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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楼宇建设项目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20:42: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信息化楼宇建设项目协议

新疆电信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二○○六年月日

信息化楼宇建设项目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新疆电信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随着国家信息化进程的逐步开展,社会各界对信息业的认识程度及建设参与热情的不断加深,近年来昌吉地区数据义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要求网络宽带实现家居智能化、办公网络化的需求,楼宇综合布线系统是实现信息化进入办公及家居的基础设施。

甲乙双方愿意共同合作,把甲方正在开发的楼宇〈小区),建设成为信息化楼宇(小区)。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相尊重、友好合作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目的

双方同意将甲方开发的楼宇(小区)建设成符合以下描述的信息化楼宇:

1、利用中国电信覆盖全国、通达全球的电话网络为住户提供优质的电话服务。

2、为适应现代电信业务的特点,为用户实现楼房语音系统+网络布附线系统。信息点数量根据甲方需求制定,用于满足甲方语音业务及数据业务的各项需求。

3、利用中国电信高达2.5G出疆宽带的互联网络优势,为用户提供高速的INTERNET接入服务。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向乙方提供楼宇(小区)的平面设计图、楼宇分布图、楼宇规划及小区管道分布图等相关资料。

2、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在合理位置上为乙方提供平方米的交换机房一间(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机房由乙方买断或租用,买断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3、甲方进行楼宇(小区)规划建设时,必须留有合适路由乙方敷设电信管道,每栋楼房必须按乙方要求留有进线口。

4、甲方有责任为乙方在楼宇(小区)施工中提供便利条件,并协调各施工方关系,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施工。

5、本协议签定后,甲方在售楼书中应宣传乙方所提供的各种业务及服务,并积极向业主推广介绍。

6、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所建网络设备的安全。

7、乙方进场施工时同时该项的其他承包商的协调关系有甲方负

责,其他施工方不得收取乙方施工配合费或国其他相关费用。

8、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工程结构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进行设计变更,如应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

9、本协议有效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需求本协议中乙方提供的各项业务及服务或其他新业务、新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与乙方签定协议。

10、本协议签定后,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开展类似或相同业务合作、签定相同或类似协议或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免费为甲方技资建设楼宇(小区)进行电信综合布线。

2、乙方应依照国家颁布的:

GB/T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12-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楼宇(小区)综合布线施工。

3、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投资建设楼宇(小区)语音及数据接入系统。

4、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投资建设楼宇(小区)本地市话交换系统及高速数据接入系统所需的楼宇(小区)通信网管。

5、乙方拥有以上

3、4项所建系统的产权及经营权,本协议终止后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的经营权自然消灭。

6、乙方负责楼宇(小区)用户INTERNET的接入及市话转移机。

7、乙方负责维护整个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

8、甲方楼宇(小区)具备施工条件时,当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及时进入楼宇(小区)施工。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以上综合布线系统产权归昌吉电信分公司所有期间,其他运营商不得利用该系统开展与乙方业务相冲突的任何业务,否则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中断系统运行。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或费用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全部布线系统费用的%。

3、甲乙双方应互负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技术信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如因一方的泄露行为,使对方遭受损失,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相当于全部布线系统费用的%,并赔偿未违约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业务,乙方如果不能按时开通,或者开通后未能按照中国电信服务承诺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则不在此限。

5、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应赔偿因此给非违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本协议争议以外的其他部分任应继续履行。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附件与主合同内容不符时,以补充协议、附件之约定为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新疆电信有限公司

昌吉州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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