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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5: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他朝若遂凌云志,敢笑黄巢不丈夫!

当代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对政府管理尤其是政府人事管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急切地要求改革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相适应的新型人事制度--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过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着手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1980年5月,中央组织部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发出了《关于重新颁布的通知》,重申和强调了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在邓小平关于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思想的指导下,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不遗余力地进行人事管理干部制度的改革,这使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有了很大的改进。例如,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离退休制度;改革干部管理权限;改革千部任用制度,实行考任、聘任、民主推荐等多种形式选拔干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克服责职不清和官僚主义;确立干部“革命化、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四化”标准,调整充实各级领导班子等。这一系列改革不仅动摇了我国传统的千部人事制度,而且为新的干部人事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这些改革措施还只局限于干部人事制度的某个方面,且缺乏应有的法治权威,因而还不能相互联系以较好地发挥其整体效应,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主要弊端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的消除。同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也证明,必须进一步建立现代国家公务员制度,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多年来我国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又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

从1984年开始,我国对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并着手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同年,中央组织部和原劳动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开始起草《国家工作人员法》。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太广,于1985年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86年,该条例又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形成《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十稿,这就是《国

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前身。1986年下半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以后,中央专门成立了政治体制改革研讨小组,下设干部人事制度专题组,该专题组专门讨论中国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他们所提出的方案接受了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普遍规律和特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做了重大的修改,同时将其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次使用了“国家公务员”概念,并建议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这一建议得到了中央的原则同意。尽管条例前后名称不同,但目的都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思想,对政府机关千部从“进口”到“出口”的各项管理环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

1987年,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被写进了党的十三大报告。十三大报告指出“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对国家干部合理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单一模式而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革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行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即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1988年3月,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改革政府机构的同时,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尽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条例》,研究制定《国家公务员法》”,“今后各级政府录用公务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通过考试,择优选拔”。这样,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条例的起草工作正是得到了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批准,也使得国家公务员制度从理论探讨开始走向实践。1988年,国家还成立了人事部,专门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运作。1989年初,在国务院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1990年,又在哈尔滨和深圳两个地方试点,同时对《条例》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并逐步推广。1992年以后,全国有20个省、市进行了试点工作。试点结果表明,公务员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对干部队伍的科学管理和严格要求,对于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共十四大报告中郑重提出:“尽快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李鹏总理于8月14日签署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与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计十八章88条,规定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公务员的涵义、权利和义务、职务分类制度、录用和考核制度、奖惩制度、职务升降和任免制度、培训和交流制度、回避制度、工资保险福利制度、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申诉控告制度、管理与监督制度等。17《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人事管理的总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公务员法》的共18章,107条,对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属于公务员制度的总括性规定,共3章,包括总则、法律责任、附则;二是属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共13章,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三是属于与公务员管理各环节都有关联的基础性内容,共2章,包括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在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

(二)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现状

经过短短30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己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初步实现了由传统的人事制度向现代公务员制度的转变,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此同时,国家公务员的各种基本运行机制确立起来。例如,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竞争机制已初步形成,各地普遍推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各级政府机关全面推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办法也逐步完善;勤政廉政的机制也开始确立,各地普遍采用轮岗交流、回避、政务公开的做法。通过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结构得以优化,公务人员的素质明显提高。

1.较为完备的公务员法规体系基本完成。《公务员法》中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使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国家行政机关的法治人事实现。

2.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全面展开。在公务员的“进口”方面,坚持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

3.竞争激励的内在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健全。在职务晋升上,很多地区和部门采用“竞争上岗”的办法,在选贤任能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破除了论资排辈、能上不能下的陈规陋习,使一大批优秀人才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中能够脱颖而出。实行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评价,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环节挂钩,建立起晋级增资机制,考核初步发挥了区分优劣的作用。

4.“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陈代谢机制开始运行。降职制度是我国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实行职务能上能下的一个重要措施。辞职辞退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完善,“出口”渠道初步畅通,对于不愿意在机关工作的,允许辞职另谋它业;通过辞退优化公务员队伍,使政府机构公务员真正告别了“铁饭碗”长期存在的“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开始打破。

5.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提高。初任公务员和新任领导职务的培训初步形成制度,通过培训,公务员的素质得到提高,工作能力得到加强,保证了政府机关的高效运转。公务员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很多方面需要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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