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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2:2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询问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货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他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即2000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洗衣机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诸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问题。  问题:

 ⒈2000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⒉2000年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回函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⒊2000年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 ⒋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如何处理?

答:(1)要约。因为该函是向特定的人发出,而且该函的内容已载明了将来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它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2)新要约。因为在该电文中对洗衣机厂的要约内容作了变更,即对价格作了变更而且在交货方式上作了限定。

(3)无效的承诺。因为本案中,天鹏商场以行为的方式表示了对洗衣机厂的第二次函的承诺,但显然已超过合理期限,故承诺无效。

(4)没有成立,法院应驳回天鹏商场的诉讼请求,认定双方合同未成立。

(二)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理应经股东会特别会议;依合同法回答下列问题:

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

(2) 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态严重恶化;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同时应通知对方。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A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根据经理丙的提议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1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决法公积金累积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业务活动,从中获得利润2万元。

(4)公司以“财政部门无权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会计检查”为由,拒绝市财政局的检查。

•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①A公司董事会通过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②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答: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4)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公司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丙从该公司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5)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是否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A公司拒绝市财政局对该公司会计工作检查的理由不符合我国《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因此,是财政局有权对A公司进行会计检查。

(四)餐馆开业后,几个人对如何管理餐馆发生了争议,晓明认为自己懂厨艺,餐馆应由他来具体经营;但小魏和小倩都不同意,认为应找一名懂经营、善管理的人来具体管理餐馆的日常经营活动。这时,小倩因急需现金提出要将自己出资中的1万元转让给晓明,1万元转让给晓明的表哥徐某,但小魏表示反对小倩转让出资。徐某的朋友小关得知此事,提出自己可以先借钱给小倩救急,但小倩必须以其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借款提供质押担保。餐馆经营期间,因急需流动资金,向银行贷款20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餐馆的老客户钱某因生意的原因经常在餐馆招待客户,已经赊欠餐费6000余元。钱某看出:小魏因买彩票曾向他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因此两者相抵,他只要还1000元给餐馆就两清了。

1、合伙人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吗?

2、能否以在合伙企业的出资为个人债务设定质押?

3、合伙企业如何经营管理?

4、合伙企业事务是如何决议的?

5、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6、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吗?

答案:(1)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①共同执行合伙事务。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6)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五)

(一)安某、许某、S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该企业由安某、许某两个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S公司是一国有独资公司,系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安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以个人技术作为出资,折合人民币8万元。

(3)由于许某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于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该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有限合伙人许某负责执行。

(4)合伙企业的三位合伙人共同召开会议,讨论丁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来,决议的结果是安某、许某两位合伙人同意丁的加入,于是该合伙企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可了丁加入该合伙企业的行为。并规定:丁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有限合伙人安某突发车祸成为植物人,于是该合伙企业决议将其视为退伙对待。责令安某退出该合伙企业。

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该合伙企业的组成人员是否合法?为什么? 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安某可否以劳务作为出资?为什么? 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许某能否充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为什么?

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 (5)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丁承担合伙企业责任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 (6)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合伙企业责令安某退出该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1)安某和许某组成人员合法,但S公司作为该合伙企业的组成人员不合法。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安某不可以以劳务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许某不能充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丁入伙不符合入伙的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5)丁承担合伙企业责任的方式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合伙企业责令安某退出该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六)小刘在市场上买了一辆自行车,八成新,价格也便宜。小马主张:该车是自己前天被盗的,要求小刘返还。小刘以所有权已归自己为由不予返还。两人约定在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后,两人商量私下解决;小刘返还自行车,小马给小刘自行车价款的一半,小刘撤回申请。事后小刘反悔,又凭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仲裁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后达成调解书。调解书送达时小刘却不肯签收。小马说他不签收不要紧,我明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问题: ⒈申请人撤回申请,能否再申请仲裁?

 ⒉假如小刘和小马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小刘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拒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小马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⒊小刘拒签收调解书,小马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⒋小刘拒签收调解书,仲裁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1)可以再申请仲裁。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不能。根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同意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不能。根据《仲裁法》规定,调解书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没有签收调解书,因此调解书未能生效。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根据《仲裁法》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本案中一方当事人没有签收调解书,表明调解失效。仲裁庭应当退出调解程序,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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