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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督导制度:指市建委对因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或违法违规行为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被处理的企业、首次进京承接工程的企业纳入重点督导企业名单中,将企业整改措施和情况登在建筑企业市场报中接受市场监督的制度。督导制度要求这些企业每月上报经营项目的情况,建立观察期督导档案,市区建委对其在施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如实记录。整改工作观察期设为3年,在此期限内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理,没出现问题的予以解除督导。企业的概念: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努力满足社会需要和获取盈利,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企业特征:

1、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2、必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应承担社会责任

4、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企业一般特征:经济性、社会性、独立自主性、能动性。管理的概念;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领导等环节,有效协调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以高效率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企业管理现代化:思想现代化是先导;人才是关键;组织和体制是保证;方法和手段是条件。现代经济社会包括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管理技能:概念技能、人际技能、技术技能。企业管理特征

1、管理的二重性,即管理的自然属性(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属性(生产关系)

2、管理的综合性

3、管理的艺术性。计划:广义的指制定计划、执行计划、检查计划三个紧密衔接的工作过程。狭义的计划则是指制定计划,即根据组织的内外部环境条件,通过科学的调查预测,权衡客观的需要和主观的可能,提出在一定时期内组织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及实施目标的途径。分为“5W1H”做什么(明确计划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2、为什么做(明确计划工作的原因,并论证可行性)

3、谁去做(规定由哪些部门和人员负责实施计划)

4、何时做(规定计划中各项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5、何地做(规定计划实施的地点和场所)

5、怎样做(执行计划工作中所运用的方法与采取的措施和手段)组织:是指为了有效实现目标,通过建立组织机构和调配各种资源,从而将组织内部各要素联接成一个系统,使人、财、物等得到合理使用。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劳动生产率:是指生产数量与其劳动消耗量之间的比值。它包括正指标(用单位时间内完成的产品产量来表示)和逆指标(用生产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来表示),现行使用正指标。平均先进水平:是经过努力,多数工人可以达到或超过,少数工人可以接近的水平。技术测定法:是指通过对施工生产过程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和各种工时消耗,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后,拟定合理的施工条件的操作方法、劳动组织和工时消耗,在考虑挖掘生产潜力的基础上,确定定额水平的方法。

控制职能:指组织在动态的环境中为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而采取的各种检查和纠偏等一系列活动或过程。作用:

1、通过控制可以使复杂的组织活动能够协调一致的运作;

2、通过控制可以避免和减少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

3、通过控制可以有效减轻环境的不确定性对组织活动的影响。简述实名制管理:

1、企业用工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持证上岗,制作人员花名册和网上录入,完成企业实名制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人数清情况明。

2、坚决杜绝零散工、杜绝使用包工头和以个人身份承揽工程。

3、做好施工人员备案手续,规范程序、提高效率、做好服务。

4、通过实名制服务的推广提高管理效率。

按京建法2004-121及劳社资发2004-155规定企业造成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办法: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限制在京承接项目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121#);同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媒体进行曝光。处理规定如下:

1、引发一般性极端事件或2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改正期限不少于1个月;

2、引发较严重极端事件或20人以上的群体事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改正期限不少于6个月;

3、引发严重极端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改正期不少于12个月;

4、第一起极端或群体性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再次发生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改正期限视情节和后果予以延长。

5、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承包对劳务企业的管理内容(职责):

1、要求劳务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企业使用的工人要持有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3、建立劳务企业工人人员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籍贯、工种、文化程度等;

4、工人入场后的安全教育;

5、工资及人员出勤情况;

6、监督分包企业或施工队伍对分包合同条款的履约情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各方乃至第三方的强制力。合同无效的条件: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案例:1从用工制度分析: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劳动合同法规的规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不得允许未予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施工。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装饰公司也未履行监督职责,属于严重使用零散工。作为劳动力管理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劳动合同监管,做到用工制度合理化。

2、从劳务分包管理方面分析:根据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向无资质、个人、包工头发包劳务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应该是企业法人(或授权代理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且劳务分包合同上应加盖合作双方的企业公章。本案例中,合作双方虽有合同,但不是法人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也未加盖企业公章,属于无效合同。作为劳动力管理员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加强合法劳务分包的监管,做到劳务分包管理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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