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被解聘 获赔两倍经济赔偿
公司女员工在怀孕期间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愿离职的她愤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结该起劳动争议案,判决某科技公司给付女员工刘雅(化名)17340元,包括经济赔偿金4424元、半个月产假工资1250元、试用期工资差额500元、“双倍工资”11166元。
女员工怀孕后请假遭解聘
2012年2月6日,刘雅被南昌市某科技公司聘用,从事外贸商务专员工作,主要负责样品发货及订单跟进等外贸工作。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6日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月平均工资2212元。
2012年12月29日,刘雅在医院确认怀孕。2013年1月4日,刘雅通过短信向公司何经理以怀孕为由请假5天,1月9日又以膝盖受伤为由再次通过短信向何经理请假。
2013年1月28日,上述科技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刘雅到公司表示,其已怀孕不同意离职。自2013年1月29日起,刘雅未再到公司上班。2013年2月22日,公司书面通知刘雅,督促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收到公司书面通知后,刘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3年5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要求不承担经济赔偿金4424元、2013年工资945元及“双倍工资”11166元的支付义务。但对仲裁裁决的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无异议。
公司拒付“双倍工资”
法庭上,南昌某科技公司诉称:“刘雅长时间旷工,导致公司样品长久无人发货,外贸订单不能按时跟进,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公司在刘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前,根本不清楚其是否怀孕,仲裁裁决书认定我公司‘在明知申请人已经怀孕情况下依然要求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时间是2012年2月6日,非刘雅持有的2012年9月的劳动合同,刘雅长时间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仲裁裁决书认定2012年4月至8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样违背事实。为此,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不承担经济赔偿金4424元、2013年工资945元及双倍工资11166元的支付义务。”
刘雅称:“我在2013年1月4日已经跟公司说了请假并且公司已经批准。”刘雅当庭出示江西移动短信详单、通话详单,证明了请假事实。
法院判决怀孕员工获赔
西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刘雅所提交的合同未落款签订时间,原告某科技公司未能提交被告签名合同原本,视为刘雅所称订立合同时间 2012年9月为合同签订时间。被告于2013年4月申请提出仲裁要求“两倍”工资,按时效计算,认可2012年4月至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11166元。原告通知刘雅不续签合同、办理交接手续等,是在知道刘雅怀孕后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理应支付经济赔偿金计4424元。原告对仲裁裁决的半个月产假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无异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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