌 握了。
五、如何卖好自己的产品 在选择了一个较为理想的客户以后就要与客户一起进行产品宣传、推广、促销只有把产品卖给农民才能说你实现了业绩否则产品库存在客户手 中最后还要回到厂家。因此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产品质量与市场定位生产厂是农药流通的源头必须有适应农业需求 的产品才能被农民所接受需要有完善的手续优良的品质生产的每一个品 种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定位突出的效果。
2、有一个素质优良的营销队伍。厂家与客户的联系是以产品为纽带以营 销员为介质。高素质的营销员带着优质的产品就能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感情稳定 的关系你的产品在这个区域就能卖的好。
农药经销商对营销人员的要求
(1)良好的形象诚恳的态度第一眼给人以好感。人是有感情的先入之 见十分重要有一个好的初始印象为之后的谈判开一个好头。
(2)懂得一定的植保和农药知识。特别是将产品向不懂技术的客户介绍时尤 为重要你的知识将给他增强信心最后是听你安排。
(3)有根据地吹嘘产品。适当夸大一些产品的作用是可以的但一定要适度。
(4)不轻易承诺有诺必信。
(5)照顾双方利益用好用活厂方政策。
3、与经销商一起开好产品推介会。在确定目标定位的基础上召开产品推
介会是最好的形式之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开好产品推介会要考虑以 下几个问题
(1)产品的目标定位要准。所推广的品种一定是当地防治病虫草害所需的 而且市场上虽有竞争但我们的产品有明显优势的。能够解决当地农业生产的 突出问题。
(2)要把握好会议的时机。在选定目标的基础上推介会的时间很重要。过 早召开不利于产品的稳定地位易被市场上同类产品所蚕食、挤占过晚召开 又不利于产品的铺货。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推介会召开的时间以农民用 药时间提前15-20天为宜会后迅速铺货占领市场。
(3)准备好会讲话材料。客观、实际地介绍厂家概况与产品功能讲活内容 应包含以下几方面
①厂家的发展规模与行业地位。内容要客观时间要短5分钟足矣。
②产品的功能与特点。较为详细地介绍产品的功能、特点作用与使用技 巧达到的预期效果与同类产品比较的优点和缺点等。可以有根据的夸张一 些但千万不要过分吹虚时间以10-15分钟为宜。
③产品的售后服务与承诺。为零售商解除后顾之忧做到不轻易承诺但 有诺必信.
④邀请植保专家作技术指导。
(4)设计好促销品。鼓励现金当场开货。
促销品的设计是能否有效地刺激零售开货的重要环节之一。各地没有定式 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奖品价值应在产品价值的10%以内这还要 看具体的产品利润灵活而定。不管是价值几何力争使顾客喜欢为好。
(5)做好电视广告。根据厂家实力和需要设计一个一分钟以内的电视广告
可以起到一定的轰动效应。(6)了解市场发展及时回访。市场是变化无穷的作为厂家应当及时了解市
场发展动态调整思路促进产品销售及时与批发商一起走访零售商发现 问题找出解决的办法。
六、解除困惑快速成长
1、怎样做品牌与什么样的经销商合作。
①要有系统的品牌计划要选优质产品和诚信的商家来竖立自己的品牌。
②要看所选择的商家有没有品牌意识。商家可大可小但关键是看老板有 没有品牌意识他的思想定位是什么?
③所选择的商家在这个行业中的地位如何是否有创新观念与行动是否 有你所佩服的市场操作手段。
④你能否从合作的商家那里得到更多的知识包括技术的、理念的等。
2、如何面对赊销。赊销会葬送企业这是一个真理。现实问题是上一级 要求现款而你对下级赊销这就带来了难题。解决的出路就是你必须有计 划地控制赊销把有限的资金用来良性循环特别是一些信誉不好的户更不能 赊欠。我们学习时老师说过这样的话\"记住作为厂家永远只是做锦上添花的 事但决不做雪中送碳的事。\"
3、价格高的产品怎么卖?
有很多人不比品牌不比质量而只比价格总是喜欢卖一些质次价低的 产品。这样你永远卖不出水平来也卖不出品牌来。你要明确消费者为什么买 产品。是要满足他在某一方面的需求。天冷了要买棉衣御寒天热了要买空调 纳凉。种庄家要买种子肥料防病虫要买农药。而要达到他需求的标准没有 好的质量是不行的好质量的产品的价格总是高些的。因此高价格的产品怎 么卖注意找出差异化。
①农资产品讲求质量与效果。--我的产品质量如何效果怎样。②农民种庄稼讲究品质与收成--使用这个产品对品质与产量的影响有多大。
③宣传讲解做细致工作。俗话说\"买卖不成言语不到。\"你一定要细致地宣 传你的产品与别的产品的差异在哪里。
举例一支毛笔好点的价值不过几元钱但如果这个毛笔说是徐悲鸿曾用 过作画的那么它会怎么样呢恐怕要成千倍的翻吧。因此要找出产品的独 特卖点找出差异之所在。细致地向客户介绍这个产品贵些的理由是什么?
4、如何扩大稳定你的客户群。
消费者是世界财富的拥有者谁盈得的消费者多谁的财富就越多。因此 如何稳定扩大你的客户群体是使你生意迅速提高的根本。因此你要把
①把架子放下来--消费者是上帝。
②把工作做下去--主动上门搞好服务。
③把感情加上去--言语、表情、活气升财要知道钱散人聚的道理.舍得、有舍才有得。节日慰问送小礼品。
④把细节抓起来--工作要做细考虑要周到。种什么作物需要什么农药 品种你要心中有数本上有明细。
5、市场混乱如何面对
经销户多品种乱串货、砸价、竞争激烈应当怎么办?
①冷静分析不盲从。要分析串货砸价的是什么人什么品种对我有多 大的影响绝不能听风是雨人砸我也摔。如何有效预防恶意窜货。A.从产品 的标识入手做地区差异化。B.加强内部管理管好自己的业务员。C.加强对 经销商的教育建设规范网络。
②剑走偏锋。做与别人不一样的事情。当市场上某种品牌做烂了我就不 做了。比如复合肥某一复合肥的市场控制不了串货砸价无人管就不要做 这个牌子的复合肥鄂中复合肥品牌响品质好渠道正有保障你要立刻 转向鄂中牌的。
6、都是多年的生意伙伴人情面子过不去怎么办?
做生意讲究赚钱做朋友讲究两肋插刀做生意与做朋友不一样完全可 以不做生意只做朋友当然又做生意又做朋友最好最理想这一点要摆正。 客户选择不是一成不变的该调整时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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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农药零售经营许可管理改革公告
(一)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金或银行资信证明不低于150万元(含150万元)。
2、农药零售企业经销人员须持证上岗,具有植保、农药、化工等相关专业学历或有从事农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
3、.农药零售企业设施的营业场所为一整体,单层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4、有合格的仓储设施。农药零售企业应当具备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仓库,并配备卫生、消防、环保等设施设备。
5、有相适应的配送能力。配备农药配送专用车辆,运输能力每次达5吨以上,以满足本地区农药配送的运载需求。
6、仓储设施和营业场所应当设立隔离设施,并与周边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区域、饮用水源地、医疗教育机构等保持安全距离。
7、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安全防范、责任追溯等经营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
8、配置不少于一台的农药经营电子台账管理专用电脑。
9、具有缴纳30万元质保金的能力。
(二)需提交的资质证明和材料
1、《海南经济特区农药批发专营特许(零售许可)申请表》,可从三亚市人民政府网、三亚农业信息网公告档下载;
2、从业人员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或职称证书;
3、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租赁期在3年以上)或者租赁意向书及消防安全环保等安全设施清单。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具有法律效力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农药经营的卫生安全、质量监控、电子台帐、责任追溯和经营管理制度,以及诚信经营保证书;
7、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其它
省报时间:9月26日至10月16日。
申报地点:三亚市政府服务中心农业局行政审批窗口(市政府第一办公楼旁边)。 联系人:浦德珠
联系电话:388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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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或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优化农药生产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审查细则。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农药生产许可证实行一企一证管理。
第六条
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新农药登记,
1
并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搬迁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
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符合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的要求。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产许可信息化管理,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控。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以及特殊岗位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布局合理;
(四)拥有与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及其配套的保障生产正常运转的设备、辅助设施,具有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设施;
(五)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专设质检机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布局合理;
(六)具有相适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排污许可证;
(七)具备与农药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及设备,生产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八)具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3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等相关批准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还应当提交新农药登记证,以及生产厂址坐落于省级以上化工园
4
区的相关证明。
扩大化学农药原药(母药)生产许可范围的应当提交生产厂址坐落于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相关证明。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生产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技术评审。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不包括技术评审时间,但技术评审时限不超过90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审查不合格的;
5
(三)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未取得新农药登记证的;
(四)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的;
(五)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
(六)其他不予核发的情形。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网上统一进行。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4位数),生产范围按原药(母药)品种、制剂剂型标注。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七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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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变化情况;
(五)生产情况综合报告,包括农药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环保、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
(六)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许可证明材料;
(七)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第十八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可以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限不超过60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未在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内提交延续申请的;
(二)发现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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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五)发生产品质量、环保、安全等事故,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
(六)未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处置义务的;
(七)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
第二十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化学农药原药(母药)生产企业不在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的,不予扩大其农药原药(母药)生产许可范围。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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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并对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或者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与登记试验的样品一致。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将农药生产、销售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终止农药生产的,应当在30日内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注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农药生产企业主体资质依法终止的;
(二)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
(一)、
(四)项规定不予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予以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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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撤销或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接受举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属实,对保障生产安全、挽回损失较大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生产天敌生物等农药的,实行备案管理,应当提供生产地址、产品质量标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农业主管部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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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应当加强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组织和监察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协助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第三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或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二)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委托未取得相应农药的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已取得相应农药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工、分装的农药为假农药或劣质农药且情节严重的;
(四)接受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委托人委托加工、分装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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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为假农药或劣质农药且情节严重的;
(五)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加工农药的;
(六)有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且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七)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八)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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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分装农药的;
(五)生产天敌生物等农药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的。第三十四条
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下列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企业名称变化的;
(二)住所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化的。
第三十五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包含新农药的,应当先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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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生产相应的农药产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农药登记证但未取得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或者农药生产许可证,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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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管 理 制 度
甘肃新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5日
目
录
1、农资产品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管理制度-------------- 1
2、农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
3、农资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3
4、农资经营应急处置制度--------------------------- 4
5、农资仓储管理制度- 5
6、农资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6
7、农资使用指导制度--7
8、农资经营岗位操作规程-----------------------------8
农资产品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
1、必须向具有合法资质的农资生产企业或经销商采购农资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核实并妥善保存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及供货协议。不得向无证企业或个人采购农资产品。
2、采购农资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农资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管理规定,查验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索取相应批次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登记、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对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农资,不得入库,并做好退货处理记录,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向仙居县农业局报告。所购产品信息必须纳入浙江省农资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3、对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证明核实无误后,应索取进货发票,进货发票应注明进货时间、产品名称(产品通用名)、规格、批次、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4、必须向农资购买者出具发票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如实注明售出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时间以及购买人和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当出具使用指导意见和注意事项。
5、所有产品均应按进、销货日期依次记录并建立进货、销售台帐。进销台帐内容包括:进货日期、供货商、商品名称、商标、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登记证以及销售日期、购货单位、规格型号、销货数量、保质期等。进、销货凭证、证明文件资料分类保管,台帐至少保存两年。
6、推行实名购买制度,进货、销售信息应当实时录入农资监管系统,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
1 农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农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守法经营,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销售农资时,应当根据所售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2、严把农资进货关。从合法、诚信的供应厂、商处购进农资产品,杜绝与无证企业或个人发生业务往来。
3、严格执行产品查验制度,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实行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杜绝假冒伪劣和国家禁用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4、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和专柜,分类摆放,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措施。不得在经营场所摆放食品、农产品和生活用品等。
5、严格执行经销台帐制度,推进实名购销制度,建立农资采购、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确保农资产品可追溯。
6、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或发现农资产品对农产品质量、生态环境、人畜安全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向仙居县农业局通报,并通知购买人召回问题产品,对已产生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7、未取得高毒、限制使用农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属于危化品和限制使用管理的农药产品。
8、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及时下架过期产品,做好农资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工作,防止污染环境。
2 农资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1、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2、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在各自的岗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经营、仓储场所配有消防、通风、防盗设施和防护,严格执行“三定”制度。即定点存放、定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
4、建立值班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交接,做好工作记录。晚上安排专人值班。
生活区与经营场所必须有效隔离,禁止未成年人在经营区域活动。
5、搬运农资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得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严禁抛、摔、拖、撞击和摩擦,确保产品包装完好。
6、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农药的车辆。
7、产品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散落,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
8、加强安全检查: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经营场所安全标志、防护器材的定置摆放及安全通道情况、救护、劳保用品的保存情况,
110、120、119等报警电话告示牌醒目。
3 农资经营应急处置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规范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加强对安全防护知识的学习,使员工做到“三懂三会”,三懂:懂本单位经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危险性、懂本单位的各项防火、防毒、防盗安全措施、懂救护基本知识;三会:会报警。会用防护器材、会扑灭救初起火灾和排除事故隐患。
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进行消防演练或事故应急演练。
4、发生火灾、中毒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防止人员无故伤亡。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5、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单位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遵守政府部门的工作纪律。
6、善后工作。事件处置完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清理、布控、统计、安抚等工作。服从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
7、建立隐患整改的反馈机制,应按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整改情况反馈。
农资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仓储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技能;
2、农药仓储库房必须配备完善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盗窃和中毒事故发生;
3、农药实行专库专储,分区分类管理,配置明示标牌和货位卡,产品垛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不得与其他农资商品混放,严禁存放食用产品和其他生产生活物资;设立下架退市产品单独存放专区;
4、仓库保管人员每日要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进行检查,发现农药包装破损或产品过期要及时上报和处理,严防因农药产品变质、渗漏等造成环境污染或其它损失;
5、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定期清扫库房,保持通道整洁、通畅;
6、严格执行农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保证帐物相符;进出库产品必须查验包装、标签等是否完好;
7、工作人员进入仓库要配戴相应防护用具,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操作,库房严禁吸烟。
5 农资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农资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相关规定,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收回,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开展废弃物回收工作。
2、凡农药、兽药、肥料等农资产品的包装废弃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罐、桶、袋等均应当回收,严禁丢弃。
3、经营单位必须与生产企业或上级经销商签订农药产品废弃物回收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报仙居县农业局备案。
4、经营单位应当告知并督促农资使用者及时将废弃物交回,不得随意丢弃;采取包括产品追溯、有偿回收等各种有效措施做好废弃物回收工作。
5、设立废弃物回收存放专区,按材质分类存放;不得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存放区应与生产、经营及生活区有效隔离,做好防雨、防渗漏等安全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
6、做好废弃物回收台帐记录,如实记录废弃物的回收日期、类型、数量以及处置去向,回收台帐至少保存3年。
7、回收的废弃物应当及时归集到生产企业、上级经销商或仙居县农业局制定的归集点,然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8、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开展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的行为,应向仙居县农业局或环保局举报。
6 农资使用指导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控制农资产品能够安全、正确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农残超标,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技术人员应当对使用者从农资产品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的操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3、应当根据所售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购买者。
4、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应当选用低毒、低残留、无“三致” 特性的农资产品。禁用使用高毒高残留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资产品。
5、必须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使用量、使用方法、浓度、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等项目用药,标签上没有注明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农资使用要求,由技术人员导明确告知。
6、应当组织农资销售人员和使用者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7、要指导农户按照病虫害的生长发育和侵害规律进行科学用药,用药前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施药期间禁止进食或用手擦嘴和眼睛等,用药后要及时洗漱更衣,并按规定将施药器械清洗干净,将废弃包装物和残液按正确的方法回收处理。
7 农资经营岗位操作规程
一、证照、制度齐全并悬挂上墙;工作人员熟悉农药、病虫害防治、农药管理规定等相关知识,要做到持证上岗,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二、工作人员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资产品,必要时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其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用量、使用技术要求、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三、农资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应做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份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认真执行浙江省高毒高风险农药管理工作的规定,做到专柜销售、实名购买。
五、农药摆放要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农资的进货台帐、销货台帐保存2年以上。积极参与农资信息化建设,建立农资采购、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确保农资产品可追溯。
六、积极参与妥善收集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回收,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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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名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农药经营,为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以下农药经营管理制定:
1.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经营无“三证”产品,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不合规农药进入市场,杜绝坑农害农事故发生,维护农民的利益。
2.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定,掌握每一批次农药的进销对象,为责任追究保留凭证。
3.规范经营农药,不准擅自向农民及分销商推荐在超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上超范围使用农药。
4.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同库混置。
5.保持库房清洁,农药必须分品种、类别,按堆放层高标准堆放整齐,并留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畅通。
6.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须更换的应及时更换。
7.不准在库房中抽烟。
8.库房不准在库房内饮食居住,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及家用电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避免火灾发生。
9.对过期报废、滞销、包装破损的货物、存在质量
问题的农药,分品种、类别另行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环保的要求,退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在离开库房前应关闭一切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库房。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库房安全情况。
石堤镇姜涛种子农药化肥销售部
第11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机构与人员)
一、本企业(门市)主要机构、部门:
二、本企业(门市)主要人员、资质、岗位及职责: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
1.培训目的:提升农药经营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依法经营意识,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知识,指导使用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熟练操作追溯设备、防火设施,应急处置常识等。
2.培训对象:从事农药经营的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销售人员、技术指导人员。
3.培训方式:①经营者自行组织的内部人员学习培训;②经营者自主参加的学术培训;③农业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及业务技术培训。
4.培训要求:参加的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专业教育培训资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农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培训学时。
5.培训内容:有关农药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农药科学使用和安全使用知识、农药经营管理技术等。
6.培训要求:积极组织和参加培训,实行全员培训,达到培训学时及培训考核要求,保管好培训档案。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
1.进货检查和检验:购进农药时,应将产品与其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如有质量疑问,可进一步进行质量检验;做好进货台账。
2.质量管理:不得购进假冒伪劣、无(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批准文号、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3.过期及破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应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包装破损影响安全使用的农药亦应交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农药,应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放置。
4.质量事故报告:发生农药质量安全事故,应迅速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因农药经营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仓储存放)
1.农药的仓储及经营存放应分区分类、摆放整齐,并分类配置明示标牌;限制用农药必须单独标明存放。
2.农药不得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3.农药仓储场所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储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仓库保管人员要对存放的农药经常清点、检查,对包装破损或过期的农药及时上报处理。
5.仓储场所应配备适宜的通风、防盗、防火等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农药的入库、出库应做好来源及去向台账,保证帐物相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安全)
1.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电源、通风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对不能继续使用的设施设备要及时更换,确保状态良好。
2.堆放的农药要远离明火、火源,做好防火、防盗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3.经常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的温度、湿度,根据季节不同,及时调节温度、湿度及通风。
4.经常检查农药包装物,防止标签脱落导致错发;发现破损及时清理并调换,过期农药、破损农药及其包装物要及时处理。
5.在农药销售过程中的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要做好安全防护。
6.经常直接接触农药的经营人员,每年应做一次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换人员。
7.进入农药仓储场所,要先开门窗通风、再进库。
8.存放农药的场所严禁吸烟,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饮水、不得用手擦嘴、脸和眼睛,每次作业完成后及时用清水清洗。
9.搬运、堆放农药时要戴口罩、手套、穿长衣裤,轻拿轻放,严禁倒置,避免农药直接接触皮肤;如被农药污染,应及时清洗。
10.发现农药中毒事故的要及时离场就医,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及使用指导)
(一)农药经营
1.农药经营实行分区存放、分类标明,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2.农药仓储、存放场所要配备适宜的消防设施设备。3.经销农药时,必须按农药使用说明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注意事项及废弃物回收指导;农药配伍使用时,必须注意配伍禁忌;做好销售指导记录;不得误导购买者超范围、超剂量供药;批量销售的应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及使用协议》;做好销售台账。
4.包装破损的农药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按规定处理。5.农药经营场所防止儿童进入,经营的农药应放置在儿童不易接触的地方。
(二)安全使用
1.配药时要戴胶皮手套,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剂,不得任意增加用量,注意配兑顺序,严禁用手拌药。
2.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开关、接头、喷头以及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时发生堵塞应先用清水冲洗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3.施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不得互相喷射嬉闹。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
4.用药结束后,及时将喷雾器清洗干净。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水源。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得用于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妥善集中处理;限制使用农药废弃物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5.施用过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和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废弃物处置)
一、农药废弃物来源 1.变质、失效农药。
2.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及处理溢漏农药的材料。3.装过农药的瓶、桶、罐、袋等废弃包装物。 4.施药后剩余的药液。
5.农药污染物及清洗处理物。
二、农药废弃物的处理
(一)农药废弃包装物严禁作为他用,不得丢放,要妥善处理。(二)对包装容器,在处理前应及时进行清洗。
(三)完好无损的包装物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统一收回。(四)变质及失效农药、金属罐和桶,应清洗后集中交回经销商或交由农业部门处理。
(五)不能马上处理的废弃物,应及时收集并放在安全的地方。(六)以下农药废弃物要在处理后深埋,深埋时顶部距地面不低于50厘米:
1.玻璃容器要打碎深埋。
2.包装纸板先焚烧后深埋,焚烧时不要站在火焰产生的烟雾中,儿童远离。
3.塑料容器先清洗、焚烧、深埋。
4.残留药液、农药污染物及清洗物要深埋,并妥善处理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三、农药废弃物的收集
1.农药经营者应积极与农药生产企业沟通,对农药生产企业可回收的农药废弃物要定期交回。
2.农药经营者应宣传鼓励农药购买者收集送交农药废弃物,并设置专门场所集中收集农药废弃物。
3.对收集的农药废弃物要分类分类放置,详细登记来源,并定期报告、送交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应急处置)
一、火险处置
1.发现农药火险隐患的,应及时报告相关责任人排除隐患。2.发生火险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责任人进行防火处置。 3.发生较大或难以处置的火险,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 4.发生火险情况时,应立即疏散周围人员,移除易燃物。
二、农药中毒处置
1.农药沾染皮肤的,应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服,用清水及肥皂(不要用热水)充分洗涤被污染的部位。洗涤后用洁净的布或毛巾擦干,穿上干净衣服并注意保暖。受敌百虫污染的,不能用肥皂,以免敌百虫遇碱后转化为毒性更高的敌敌畏。
2.眼睛被溅入药液或撒进药粉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冲洗时把眼睑撑开,一般要冲洗15分钟以上。清洗后,用干净的布或毛巾遮住眼睛休息。
3.吸入农药身体感到不适时,应立即到空气新鲜、通风良好的安全场所,脱去被农药污染的衣物等,解开上衣钮扣和松开腰带,使呼吸畅通。用干净水漱口和肥皂水洗手洗脸,注意身体保暖。
4.吞服农药引起中毒者,对吞服量较大的,一般应立即催吐或洗胃,而不先用药物治疗。如吞服农药量度少或难于催吐,一般采用无机盐类泻药。
5.对农药中毒人员应尽快联系就近医院前来实施救治。
6.如中毒者呼吸停止,应及时进行人工呼吸,直到中毒者能自主呼吸为止。对农药熏蒸剂中毒者只能给氧,禁止人工呼吸。
三、农药引起的农作物生产事故处置
因使用农药不当引起农作物生产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农业主管部门,必要时申请事故原因鉴定,一般事故适用调解处理,重大事故或调解不成的事故,应通过诉讼依法处理。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经营服务承诺)
1.凭照、凭证、依法经营,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讲道德、守信用,公平竞争,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不从非法渠道购进农药,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农药。
4.不超范围供药、不超剂量供药,向购买者进行农药安全使用、科学使用和注意事项的指导,对不合格、过期或影响安全使用等问题农药及时追回。
5.建立进、销、存台帐,保存进货发票,向销售者提供销售发票,确保进销存可追溯。
6.因经营的农药给经营户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赔偿。7.如有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
第12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有关管理制度包括:
(一)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账制度;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制度;
(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
(四)经营场所和仓储管理制度;
(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六)农药合理使用指导制度;
(七)产品召回制度;
(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台账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了予以记录。
(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及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三、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很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五、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同时经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一、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
二、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
三、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
六、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
(三)应急防护和应急处置制度
为确保本单位经营农药危险化学品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得到及时 妥善处理,有关责任人必须做到:
一、接到意外事故报告时必须弄清事故发生的地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事故的严重程度。并在第一时间通报安全生产管理小组。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长立即决定处理方案。通过24小时电讯联络,指派人员到事发现场会同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由于危险化学品泄漏,使水源、农田、居民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立即通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采取相应措施,使损失降低到最低。
四、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五、事故处理人员应向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组长和政府职能部门时通报事故处理、人员伤
一、财产损失情况,不得瞒报或虚报。
(四)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衣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他损失。
四、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仓储场所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五)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度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逐渐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对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处。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处乱丢
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乱扔空农药瓶、塑料包装袋的不良行为。
五、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专门场所,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利用。
(六)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从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违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七)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一、目的
对不合格进行识别和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工作的再发生和不合格产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能满足要求和不合格品不转序、不交付。
二、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对于已销售到市场,符合下述四大类原因的可以实行召回。
1、工艺类召回:工艺与理化指标原因,需要召回的。
2、包材类召回:因外观原因,需要召回的。如标签内容差误、漏标、错标等包材错误,导致产品无法在市场销售的
3、争议类召回:因争议原因,而非产品自身原因需要召回的。如因供需双方沟通不一致,造成“货不对板”、“无法回款要求退货”等。
4、政策类召回:如国家政策变动,取消某类市场销售的;
5、自主类召回:因产品滞销超过保质期、调换销售地域的。
三、各部门相应职责
1、供应链负责工作不合格的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人员协助进行。
2、质检部负责对原材料、包装材料等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组织评审和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置结果。
3、生产部负责对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和实施处理。
4、市场部负责跟踪产品在市场使用过程不合格品进行评定。
四、产品召回流程:
产品召回分为申请召回、指令召回一种方式。申请召回,是销售部门自主申请,要求对市场端产品进行召回。指令召加,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下达指令到销售部,要求召回某类产品。
1、申请召回流程:
销售员>销售经理>市场部确认>销售总经理>供应链核准召回
2、自主召回流程:
供应链核准召回>销售总经理>销售经理>销售员
五、召回产品的处置
1、根据获取的信息确定引起问题的原因,调查车间正在加工的产品,如有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待评估后根据不合格品控制规定处理;对未使用的原料、辅料或包装材料也应封存,待评估后处理;
2、根据职责分类,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作相应处置。
六、如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者,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八)人员岗位与培训学习制度
一、农药经销店的售货员,应具有一定的农药、植物保护知识,达到一定水平;并通过有关部门培训,成绩合格,方可上岗。
二、售货员在售货时,要认真负责,不能发生误售事故,做到销售品种和数量准确无误。
三、作好自身的劳动保护,销售过程中,防止因农药泄漏造成自身和顾客中毒、和对环境的污染。
四、能及时发现包装破损,要迅速将泄露或渗漏农药的包装容器转移至安全区域,按农药的特性,用化学品或物理方法处理,防此造成人员中毒、火灾或环境污染。
五、应每天核对农药的销售情况,发现农药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要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把事故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六、应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能扑灭初期火灾,以及火灾报警的基本知识。
七、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培训。
八、对本单位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主要培训农药的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九、不定期对员工进行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量次数、用药方法等内容进行培训,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十、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合法经营。
(九)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二、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员工,应由医务室负责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员工健康监护台帐。
三、对从事接触性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化学品作业的人员,应加强预防措施。
四、对已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五、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当地安监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六、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4)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
八、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及时足额落实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督促员工合理正确的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九、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十、需对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拼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一、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13篇: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名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农药经营,为农业生产服务,我单位特制定以下农药经营管理制定:
1.本单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获取上岗证,具有一定业务知识,消防,环保,防盗技能、方可上岗。
2.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经营无“三证”产品,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不合规农药进入市场,杜绝坑农害农事故发生,维护农民的利益。
3.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定,掌握每一批次农药的进销对象,为责任追究保留凭证。
4.规范经营农药,不准擅自向农民及分销商推荐在超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上超范围使用农药。
5.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同库混置。
6.库房内必须配备消防器具(灭火器、沙子、铁铲等),并设有防火宣传、警示标牌。
7.保持库房清洁,农药必须分品种、告别,按堆放层高标准堆放整齐,并留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畅通。
8.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须更换的应及时更换。
9.进入库房人员必须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不准在库房中抽烟。
10.库房工作人员不能连续工作2小时以上,避免中毒事故发生。
11.库房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内饮食居住,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及家用电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避免火灾发生。
12.对过期报废、滞销、包装破损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农药,分品种、类别另行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环保的要求,退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库房管理人员在离开库房前应关闭一切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库房。值班人
员应随时检查库房安全情况。
xx有限公司
第14篇:农药经营规章制度
农药经营规章制度
1.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2.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农药经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4.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任何个人均不得经营农药。
第十四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销售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其品种和数量均应分级纳入农药供应计划。如需要扩大经营品种及经营数量的,应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牧渔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试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必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空瓶空袋等应及时作清洗、回收或深埋等处理,不准乱扔乱放。
第十七条农药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等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存放农药应有专仓或专柜。高毒、剧毒农药除应有专仓或专柜存放以外,还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个人或家庭应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而中毒、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严禁食用和出售。
第四章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对经营劣质、降效、失效农药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擅自扩大农药经营品种或经营数量,造成人畜中毒、农作物药害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其责任,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管理部门在对违章经营单位进行处理的同时,可建议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经营假农药的单位,由农药管理部门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没收其全部假农药及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外的其他条款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农药管理部门应追查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五、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3、农药经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为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
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4、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山东会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种苗分公司
20XX年5月16日
第15篇:资格许可工作汇报
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汇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首先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对评审组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我公司在区、市两级技术监督局的大力支持下,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新增检测线及资格许可审查工作列入检测站总体规划的工作重点,并纳入工作日程,围绕审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现将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专家简单汇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XXXXXX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资格许可证号为XK宁2011010。公司位于平罗县萧公大街西侧,占地面积1177.02平方米、现有各类技术、管理、网络、设备维护人员 14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 14 人,中级及以上职称 4 人。拥有大中型仪器30余台(件)。公司业务大厅受理用户委托检测业务;公司待检区为送检车辆和车辆检测后停放服务;车辆检测区由检测车间和路试场地组成,路试区承担重型车辆和多轴车辆检测。检测车间承担大、中、小型车辆的检测,公司主要承担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为使用单位及时提供科学、公正的检验数据。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新增检测线的筹备情况
2013年9月,我公司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织进行新增检测线的筹备会议。并于2013年10月完成了13t检测线厂房的建造及设备的购置,主要购置的设备仪器有:DCG-2000底盘测功机一台,SDZ-130K汽车轮重检验台一台,FZ-130B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一台,MQD-6A机动车前照灯检测
仪一台,CH-130KA机动车侧滑检验台一台等。2013年11月,我公司员工与厂家技术人员对所有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并于2014年1月,由宁夏计量测试院对所有设备进行了标定,现13吨检测线已满足上线条件。
三、加强领导,提高资格许可审查意识
今年资格许可复评及新增检测线审查是一项严肃、认真、科学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公司的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公司将审查工作列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动员和筹备新增检测线工作,要求全公司上下一盘棋,一切工作服务于审查大局,大大提高了员工们的重视程度,营造了积极开展审查工作的浓厚气氛。二是成立了审查小组,坚持统一领导和分工管理的原则,对各项工作的实施,落实到人。公司总经理亲自参与指导审查工作的开展,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齐心协力保证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按计划、目标要求进行。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检测水平和管理水平
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公司根据检测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上岗培训是保证检测工作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目前公司检测人员全部经过区质量监督局的培训,持证上岗。根据公司的工作发展需要,我们制定了相应人员的培训计划。公司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和管理知识的考核,以便提高员工的整体水平。
五、计量仪器设备的管理
计量仪器设备是实验室正常开展检测工作并获得准确可靠数据的重要资源之一,为保证计量仪器设备的准确可靠,计量仪器设备按时进行周期检定,仪器设备配备达到开展检测项目的百分之百。
六、实验室间比对
为了使检验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保证数据的准确可靠,我公司与石嘴山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按计划进行实验室间比对,比对双方对机动车各项检验结果都能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通过比对证实我公司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七、存在的不足
由于资格许可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科学规范性高、技术要求严的工作,由于我们水平有限,距离行业先进企业还存在一定距离和不足,恳请评审组的领导、专家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指导性的建议,帮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的做好各项工作,促进我公司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最后,祝各位专家在我公司评审期间心情愉快、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
2014年6月6日
第16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我有幸参加了安康市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学习,虽然时间短暂,但受益非浅。让我体会到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能参加此次培训,真是一次大好的机遇和学习的机会,使我真正领悟到了以人为本的新理念、新思想的现代教育摸式,明确了校长与学校管理,教学支持与学校发展的内在联系。下面就我的学习和认识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校长的定位与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领导者、决策者和高级管理者,是学科带头人,是学校领导集体的带头人,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校长的工作是对学校全局起指导、组织、协调和统揽作用,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办学条件,统筹全校工作,正确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学校的重心、中心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这些工作任务,务必得到预期的效果。作为一校之长,要领导好一所学校,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尤其在办学条件受各种因素制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要明确五个“做什么”,要有领导风格,也就是校长风格。作为校长,在工作实践中你可能意识到用不同的领导风格去处理问题和决策时,会收到不同的效果,同样是你自己,有时处理问题会得心应手,有时感到束手无策。一些问题用这种方式无法解决,用另一种方式却能得到圆满解决,并取得满意的效果。所以领导者的风格对师生有不同的影响力,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领导者就是管理者,管
理者就是领导者”领导者是对全校工作起统帅作用并总揽全局的,领导者就是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事情,管理者是去完成一个特定的、具体的工作,管理者就是做事,把事做好。
二、教育与教育公平
通过培训学习,使我明确了教育公平的含义:“教育公平主要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平等享受教育资源、教育机会和教育效果的权利。”教育公平的内容简单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学业成就公平、学生成就机会公平、教育祈求公平。作为校长是学校的领导者,对学校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因此,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上,校长应负有最重要的责任。首先校长要树立教育公平的思想意识与教育观念,其次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动态,特别是自己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公平问题,把教育公平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公平行为,公平对待不同性别、民族、家庭经济状况或背景的孩子,不放弃每一个孩子成功的机会;让所有的师生在公平、宽松、和谐的环境中完成教学目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用一把“尺子”量不同的学生,而忽视了儿童的个体差异,这种形式看似公平的东西,在实际上恰恰是不公平的。要建立教育公平支持系统,寻求政府的支持、社会的支持家长的支持、教师学生的支持。
三、学校评价在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基础教育的深化改革与发展,以及义务教育新课程的推行,学校评价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学校评价是指
根据一定的标准,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学校不应把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学校应以学生全方位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过程来体现学校工作的效果,什么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什么样的教师是好教师、什么样的班级是好班级、什么样的学生是好学生?要有正确的评价依据。学校评价标准应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绩效要求、职责要求、素质要求,在基础教育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学校工作项目繁多、涉及面广,很难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来衡量所有的学校工作。
总之,经过培训学习,让我学到了不少的知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到的理论与我校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把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贯穿于整个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始终,不断深化学校内部改革,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人性化管理,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全面提升我校的综合竞争能力,力争将我校办成一所家长信赖、学生向往的学校。教育是为社会服务的,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主阵地。因此,作为一名管理者更觉得责任重大。领导是一门艺术,管理是一种责任,只有把责任与艺术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管理学校,更好地服务社会。态度决定高度,思路决定出路,只有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才能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再上新的台阶。
第17篇: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假如我是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领导者、决策者和高级管理者,是学科带头人,是学校领导集体的带头人,什么样的校长,就会有什么样的学校。校长的工作是对学校全局起指导、组织、协调和统揽作用,要依据国家的教育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办学条件,统筹全校工作,正确的确定一定时期内学校的重心、中心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这些工作任务,务必得到预期的效果。作为一校之长,要领导好一所学校,并非是一件简单的事,尤其在办学条件受各种因素制约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假如我是校长,要有领导风格,也就是校长风格。作为校长,在工作实践中你可能意识到用不同的领导风格去处理问题和决策时,会收到不同的效果,同样是你自己,有时处理问题会得心应手,有时感到束手无策。一些问题用这种方式无法解决,用另一种方式却能得到圆满解决,并取得满意的效果。所以领导者的风格对师生有不同的影响力,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领导者就是管理者,管理者就是领导者”领导者是对全校工作起统帅作用并总揽全局的,领导者就是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事情,管理者是去完成一个特定的、具体的工作,管理者就是做事,把事做好。
三、学校评价在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基础教育的深化改革与发展,以及义务教育新课程的推行,学校评价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学校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学校不应把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学校应以学生全方位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过程来体现学校工作的效果,什么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什么样的教师是好教师、什么样的班级是好班级、什么样的学生是好学生?要有正确的评价依据。学校评价标准应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绩效要求、职责要求、素质要求,在基础教育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学校工作项目繁多、涉及面广,很难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来衡量所有的学校工作。
总之,经过培训学习,让我学到了不少的知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把这次学到的理论与我校实际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把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贯穿于整个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始终,不断深化学校内部改革,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人性化管理,努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全面提升我校的综合竞争能力,力争将我校办成一所家长信赖、学生向往的学校。教育是为社会服务的,学校是实施教育的主阵地。因此,作为一名管理者更觉得责任重大。领导是一门艺术,管理是一种责任,只有把责任与艺术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管理学校,更好地服务社会。态度决定高度,思路决定出路,只有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才能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再上新的台阶。
第18篇:食品经营许可培训要点(优秀)
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培训班培训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共八章56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1.关于许可原则(第4条、第5条) 一地一证原则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分类许可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2.关于主体业态(第10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如食品销售经营者(网络经营)。 3.关于经营项目(第10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4.许可证内容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5.许可证编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6.下列情形无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2)销售食用农产品; (3)销售食品添加剂;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 7.申请材料 新办: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方位图、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操作流程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员(师)或接受食品安全培训相关证明资料。 其它材料:
(1)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在申请时应提供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说明文件。 (2)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3)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网店链接地址,食品销售流程(生产厂家直接发货或本地仓库发货)等材料;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可免于现场核查的情形
(1)申请人因遗失、毁损《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补发的; (2)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 (3)申请变更许可证经营者名称(经营主体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和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变)等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 (4)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第19篇: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六、农药经营优质服务制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
油漆、农药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油漆、农药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多的危险化学品,属易燃液体,有毒,产生事故类型为火灾爆炸、中毒等。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中属于数量较多的一类,由于此类经营单位分布较广,且经营单位多为个体经营,所以对于此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经营单位点多面广,监管难度较大。市区、乡镇、农村都有油漆、农药的经营单位,尤其是农药主要分布在乡镇和农村,比较分散。经营单位大部分属于个体经营,有的油漆店不是油漆专卖,而是以卖装饰材料为主,顺带卖一些油漆。农药大部分也是和化肥以及其它农资一起经营,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都存在较多问题,部分农药经营单位擅自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的农药,而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执法检查到就会想法设法推诿扯皮,因其涉及农业服务,安监部门处于两难境界,监管工作和执法工作难度很大。
2、经营利润相对较薄,安全投入不能保证。不管是油漆还是农药都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虽然在数量的总体规划上进行了控制,但经营单位数量仍然较多,必然带来利润的下滑。利润没有了保障,业主就不愿在安全投入上花费资金。
3、单位业主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较弱。部分经营油漆、农药的个体工商户,文化程度不是很高,有一些仅仅是小学文化程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因素了解不多,即使参加培训学习,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也难以得到提高。部分油漆农药经营业主没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准入的意识,以为参加了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就可以经营,而不知道经营油漆、农药也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基础设施要求较高,手续办理程序较多,投入资金相对较大,部分油漆、农药经营业主不愿意办理仓储手续,而办理经营许可证又需要储存场所相关证明文件。所以部分业主干脆就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油漆、农药)。无证经营占据的比例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增加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难度。
5、是执法部门不能相互配合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在互相沟通、互相配合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油漆经营业主,便充分利用这个缺陷,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偷梁换柱,经营范围中只注明装饰涂料或者其他内容,而实际上经营产品就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油漆产品。
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加强油漆农药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几点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相关经营业主的安全法制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形式,加大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各种渠道送法上门,保证所有从事油漆农药经营的业主都能对相关法规有所掌握。
2、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报道执法查处情况,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曝光。要达到打击一个非法经营,带动一片合法经营,打击少量违法经营,带动一个行业合法经营。
3、将城市中油漆经营单位相对集中,成立油漆专门市场,统一办理相关证照,规划设立统一的仓库储存,减轻个体业主经济负担。对乡镇和农村的经营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适当降低要求,允许存放部分农药、油漆,而不设立仓库储存,通过加强监管来增加安全系数。
4、农药的经营绝大部分还是供销系统和农业系统下属单位,积极发挥供销社、农业局或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提高农药经营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基础。
5、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加强互相沟通和交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6、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动员广大的人民群众,对周围的无证经营油漆、农药、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给予相应的奖励。
宿迁市沭阳安监局开展农药、油漆门市普查
日前,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药、油漆门市的经营行为,沭阳安监局组织两个普查登记组,对全县38个乡镇场(社区)近500家农药、油漆门市逐家逐户上门核实登记造册。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农药、油漆等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不准销售。据悉,登记造册完毕,将对所有在册的经营业主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请有资的中介机构对其安全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将依照有关程序予以关闭。
金寨县开展油漆农药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知识培训
为规范全县油漆、农药等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11月15日至16日,金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池州市弘泰安全技术事务公司对全县经营单位(户)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收到了较好效果。
第20篇:农药经营相关制度
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二、农药经营应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应以电子台账形式记录。
四、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均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实行台账记录的,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记录。
农药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专人负责农药经营进货查验。
二、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文件。
三、采购农药前,应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等平台查验该批次产品的合法性。
四、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五、不得采购国家命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不得采购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购农药产品。
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制度
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度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逐渐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三、农药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对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处。
四、采取多种形式和方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到处乱丢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减少乱扔空农药瓶、塑料包装袋的不良行为。
五、农药经营者应当设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专门场所,确保农药废弃包装物有效回收利用。
农药安全防护制度
一、为防止农药在运输、贮存及农药经营其他接触过程中致人中毒,应采取安全防护。
二、农药经营相关人员应当掌握一定的安全防护常识。
三、农药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配置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毒口罩、手套、防护服和长统靴、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设备。
四、发生农药渗漏、洒落等情况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对各种类型的农药必须作出醒目标记,毒性高的农药采用适当的警戒色。
六、农药的存放和保管,要有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
农药使用指导制度
一、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二、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三、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一、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二、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三、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和造成其他损失。
四、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五、仓储场所应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六、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及安全管理相关知识。
三、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四、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产品。
五、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同时经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农药经营场所应当相对独立。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