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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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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司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1‟53号)以及国家、省市县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司校车管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校车管理办公室,董事长是公司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校车的安全运行工作全面负责。校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校车的安全管理,校车驾驶员和照管员为校车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第二条 董事长在每年第一周内与校车管理办公室签订安全责任状,校车管理办公室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服务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与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签订责任状。校车承包责任人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做到“环环相扣,无缝监管”。

第三条 公司做好校车运营线路查勘,通过学校了解乘车学生人数及乘车线路、上下点、学生上下学时间等数据、信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科学地规划好校车运行路线及停靠站点的设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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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第四条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制订校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明确校车驾驶员、照管员岗位职责,切实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保证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 公司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校车驾驶员安全会议,总结当月校车安全运行情况,通报违规处罚结果,强化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意识。每季度组织一到二次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每期举办二次承租校车学校(幼儿园)法人安全会议,收集校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方案,确保整改到位,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所有校车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校车标牌,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时限参加审验。校车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校车驾驶员资格,随车携带相关证照。严格对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强化校车维护管理。确定维护时间、维护程序,落实年检、季检、日常维护责任,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合格。按规定足额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并及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制订校车乘车“实名制”管理办法。按照定人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座位、定老师、定制度、定标识、定配置、定站点的要求,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有序乘车 ,并做好运行台帐记录。

第九条 所有校车必须配齐安全防护设备,保证行车安全,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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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等不能正常接送学生时,及时调度备用校车接送。

第十条 建立健全校车各类台帐。做到一车一档,包括车辆运行情况、安全技术状态、保险情况、驾驶员和照管员信息等。

第十一条 逐步实现校车管控智能化。加快校车监控系统配备,安装监控平台,对校车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掌握运行动态。

第十二条 及时了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安全防控措施。利用短信平台、QQ群、电话告知等渠道做好极端天气的预警工作,健全公司、学校(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的协同配合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处置到位。

第十三条 制定好校车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活动的开展,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全天候保持手机畅通。遇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高效、快速、有序地进行处置,保持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四条 在过渡期内,对非专用校车采取“严进宽出”政策。加强与教育、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配合,规范非专用校车管理,对不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运行的车辆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 校车驾驶员、照管员管理

第十六条 校车驾驶员必须按《常德市校车标牌核发和校车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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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取得相应校车驾驶资格后,方可驾驶校车。

第十七条 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要长期坚持做好出车前和收车后的安全自检工作,应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幼儿)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二十条 跟车照管员应当按《校车照管员职责》认真履责,做好校车运行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二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公司、校(园)方负责人、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三条 每月对驾驶员、照管员进行一次以上安全教育,对交通安全违规驾驶员应进行强化教育。

第二十四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驾驶员、照管员坚决辞退。

第三章 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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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承租校车学校(幼儿园)联系,建立共管机制,要求校(园)方督促驾驶员做好校车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一律不得运行。

第二十六条 严把学前检测、季检、年检审查关,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随时抽查三角木、消火器、警示牌、逃生锤等配备及携带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定期督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加大路面监管力度。严查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违规车辆及驾驶员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罚,限期整改,并每月通报一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定期落实安全责任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校车驾驶员、照管员违规处罚办法》执行到位,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

第三十条 对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照管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湖南石门通达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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