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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安全管理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1: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牛庄高中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I总则

第一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杜绝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教职员工要坚持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和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对青少年、学生的保护,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三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安全事故,适用本制度。 II责任认定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保安人员、政教处主任承担相应责任,:

1、外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无特殊事由未经允许随意进入学校出现安全事故;

2、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未履行出入登记验证手续,以致出现治安案件;

3、正常教学时间学生外出未查验登记是否有教师批准的病、事假条;

4、节假日值班期间在责任区域内出现的安全事故;

5、校车超载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交通安全事故。

6、因擅离职守造成的其它事故。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值班人员、带班教干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上、放学期间及集会活动中擅离职守,出现学生拥挤及由此引发的伤害事故;

2、值周期间学校重点部位及教室、处室出现失盗、火灾等安全事故;

3、课外活动及课间学生打闹造成的伤亡事故;

4、学生宿舍值班期间,人为造成的各类安全事故;

5、值班期间擅离职守造成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班主任、政教处主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经学校准许,私自组织师生出游、补课、劳动、社会实践及其它活动期间造成的安全事故;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年级组长、班主任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班主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却安排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其它活动的;

4、对学生擅自离校、旷课、违纪等与学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班主任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5、管理不严格,学生将危险性刀具、不安全器具带入学校并出现伤害事故的;

6、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参加各类学校安排的活动中,因擅离职守造成的伤害事故。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宿舍管理员、分管宿舍的主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生宿舍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也未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2、未及时检查宿舍的上锁、上栓,玻璃破损未及时安装,以致出现失盗;

3、因未履行管理员工作职责造成的其它伤害事故;

4、学校规定的值班期间,因擅离职害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体育教师、主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体育活动场地和器材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消除或汇报主管领导;

2、体育课管理不严,纪律松驰,学生因违纪、打闹出现意外事故;

3、学生参加体育课,体育教师未检查学生佩带金属徽章、饰物、别针、小刀或其它尖利或硬质物体等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物品;

4、在体育教学中轻视体育活动中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掷铅球、标枪等训练中,未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5、在体育比赛活动中安排的责任区域内未采取保护措施,因玩忽职守造成的伤害事故;

6、在其它由体卫处或体育组织的学生活动中,因玩忽职守造成的意外事故。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当事人(教职工)承担,教务处、政教处主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2、在履行岗位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它有关规定;

3、在教学活动中发现或知道学生行为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

4、实验管理员对的毒、易燃、易爆、放射药品、试剂未专柜保管,违反管理职责,随意让师生接触;

5、图书管理员、阅览室管理员、微机室管理员、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

6、教师有其它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总务主任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围墙、道路等公共设施、生活设施及消防设施、设备及学校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2、食堂管理员,水电工、仓管员工作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保卫处主任、政教处主任、相关年级主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学校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大型集会中管理混乱,造成安全事故;

2、值周及值班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校外人员进入校内伤害学生;

3、在得到可能导致师生安全事故发生的诸如沙尘暴、暴雨、狂风、大雪、地震、洪水等警报后未及时采取果断防范措施;

4、知道学生中有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以致出现安全事故;

5、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行为导致安全事故。

III责任事故处理

第十条 违反安全制度,防护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导致发生师生安全事故的,或发生师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按事故轻重对责任人分别给予扣除津贴、罚款、赔偿等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按实际损失的10%-20%赔偿。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校区,年级及个人,本学年不得评为任何级别的先进,有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凡发生以上规定情形的安全责任事故,各校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及处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负分管责任;当事人负具体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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