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社区矫正利与弊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9: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定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种类:

1、定期监禁。

2、工作释放。

3、家庭监禁。适用于刑期18个月以下人犯。新南威尔士州有家庭监禁法案。家庭监禁的时间与判处刑期相同,犯人在家庭监禁期间佩带电子监控器,不经允许不能离家,不可以吸毒、喝酒,要接受培训,经批准后可以工作。家庭暴力或者家人反对的不适用。

4、缓刑。

5、罚金。

6、补偿金。

7、没收财产。

8、社区服务令。法庭判决强令犯人在社区做公益性的劳动。

9、报告中心。适用于学龄儿童,放学后到中心报到,防止逃学、参加涂鸦党活动等。

10、保证金。经常与罚金、缓刑并用,由犯人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保证自己不再犯。

11、咨询辅导。受害人与犯人面对面的谈话,以使犯人深刻反省因自己的犯罪给受害人带来的痛苦,悔过自新,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12、法庭警告。适用于罪行较轻的人犯和青少年犯罪。

13、限制自由。不可以同被限制的人接触,多用于家庭暴力的人犯。

14、保释。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保证随叫随到。

15、假释。过了法定监禁期的犯人可以向假释委员会提出假释申请,假释委员会根据其认罪情况、改造情况、危险性、社区是否接纳等对其进行评估,作出许可和不许可的决定。适用于3年以下刑期的犯人。

社区矫正使用是有客观条件的:一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程度较高,二是经济高度发达,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保障机制完备,三是社区建设已经成熟,社区功能完善,四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社会结构模式业已存在,五是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庞大。

矫正的利 (理论与实践)

理论:一是从非监禁刑的角度论证社区矫正的优势,认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 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适合不同程度的犯罪适用将犯罪人安置在社会中进行改造,没有隔断其与社会的联系,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可以大大减少监狱人口,降低行刑成本能够降低犯罪率, 对社会和对被害人产生一些直接的利益更加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将监狱行刑重点集中于那些高危犯罪人和严重犯罪人

二是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上着眼,认为社区矫正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是从社区矫正本身的优点出发。认为社区矫正具有直接优点和间接优点。 直接优点是能够有效地促进对罪犯的改造,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性,能够大量节省行刑资源。间接优点是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监狱的安全稳定,有利于对罪犯的分类管理与教育,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有利于罪犯刑满之后成功回归社会,减少重新犯罪,有利于增强社区预防犯罪的意识,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在基层,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与国际刑罚发展趋势接轨。

四是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展开,认为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完善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改造工作方针和政策,是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是对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有利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实践

相比监禁的更大优势:(1)社区矫正更能体现行刑目的与行刑手段相统一,更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2)社区矫正是短期自由刑的有效替代性措施,(2)社区矫正是长期自由刑的合理补救性措施,(4)社区矫正更趋于人道,(5)社区矫正更加经济,(6)社区矫正更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社区矫正的弊:(理论与实践)

理论的弊端: (1)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引伸出对社区矫正弊端的思考, 非监禁的社区矫正最大的缺陷是不能剥夺犯罪人的犯罪能力;在客观上为犯罪人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可能; 使用非监禁刑会使刑罚的威慑力大大减弱;一般预防功能丧失;非监禁刑措施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可供选择的种类很少;非监禁刑并不能必然地降低犯罪率;不会必然地促进罪犯的改造;也不一定必然地节省资源;社区矫正存在专业队伍人员不足,机构和设施不健全,经费短缺,志愿人员缺乏和不愿意配合工作等问题,

(2)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限性和可能出现的弊端上论述;认为社区矫正的局限性表现在:被矫正对象的范围受到较大限制;矫正工作的随意性可能降低改造的实际效果;可能给社区带来一定危险而受到社区的抵制;削弱惩罚性可能降低一般预防的威慑效果; 惩罚性的削弱导致道德谴责弱化可能无助于实现“多元遏制”的目的;对那些主要因社会因素而犯罪的犯罪人不起作用; 对那些缺乏远见和道德感受力的人不起作用; 对那些具有强烈犯罪亚文化影响的人难以收到矫正效果, 我国社区矫正可能出现的弊端是。 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生活的过度干预;矫正工作者对被矫正对象的放任自流;社区矫正对矫正工作重点分配的不平衡; 社区矫正工作的随意性;社区矫正可能会产生新的腐败现象。

(3)从社区矫正的缺点和不足出发归纳总结出来的社区矫正之弊;认为社区矫正扩大

了控制网络;导致了国家对社会的“网络扩张”。社区矫正在使用中会产生歧视现象;社区矫正会以审前拘留,对违规者收监等形式增加监禁率;犯罪人在客观上具有犯罪和危害社会的能力 ;上述社区矫正的弊;同样未能深入地解释这些弊端存在的深层次的原因, 欲深入探讨社区矫正的弊;也应当与监狱(禁)矫正相比较;从监狱(禁)矫正的优点中发现社区矫正的不足; 在目前对犯罪作出科学反应的对策体系中;相辅相成;发挥出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系统整体性效果,

实践

相对于监狱(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也存在着天然的不足与缺陷,主要表现在:

(1) 刑罚的惩罚属性表现不够充分,缺乏公正性。 由于社区矫正行刑的惩罚性不够、不明,同时对社区矫正的罪犯采取的是教育、矫正、帮助和服务等项目,因此,易使习惯于“监狱服刑才是惩罚,社区服刑没有惩罚”的中国老百姓造成错觉。 如果认为社区矫正没有惩罚性或性不强或根本就没有,刑罚的公正就无法体现。如果没有公正的刑罚, 刑罚也就缺乏正义的价值和合理性存在的依托。

(2)未将罪犯与社会隔离,缺乏安全性。 这也是为什么在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1980 年之后遭到社区抵制的原因之一。

(3) 在社区开展监管、改造和帮助活动,缺乏威慑性。宽容的、人性的社区矫正由于淡化了惩罚,并且让犯罪人在社区里“自由自在”地生活,政府与矫正机构还要对其就业。生活。学习予以特殊的指导。帮助与服务,无疑会令一部分社区矫正人员错误地理解了社区矫正的做法与目的,感到刑罚不可畏,犯罪得大于失,故而还敢再犯罪; 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有可能还会受此、诱惑”而迅速地外化其犯罪心理,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同样,社区矫正的做法还可能对守法者尤其是被害人的守法意识产生“冲击”,并有可能误认为犯罪有益,而加入到犯罪者的行列;

(4)未对社区不良环境进行治理,缺乏治本性; 犯罪不仅是个人问题,更主要是社会问题,治理犯罪只考虑到犯罪人的病因,而没充分认识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仅对犯罪人开展社区矫正,而未对社区不良环境进行“矫正”,罪犯的改造是相对的,也不可能起到彻底治本的作用;相反,罪犯在社区里还会可能与不良团伙“犯罪黑帮勾结在一起,不但不会变好,还可能会变得更坏,这就是社区里的“深度污染”;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可能出现不良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青少年和其他公众的“逆向污染”; 这就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社区矫正效果较差的根本性原因所在;

我国的弊端:

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除上述的社区矫正的弊病同样存在或可能存在以外, 还因我国社区矫正尚属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扩大阶段,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进,因而存在着一些与此密切联系的问题与弊病,主要是:

(1)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不平等性; 表现在对外籍犯、流动人口的犯罪人员,不能适用社区矫正(同样性质的犯罪人可能因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而不能同样享受社区矫正的机会与待遇等;

(2)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不一致性; 根据\"两院两高”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仅限于被判决和裁定为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已决犯。然而在北京等试点地区还出现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阶段作出、暂缓起诉”和、暂缓判决”的未决犯。 甚至在上海等地还出现了对审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式纳入到社区矫正系统的试点尝试。

(3)社区矫正若干管教项目的侵权性。 由于社区矫正试点缺乏法律依据, 又对矫正对象的法律地位研究得不够深入,社区矫正的违法的问题很多,突出表现在:(1)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限制行动范围,并强制其参加公益劳动,显然于法无据;(2)对社区矫正对象尤

其是未成年矫正对象强制性判决或要求在指定的社区进行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 显然侵犯了公民的劳动自由选择权和获得劳动报酬权;(3)强迫罪犯汇报思想,严重地侵犯公民思想隐私权和意思自治权;(4)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的性质,等同于在社会上服刑,严重地混淆了刑罚与刑罚执行制度,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性质。

(4)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疏忽性。 犯罪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人侵害的利益受损者,本应得到刑法的保护和政府的关爱与抚慰, 若在社区矫正中忽视了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容易造成犯罪被害人的再次、心灵伤害,甚或导致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矛盾冲突。

(5) 社区矫正与劳动教养的不协调性。 伴随着我国对五种罪犯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劳动教养制度的瑕疵就更为明显。对罪犯都可以放回社会,令其回家服刑或接受社区矫正, 而未被认定为罪犯的劳动教养人员还必须仍然留在劳动教养监禁机构里, 接受强制教育矫正,显然是与二者的法律性质及其犯罪人和劳动教养人员的法律地位极不相符合的, 从建构民主科学、人道的防治犯罪体系而言,劳动教养制度若必需保留,则更 需要纳入社区矫正系统, 监狱部分:

监狱(禁)矫正较社区矫正而言,其突出的优势主要表现在(1)充分体现了刑罚惩罚罪犯的天然属性,彰显了刑罚的报应目的,体现了刑法的正义价值追求;(2)将罪犯与社会隔离,保障了社会公共安全;(3)监狱隔离环境,有利于割断犯罪原因的影响, 这种隔离有利于罪犯免受不良罪因因素的影响;(4) 能够系统地、有计划地、规范性地对罪犯施以各种教育矫正措施、方案

短期自由刑的弊病是举世公认的,具体包括:

1、徒刑期间过短无法教育或改善受刑人,反易使受刑人感染监狱恶习容易使监狱人满为患,增加国库负担,2因受刑人入狱,造成失学失业,家庭生活亦同受影响,甚至衍生各种家庭及社会问题,3因有入狱之污名,其出狱后在社会生存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易于陷入失业状态而沦为再犯,4执行此种刑之机构,往往设备不良,缺乏有训练的职员, 因此极易受恶性之感染而成为再犯,5对防止犯罪无力因此,短期自由刑常遭到“威慑无功、教化无效、学好不足、学坏刚好”的批评,甚或主张废除短期自由刑的呼声不绝于耳。

长期自由刑的弊病也日益明显和突出。 作为剥夺自由禁锢于监狱机构的刑罚, 它无疑具有自由刑的共同缺点,(1)感染性、(2)封闭性、(3)盲从性,即严格监管令罪犯服从,使罪犯丧失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成为监狱人过剩性,即罪犯人身危险性已消除,但刑期还未到,(5)不足性,即刑期已届满,但罪犯人身危险性还未消除。

总结:

研究社区矫正的利与弊不是目的。只是为了更好地认识社区矫正的利与弊,优与劣。从而更好地扬长避短。针对社区矫正的弊病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予以克服,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健康、顺利地发展:

首先,社区矫正是一项伟大的矫正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爱护,共同将此项新生事物扶持好; 但是,社区矫正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没有瑕疵与弊病的,因而应加强研究,深化认识,科学地运用;

其次,倡导与推行社区矫正,不应该一味地否定监狱(禁)矫正,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监狱(禁)矫正具有不可否定的存在价值, 同时也是配合社区矫正的威慑力量与调剂措施,二者之间应当取长补短,共筑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矫正大堤;

再次,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初步的,与世界各国社区矫正制度相比较,属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社区矫正的(利)和试点的(成功),并不能反映未来全面展开的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利与弊
《社区矫正利与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