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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53: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瓦斯治理责任追究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杜绝瓦斯超限事故,结合城郊煤矿目前局部瓦斯涌出异常的现状,特编制本制度。

一、成立瓦斯治理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 长:任 永

副组长:王 军 张 锁 贾 欢 郭永强

成 员:李具红

王世和

史根喜

智贵锋 刘占军 刘宝生 董 永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于通风科,主任由安全矿长贾欢担任。

二、职责划分

1、生产科负责全矿井瓦斯治理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编制、审批、实施瓦斯治理业务的规划、计划、设计和措施,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安检科负责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以及监督措施执行情况。

3、调度室负责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时,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事故抢救和事故追查并负责全矿瓦斯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4、机电科负责矿井供电安全,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可靠。

5、劳资科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及时给予补充配备瓦斯治理人员,并保证人员素质。

6、培训中心负责瓦斯治理技术的培训以及爆破工、瓦斯检查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管理工作。

7、供应科负责采购供应矿井瓦斯治理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以及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所需材料的供应。

8、企管科负责按计划及时供给瓦斯治理工程所需的投入。

9、政工科负责“一通三防”管理人员配备,并保证人员素质。

10、其他科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矿井瓦斯治理工作。

11、各区队队长是本单位瓦斯管理第一责任者,对区队瓦斯管理负管理责任。

12、各区队技术员(技术负责人)是本单位瓦斯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瓦斯防治专项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并监督指导和落实。

13、各区队跟班队长是本单位跟班期间现场瓦斯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监督瓦斯管理措施的现场实施。

14、各区队当班班长是本班瓦斯管理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执行瓦斯管理措施的现场落实。

15、现场作业人员根据岗位分工,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执行措施中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责任追究

1、因施工区队瓦斯专项措施制定、贯彻不及时,措施制定针对性不强,现场操作性较差(责任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不按照措施施工(责任为跟班队长),造成瓦斯异常现象,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1)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小于1.0%的,对队长各罚款1000~3000元,根据责任划分对跟班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停工学习,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500~15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1.0%及以上、小于1.5%的,对队长停止待遇一个月并行政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划分对跟班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停止待遇三个月,对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用察看,对通风副总罚款500~1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500~1000元,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由总工程师牵头相关专业制定整改方案,责任单位根据整改方案进行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经矿验收合格方可生产;

(3)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小于3.0%的,对队长降职,根据责任划分对跟班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免职,对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对通风副总罚款1000~2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1000~1500元,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2000~30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由总工程师牵头相关专业制定整改方案,责任单位根据整改方案进行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经矿验收合格方可生产;

(4)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的,对队长免职,根据责任划分对跟班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撤职,对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对总工程师罚款3000~5000元,通风副总罚款5000~8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2000~2500元,通风负责人罚款3000~40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由总工程师牵头相关专业制定整改方案,责任单位根据整改方案进行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经矿验收合格方可生产,若公司组织追查,按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2、如因甲烷传感器误报警,由通风副总牵头组织责任认定,如因区队操作不当等因素造成甲烷传感器误报警,对队长、书记、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0~2000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3000元;如因监控系统存在问题或甲烷传感器航空接头不实等原因,对调度室主任罚款1000~2000元,监控中心负责人罚款2000~4000元,监控中心甲烷传感器责任人罚款2000~3000元。

3、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涌出异常现象,按照以下条款处理。如因施工区队机电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为区队,如因变电所供电故障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为机电一队、机电科(不含矿内以外停电)。

(1)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小于1.0%的,对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3000元,根据责任划分对分管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停工学习,对机电科供电负责人罚款500~15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1.0%及以上、小于1.5%的,对队长停止待遇一个月并行政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划分对分管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停止待遇三个月,对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用察看,对机电副总罚款500~1000元,机电科科长罚款500~1000元,机电科供电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3)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小于3.0%的,对队长降职,根据责任划分对分管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免职,对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对机电副总、通风副总各罚款1000~2000元,机电科科长罚款1000~1500元,机电科供电负责人罚款3000~4000元,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5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4)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的,对队长、免职,根据责任划分对分管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撤职,对班长以及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对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各罚款3000~5000元,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各罚款5000~8000元,机电科科长罚款2000~2500元,机电科供电负责人罚款3000~4000元,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若公司组织追查,按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4、因风筒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瓦斯异常,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责任单位,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1)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小于1.0%的,对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3000元,根据责任划分对分管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停工学习,对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500~1500元、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2)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1.0%及以上、小于1.5%的,对队长停止待遇一个月并行政警告处分,根据责任划分对分管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停止待遇三个月,对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留用察看,对通风副总罚款500~1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500~1000元,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3)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1.5%及以上、小于3.0%的,对队长降职,根据责任划分对分管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免职,对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对通风副总罚款1000~2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1000~1500元,生产科通风负责人罚款3000~40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4)造成采掘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达到3.0%及以上的,对队长、免职,根据责任划分对分管队长或技术队长(技术负责人)撤职,对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对总工程师罚款3000~5000元,通风副总罚款5000~8000元,生产科科长罚款2000~2500元,通风负责人罚款3000~4000元,责任单位罚款20000元,若公司组织追查,按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5、同一单位在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浓度达到0.8%及以上、小于1.0%的对队长撤职。

6、本制度适用于采掘作业地点的瓦斯超限责任追究。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相关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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