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量 奖 惩 规 定
(B版)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市孝感水厂二期工程施工项目部
2011年5月10日
德阳孝感水厂二期工程施工项目部质量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制,提高工作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实现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部施工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中,实行激励机制,坚持质量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努力提高员工实现本工程质量目标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条:坚持质量第一,教育为本的原则,强化约束机制,严禁以罚代教,以处代管。对影响项目部质量信誉,造成质量事故和质量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经济处罚。
第四条:坚持“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奖罚均衡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各单位(部门、作业队)(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项目部对各单位按月考核评比,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一定经济奖励:
(1)无任何质量事故发生。
(2)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和操作。
(3)执行质量计划,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对施工过程有效控制。
(4)严格执行每月施工进行计划要求,按时完成每月工程进度计划控制目标。
第七条:项目部质量主管理责任人、质量部门负责人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到位,施工措施有效落实,确保无质量事故发生,分别给予500元和400元奖励。
第八条:项目部和各单位的质检员和施工技术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到位,监督得力,确保无质量事故或缺陷发生,分别给予200~400元奖励。
第九条:各施工部位带班人员和主要操作手,能听从指挥,吃苦耐劳,严格按照设计、工作程序和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无质量事故发生,分别给予100~200元和50~100元奖励。
第十条:在施工过程中作出了以下贡献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
1、在紧急关头及时检查、发现、消除质量事故的隐患,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者,可获一次性奖励500~1000元。
2、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促进质量提高,被评为公司优秀QC成果的,项目部给予该QC小组500元奖励,给予QC小组活动积极分子100~300元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处罚分罚款、通报批评、停职察看、责令停工、清理出场等手段,经济处罚及行政处罚可同时并处,对各类质量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有章不循、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各类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项目部将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者按严重程度给予处罚。
(一)施工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重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罚:
1、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含上级机关、业主、监理的罚款),并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10%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2、对责任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主管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予1500元、1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清退出场。
3、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按公司的《质量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较大质量事故的处罚:
1、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含上级机关、业主、监理的罚款),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10%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2、对责任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主管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予1000元、800元和15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清退出场。
3、对项目部相关人员,按公司的《质量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罚:
1、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含上级机关、业主、监理的罚款),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2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责任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主管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予800元、600元和1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清退出场。
3、对项目部直接负责人给予2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严重质量缺陷的处罚:
1、责任单位承担所有直接经济损失(含上级机关、业主、监理的罚款),给予直接经济损失的20%的罚款。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责任单位的质量第一责任人,质量主管责任人,事故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予500元、300元和800元罚款。
3、对项目部直接负责人给予3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对责任人以200~800元的罚款:
1) 无设计文件就开始施工的;
2) 无施工方案或未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就开始施工的;
3) 未得到正式开工申请批复的项目就开始施工的;
4) 重要部位或重要项目未经开工条件检查就开始施工的。
第十八条:对各单元工程(或工序)及隐蔽工程施工中,未经安质环部、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合格而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者,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不按设计、规范及程序要求施工,违章作业,不服从管理,不配合质检人员工作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员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条:施工活动中提供虚假文件、记录、数据、信息、图片等,视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员罚款100~800元。
第二十一条: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出现未经检验或不合格原材料进场的,对材料员处予200~8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质量控制过程中,出现原材料误用,将对材料员罚款200~600元;出现现场施工材料误用造成后果的,将对施工员、质检员和作业队现场负责人罚款200~800元。
第二十三条:在施工测量放样过程中,出现实际测量放样尺寸和数据(轴线和高程等)与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尺寸和数据(轴线和高程等)不符合或超过允许偏差,对测量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不按施工方案或施工图纸施工(包括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违章指挥,对责任人罚款200~600元。
第二十五条: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设备(测量、试验和称量设备等),造成后果者,对设备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责任人分别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现场配合比及砼配料使用部位与施工设计部位不一致,对施工负责人员罚款200~1000元。
第二十七条: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废料和弃料,仍使用到施工部位中,将对施工负责人员罚款200~1500元/次。
第二十八条: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出现跑模,使混凝土结构尺寸编差较大,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对造成此质量缺陷的责任者罚款300~600元。
第二十九条:钢筋保护层垫块不到位、不牢固,使钢筋没有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出现露筋的,对造成此质量缺陷的责任者罚款300~800元。
第三十条:混凝土结构出现深度大于保护层厚度或50mm以上的洞穴或蜂窝,对造成此质量缺陷的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
第三十一条:出现施工缝未按规定处理,造成混凝土结构中在明显的缝隙和夹渣,对造成此质量缺陷的责任者罚款300~1000元。
第三十二条:对混凝土施工中,出现麻面、错台、挂帘、砂斑等缺陷,如超过规范规定,视严重程度,对责任者处予100~8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在混凝土施工中,出现预埋件漏埋或定位偏差超出规范允许的、预留孔洞漏留或错留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者处予100~2000元罚款,责任单位并承担所有返工费用。
第三十四条:在钢筋施工过程中,出现钢筋级别、规格在使用过程发生错误或形成半成品中发现错误,钢筋制安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返工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视严重程度,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在填筑工程中,对料源质量控制不力,使用不合格料进行填筑,对责任单位罚款2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600元。
第三十六条:回填碾压时,未进行压实度试验或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就进行下一道回填施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三十七条:砌体施工中,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结构尺寸、设置及外观等达不到要求,对责任单位罚款300~1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三十八条: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未严格按设计(或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200~1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三十九条:建筑屋面施工中未严格按设计(或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200~1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四十条:给排水管道施工中未严格按设计(或技术交底)要求施工的,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200~1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第四十一条:施工质量控制处罚不限于上述条目,如有其他问题,可参照上述条目进行处罚。
(二)质量体系
第四十二条: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量审核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对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处予200~8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
量审核中开出的不符合项30天内不关闭的,对责任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处予200~600元罚款。60天以内仍不关闭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量审核中开出的观察项不积极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400元。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量审核中发现在同一部门(单位)有与最近一次审核同样性质的不符合项时,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每项罚款300~800元。
第四十六条:不配合项目部内部质量审核、公司内部质量审核或第二方、第三方质量审核的,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十七条: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产生以下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使现场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
2)使本人或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偏离质量体系程序或项目部《质量计划》要求的;
3)施工活动中应形成的各种文件、记录未能及时报批、传递、分发的;
4)竣工资料不完整、格式不规范或不按要求及时提交的;
5)竣工资料不符合要求却又不及时整改的。
(三)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十八条:QC小组注册登记后,不认真按时开展活动;不及时提交活动记录、成果或活动无实质性内容的,对QC小组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四)质量培训
第四十九条:项目部的各种质量培训、教育、考试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次。
(五)质量隐患与整改
第五十条:发现质量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发现违规、违章施工视而不见、不及时制止,视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员罚款200~800元。
第五十一条:出现质量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不及时制定预防措施或不认真落实预防措施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罚款200~2000元,对责任人员罚款200~800元。
第五十二条:出现质量事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不及时制定纠正措施或不认真落实预防措施的,视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罚款300~3000元,对责任人员罚款300~1000元。
(六)质量会议和质量检查
第五十三条:项目部的各种质量会议或质量检查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参与的,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次。
(七)工程创优
第五十四条:在工程创优过程中,不积极参与相关活动,不严格按有关措施落实,或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对责任者罚款200~800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质量奖励由项目部支付,罚款从被罚单位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奖金中扣除。
第五十六条:本质量奖惩规定由项目部安质环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罚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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