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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8: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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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修改稿)

旅游产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扩大就业、拉动消费、增加财税收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市旅游产业开发层次不够高,部分地区基础建设和服务设施落后于产业发展,低水平、低产出和同质竞争、重复经营等现象比较明显,“弱、小、散、乱、差”问题较为突出。为充分开发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和独特的区位优势,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建设“华南休闲宜居名城”,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利用我市全面实施“桥头堡”发展战略重要机遇,实施政府主导型的旅游发展战略,以旅游总体规划为先导,大力推进旅游产业大项目招商、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城市整体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市场环境建设、旅游市场产品高端化等工作,促进我市由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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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转变,由“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向“国际旅游城市”迈进,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现新跨越。

(二)发展目标:经过3-5年的努力,龙头项目开始形成,成为粤港澳乃至全国重要旅游目的地之一,在旅游客源地享有较好口碑。到2015年,全年接待过夜游客人数突破12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300亿元以上,新增5家以上挂牌5星级酒店,1个以上5A景区,10家以上挂牌4星级酒店, 10个以上4A景区,1家以上4星级旅行社,旅游产业发展国际化程度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

1、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旅游资源实行一体化管理和开发,跨行政区域旅游景区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同一个景区在同一个规划指导规范下开发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旅游景区景点、旅馆酒店、旅行社等重大旅游项目在立项前应听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断促进旅游行业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法治化,促进旅游产品的科学有序配置和良性开发。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旅游景区经营权、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探索建立旅游产权交易市场和旅游投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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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动国有旅游资产整合。尽快发挥市旅游资产经营公司的作用,建立以产权制度为核心,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政府主导旅游产业发展的强有力抓手。

3、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及早规划部署,加快职能转变,把应当由旅游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和机构转移出去;旅游行业协会要积极承接行政主管部门转移的工作,要以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尽快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大对龙头企业会员的覆盖面,积极探索促进旅游市场发展和管理的经验,在加强行业自律、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宣传促销、调查研究、服务会员与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协会领导机构的产生要积极探索按民主程序、差额竞选产生的途径,树立在行业中的公信力、凝聚力和影响力。2012年底前,各级各类旅游行业协会的人员和财务关系要完成与旅游行政主管等部门脱钩。

(二)明确旅游发展方向,完善旅游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导向性研究,2012年底前完成编制、完善清远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清远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产业发展纲要以及有关专项规划等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合理界定旅游产业的定位、发展重点和努力方向,引领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做好资源统计评估,科学开发旅游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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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旅游资源普查评估。编制旅游资源开发目录和旅游项目招商目录并按月更新和发布,重点发展商务会议、休闲养生、观光体验、民族风情等旅游产品,加快省市共建的“生态休闲与民族文化旅游示范区”和“中国佛冈国际健康养生旅游示范基地”建设步伐,至2015年创建8个以上省级森林生态旅游度假区。

2、实行区域差异化开发。根据各地区旅游资源情况进行差异化开发,南部地区以商务会议、休闲养生、观光体验为主,中北部地区重点开发民族风情、探险体验,并加快民族民俗特色产品开发。

3、实施旅游品牌战略。以温泉、溶洞、山水、壮瑶风情、福地文化、健康运动等元素为依托,全力打造“休闲清远、健康清远、福地清远、风情清远”四大品牌。大力发展休闲度假游、商务会展游、体育健身游等精品项目,有机整合文化资源、生态资源、民俗资源,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民族内涵,增强旅游产品的深层次吸引力和持久生命力,形成多元化、系列化、适应不同层次需求的旅游产品体系,增强旅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打造旅游龙头项目。

1、集中力量推动大项目招商。大力实施旅游产业“月亮工程”,吸引大型旅游投资管理机构进驻清远,投资开发建设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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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大项目,争取至2015年建成2-3个总投资10亿元以上、年接待游客200万人次以上、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大型特色旅游项目。

2、合理界定招商选资准入条件。着力提升旅游开发水平,重点引进满足如下条件的旅游投资项目:(1)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额度不低于1亿元、首期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一年内资金拖延不到位的无条件退出;(2)开发旅游与休闲度假、健康养生、文化娱乐等内容整合配套的旅游项目,并具备一定旅游投资经历或有明确投资意向。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列为我市旅游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五)提升市场营销推广水平,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1、提升旅游整体形象。设计稳定、统

一、清晰的清远旅游整体形象,重点向泛珠三角等区域宣传推广,着力打造“华南休闲宜居名城”和“珠三角后花园”形象,提升清远旅游整体形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加强市场宣传和区域营销。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宣传推广,加大在大型高端媒体的宣传力度;有效利用国际国内重大文化交流活动、大型体育赛事和节庆活动,集中展示宣传清远旅游。积极利用演艺、影视、动漫等形式,推出一批高品质、有特色的旅游演艺产品,增强旅游宣传 5

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加快与珠三角地区及泛珠三角地区省(市、区)联合,整合区域旅游产品和线路,开展区域旅游市场营销。

3、细分市场推广目标。继续巩固和扩大省内传统客源市场,积极拓展以香港、澳门、台湾以及东南亚为主的入境市场。同时,充分利用武广高铁开通和广清城际轨道即将动工的机遇,优化实施区域联动等营销手段,加强对周边客源市场的推广力度,至2015年实现入境游与省外游客数量、旅游总收入的倍增目标。

4、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把握世界旅游发展新趋势,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促进旅游产业与文化、体育、农业、工业、环保等相关产业的配套融合。

(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提升旅游服务水平。

1、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加强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24小时服务的“12301”免费旅游咨询投诉热线。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旅游监管体系、旅游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旅游诚信体系和旅游投诉体系,完善旅游企业信誉等级评估、重大信息公告和违规记录公示制度。

2、加强旅游人才培育。加强旅游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中高级旅游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与清远 6

职业技术学院和各类职业技术院校的合作,全面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3、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实施“智慧旅游城市”建设工作,构建针对自助游市场的旅游电子商务系统和旅游网络营销系统,形成功能先进、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实时便利的旅游信息查询系统和旅游预订网络商务平台。2015年前在全市建立10-30个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

4、加快旅游交通建设。2015年前建成初步完善的集公路、铁路、水运为一体的旅游交通集散系统,构建与广州新白云机场无缝对接的交通体系。整体筹划区域内旅游交通指示系统和景区间观光巴士规划,建设好市境进出口和各旅游景区主要通道沿线的景观和旅游标识、交通标识、公共图形标识。加快绿道建设。加强旅游景区道路、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的建设,提高公路等级,改善路面质量。

5、尽快完善旅游接待环境。大力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抓紧制定实施旅游安全、环境卫生、节能环保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安全。加大旅游景区周围环境整治工作力度,科学合理配置旅游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和金融服务项目,配套建好旅游公路沿线休憩、餐饮、购物服务区,形成能够充分满足各个阶层的立体式旅游接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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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的市旅游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研究、协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及时对全市重大旅游开发项目进行协调、审查、监督和服务,及时反映和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旅游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范围,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合力。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全面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意见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56号)中对有关旅游企业的减负政策,积极争取省政府尽快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率先对我市正式挂牌的五星级酒店和5A级景区用电费用由市财政按照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的差额给予补助;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游企业向城市污水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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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旅行社按照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3、列入市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在用地、报建等方面给予扶持;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龙头型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扶持,由市统筹安排用地指标(旅游地产项目除外)。

4、凡旅游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包含销售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税务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或再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超过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按照100万元为基数)由财政部门按照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的50%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5、在缴纳凡属我市范围内各部门(含中央、省驻清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至2012年12月31日之前按《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试行)》(清发﹝2008﹞22号)规定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计收,2013年至2015年原则上按以上标准计收,如有新的政策则执行新政策。

6、鼓励旅游企业在产品和服务上提档次、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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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励创建全国百强旅行社。注册在本市的旅行社,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招徕外来游客总数前五名的旅行社、景区景点。

(2)鼓励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新评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上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鼓励创建国家星级饭店。对新评上国家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上国家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鼓励创建国家(省)级工农业旅游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5)鼓励发展旅游交通业。大力扶持注册地在我市的旅游车队建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开通城区与景区、景区与景区之间旅游专线的观光旅游巴士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拟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得申报和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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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700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和旅游发展情况逐年适量递增,争取到201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能够达到1000万元以上。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清远整体旅游形象为主的推广宣传、旅游资源的普查、保护、开发以及旅游统计、旅游培训、优秀企业的奖励、旅游标准化建设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拟出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终止。原市有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原市有关文件规定,优惠扶持力度大于本《意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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